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起血案离奇判决遭质疑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31 14:42:51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明明是故意伤害罪,却偏偏要强行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分子因此得到畸轻量刑。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主犯直到现在仍逍遥法外,没没有收到任何处理。”2014年3月27日,高峰和他的亲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之情溢于言表。2010年8月29日,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西营村发生一起严重流血事件,刚二十多岁的高峰等5人被打伤。事情过去三年多了,此案的司法走向却让高峰他们的心始终在流血。

  突如其来的血案

  今年52岁的梁国付和高峰都是承德市开发区西营村村民,2010年8月,他们和同村的其他人受雇于该村支部书记高中武,在承秦高速西营段路基工程上干活。2010年8月29日中午,因为当时天气较热,梁国付、高峰等6人午饭过后,在西营村旁边一条公路边的梨树底下休息乘凉。谁也不承想,在这安逸宁静的气氛中,一起血案就像噩梦一样降临到这些与世无争的村民头上。

  据梁国付回忆,当他们几个人三三两两坐在树底下休息时,忽然从公路上两辆轿车上和旁边村主任丛志利家中冲过来十五六个人。这些人手持大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冲着梁国付他们就奔了过来。他们问也不问,见人就砍,见人就打,见东西就砸。由于梁国付他们休息的地方就在公路旁边仅几米远地方,根本没等他们反应过来,连躲避都来不及。高峰反应较快,见事情不好就跑,这帮人就一直追到他家里(高峰的家距事发地点仅几十米),数把砍刀将其猛砍,并高喊“砍死他”。这时高峰的家人和其他村民闻讯赶来,这帮人才离开。高峰当时血流如注,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这才捡回来一条命。高峰头部伤口有二十多厘米长,缝了二十多针。后经医院诊断,高峰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4、5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4、5伸指肌腱断裂,法医鉴定为重伤。虽然捡回一条命,但高峰留下严重后遗症,三年过去了,目前他仅能生活简单自理,且常常是惊恐不安,精神几近崩溃。

  除了高峰重伤之外,在场的梁海林、刘杨旭、高志波、张超伟等四人也都被打被砍,后经法医鉴定,四人均为轻伤。因为梁国付年龄较大,仅是右手收到轻微伤,逃过一劫。

  同时,在现场停放的西营村村民高中成、高丽光的两辆轿车以及其他人的两辆摩托车被砸。

  案件定性让受害者伤心

  血案发生后,梁国付他们报了案,案件由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受理。虽然受害者及其家属多次向警方线索、证据等,但案件侦破迟迟没有进展。受害者又多次到河北省政法委、国家信访局上访,同时鉴于此案在当地造成的严重恶劣的影响,双桥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随后,时间不长,此案有了阶段性结果,个别凶手被拘捕。此时,距案发已经有一年多时间。

  之后,双桥区公安分局宣布此案侦查终结,以郑志勇、杨金宝、刘海洋涉嫌故意伤害罪,张士成涉嫌窝藏罪,同时还将梁国付的同伴梁海南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此案移交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

  梁国付说,当时十好几个人砍我们,一年多过去了,只有三个人被抓捕归案,还把我们的梁海南也抓了起来,其他那些人都哪里去了,幕后组织策划的人哪里去了?即便如此,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案件的进展又发生了扑朔迷离、匪夷所思的变化。

  据梁国付和高峰的家人介绍,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双桥区检察院提出,此案应为聚众斗殴罪,并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要求重新调查补充证据。警方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认为此案主要涉案人员就是涉嫌故意伤害,因此仍将郑志勇等三人定性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再次移交检察院。但双桥区检察院坚持要以聚众斗殴罪让双桥公安分局重新补充证据。梁国付说,如此反复五六次,最后警方还是坚持按郑志勇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梁国付等人指出,高峰等人一个重伤,四个轻伤,如果按故意伤害罪,同时性质又非常恶劣,涉案凶手将会受到重判。而如果按聚众斗殴罪,自然判刑就会减轻许多。双桥区检察院如此违背常规和基本法律常识,并坚持要公安机关按故意伤害罪办案,是明显地故意为涉案凶手开脱罪责。

  结果不出梁国付他们的意料,虽然他们对此一直不予认可。2012年6月6日,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郑志勇、杨金宝、刘海洋、梁海南四名被告人“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多人进行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四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双桥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示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志勇、杨金宝、刘海洋、梁海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方依法查明,因对拉土方施工一事存在分歧,被告人郑志勇、杨金宝、刘海洋等人持砍刀、棒球棍等物与被告人梁海南及高峰等人发生冲突并打斗,分别造成高峰等人重伤和轻伤,以“聚众斗殴罪”提出起诉,依据的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2012年11月20日,双桥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志勇、杨金宝、刘海洋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士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聚众斗殴”罪名的质疑

  涉案凶手究竟是该判处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是梁国付他们始终对判决强烈质疑的焦点之一。他们认为,对郑志勇等归案的涉案凶手,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应该以罪名较轻、量刑较低的聚众斗殴罪判处。对此,他们提出了众多的理由。

  一,法律界定,聚众斗殴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身权利。此案中,组织严密,目的明确,使用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并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而受害人是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目的是为了施工,根本没有打架斗殴的动机,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前提下被砍伤。而且,整个血案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只有受害人一方遭受严重伤害。

  二,涉案凶手是有组织有有预谋,有备而来。他们是受社会闲散人员赵立超、杨立文等人组织起来,而后者又是村主任丛志利一手组织安排的。凶手之一的郑志勇在询问笔录上供述,“赵立超把我们这些人组织在一起去打架的,他是跟杨立文干活的,听杨立文指挥。”另一名凶手刘海洋也供述,当天中午,赵立超让他们准备打架,他们分别乘坐赵立超的车和另外一辆面包车出发,到现场后赵立超从车上拿出砍刀、棒球棍、镐把等分给他们,然后大家一起动手了。从上可以看出,这是明显的故意伤害。

  三,对方故意伤害意图非常明显。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之一的文某交代了整个过程。所有参与打人者均是赵立超召集组织的,在西营村一家饭店吃饭,商量好打人的事情,饭后准备了砍刀、棒球棍等作案工具,案发后丛志利、杨立文还每人发放了费用,还告诉他们冒充是杨立文的工地上的工人,并在打完架后找个地方藏起来。

  四,检察院说是因为拉土施工发生纠纷,但他们只是给别人干活,当时也只是在路边休息,也根本没有准备进行斗殴的想法。退一万步说,即便双方有纠纷,那也只是老板们的事情,与他们也没有关系,他们是无辜的受害者。如果说是聚众斗殴,没有任何理由。

  五,涉案凶手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许多人还都有前科,受害人又都互相不认识。如果不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他们怎么可能会如此残忍的下毒手呢?

  幕后组织者就该逍遥法外?

  让梁国付他们难以接受的,不仅是涉案凶手被判处的罪名,还有凶案幕后组织者如今并未受到相应的制裁。

  梁国付说,在这起性质恶劣的血案中,组织砍人、分发作案工具的赵立超,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申请批捕,双桥区检察院不予批准。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签发批捕令。在外逃两年多之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赵立超却很快保外就医。另一名组织者杨立文,则由双桥区检察院批示,始终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梁国付说,赵立超保外就医,实际上他根本 没有病,在家里还天天喝酒打麻将。赵立超曾扬言,“有人出钱保他,谁也闹不动他”。

  这里不得不提时任西营村村主任的丛志利,而梁国付他们也始终认为,所有这一切,幕后的真正主角就是丛志利。因为从安排人员打架,给涉案人员发放费用,都是丛志利在幕后操纵。

  西营村支部书记高中武介绍,当时,他承接了承秦高速西营段的土方工程,另外一个朋友承接了其中一部分,后来朋友将这部分工程转让给丛志利。丛志利向高中武提出要将所有工程全部承接,高中武没有答应。“祸根就出在这里。”高中武说。

  提起丛志利,西营村许多村民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村干部说,在丛志利担任村主任后,一手遮天,利用西营村开发的机会,用各种手段大肆敛财。其中有一次,上面查账,仅饭费两年之内就报了120多万元,还不包括几十万元的白条。一份由西营村村民写的举报材料说,丛志利任村主任期间,群众举报其行贿、贪污和挪用公款70多万元。该案先由承德市隆化检察院办理,后不知什么原因又转交滦平县检察院办理,查明的数额大幅减少。不过,丛志利还是因此获刑。

  梁国付说,村里许多人都知道,丛志利和双桥区、开发区的某些领导关系很好,特别是和双桥区检察院一位领导更是关系紧密。丛志利对此也并不避讳,他曾扬言,他和检察院的这位领导是铁哥们,“有我大哥在,打了人也是白打”。

  梁国付说,正是丛志利有这种关系,才有恃无恐。也正是有这种关系,双桥区检察院才千方百计把本该是犯了故意伤害罪的涉案凶手弄成了聚众斗殴罪,使这些犯罪分子得以减轻处罚,也使血案中真正的幕后人物逃脱法律的制裁。(马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