刑诉法修改后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有效收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5 18:54:59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刑诉法修改后电子数据证据如何有效收集

  • 来源:山东法制报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电子数据予以认可,其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实践中收集的电子数据能否成为有效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收集时需要结合其特殊性从证据的三性上予以保障。今后侦查实践中要以新刑诉法对电子数据的肯定为契机,把握好电子数据收集的原则和方法,以规范侦查取证工作。

    一、电子数据的界定

    电子数据通常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为证据材料的数据信息。关键有两点,一是电子数据本身包含有为案件调查提供线索信息的材料,二是提取于电子设备中。

    电子数据种类包括:“保存在计算机或其他类似装置中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签名、电报、电传、传真、实时短信、电话交谈、即时聊天记录等电子形式的文字、声音、图像材料”。

    二、电子数据在侦查中的有效收集

    在侦查实践中要重新从证据资格、证据三性上规范侦查行为,保证一次性准确无误地获取合法有力的电子数据证据。

    1、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保障。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的合法性,需要在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保障。侦查收集电子数据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这是证据收集主体的基本要求。但是鉴于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其获取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科技设备,因此只有在侦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证据收集才能够保证证据收集的主体适格。

    电子数据收集的方式和程序,新刑事诉讼规则有了相应的规定。概括来看可以总结为收集电子数据采取先固定后收集的模式。即通过拍照、录像以及扣押、查封等形式将存有电子数据的设备或介质进行固定保存,然后通过复制或输出等方式获取电子数据信息,最后保存为可为常人所感知的证据形式。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障。由于电子数据易变性,容易存在恶意更改或不当操作的可能性,故对收集的电子数据需要做非真实性排除。一是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果存有其他诸如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传统证据佐证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无疑其将不会受到怀疑。二是证据鉴定。电子数据亦可像传统证据材料一样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对数据的形成及是否存在删改记录等进行认证。

    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保障。一件电子数据若具备关联性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该电子数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实质上的关系,或证实或推翻某项犯罪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要素。二是电子数据对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实质上的意义。三是电子数据反映的事实与其他诸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自相矛盾。四是电子数据再现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一致,即电子数据所记录和反映的事实本身就是案件事实。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原则

    电子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侦查活动的一般性原则,但在收集过程中要注意一些特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时效性原则。电子证据虽然也可像传统物证、书证一样保存较长一段时间,但是对高智能、高科技、高隐蔽性的犯罪,必须注重时效性才能提取完整证据。二是完整性原则。电子数据证据是一系列数字代码形式存在的信息,具有可分割性,若收集不完整将影响案件事实的证明。同时要记录和说明电子数据形成原始状态到在法庭呈现之间的任何变化,以保障其完整性。三是监督原则。采集电子数据必须由两名人员进行,同时协助收集的个人或单位以及采集现场其他人员也是证据收集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