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长蒙冤始末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中国日报…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6 11:52:10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刘传稳的终审裁决已下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5月14日上午11时许,随着“叮咚叮咚”的短信铃声响起,同样内容的两条短信跃入眼帘,短信来自刘传稳案代理人王发旭律师和柳波律师。

  作为一直关注并跟踪报道本案的记者,在看完短信后,不由得松了口气,这份安然仅为过去一年的跟踪报道,无论是对读者还是自己总算有了一个交代。然而,这份安然却是非常的来之不易,纵观一年来对本案的关注,有过彷徨、迷茫甚至是矛盾;彷徨于我的所为与时下的舆论监督环境是否格格不入!迷茫于司法部门的法治意识竟如此淡漠、人治魅影为何阴魂不散?矛盾于自己的坚持是否该毅然执着......

  回顾本案的关注历程,心中仍旧是心潮澎湃,套用一句时下流行的话说:“当官容易,廉洁不易,且当且珍惜!”

  严格执法 深埋祸根

  2008年5月,刘传稳始任市中区执法局局长职务,这也是枣庄市作为资源型城市在煤炭开采日益枯竭、洗尽历史铅华之后,一改老城破败景象,对老城拆迁、旧城改造如火如荼的时期,这对于某些心怀叵测的人来说,也是巨大的商机所在,赶在拆迁前搭建一些临建,拆迁时获得巨额赔偿便成了一些“本事人”心中盘算着的“小九九”。

  2010年6月份,市民举报青檀南路62号占地约3.4亩在建钢架结构厂房违法。接举报后,局长刘传稳第一时间安排城建队长带队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其非法施工机械进行了扣押。时任市中区检察院反贪局增副局长的吴某得知后便给刘传稳打电话要求其无条件放回扣押机械。  被刘传稳拒绝第二日,检察院派人交纳了5000元罚款,刘传稳才安排将扣押施工机械放走。由此,刘传稳与市中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结下私怨。  2011年5月,枣庄“江北绿城”房产开发商在没有经过审批、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君山西路南园立交桥和北外环钓鱼台宾馆前、君山西路原十八中加油站旁非法设立三处大型广告牌。执法局曾多次对该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房产商王某依然不予理睬。  在此期间,时任枣庄市检察院反渎职局局长的赵某曾多次托人给刘传稳打招呼,让执法局网开一面。刘传稳依然安排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违法广告予以没收并进行了公开拍卖。  为此,刘传稳与整个枣庄市检察院系统结下了不解之“怨”!

  身陷囹圄 祸起萧墙

  2012年8月,是枣庄检察院系统与刘传稳积怨清算的日子,市中区检察院在证据严重缺失、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将刘传稳以索贿罪拘捕,并向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刘传稳任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给个体经营户刘家昌、王祥伟发包沿街门市房门头广告改造工程,在调离市中区城管局后,于2011年12月以“借款”的形式收受上述二人贿送的现金20万元。认定证据为刘传稳供述及刘家昌、王祥伟、薛峰等人的相关证言证词。

  而据本报记者采访相关当事方了解的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

  刘传稳妻侄女婿薛峰在陕西洋县经营“金明矿业有限公司”期间,由于缺乏资金周转,便找到任科技局局长的姑父刘传稳帮忙为其借款。  刘传稳于2011年12月16日出面介绍,向其熟人刘家昌借款20万元、王祥伟借款10万元。在他的介绍和担保下,妻侄女婿薛峰从俩人处借到了30万元周转资金。  两笔资金均由刘家昌、王祥伟分别通过各自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转账汇入薛峰的银行账户,同时由薛峰出具了借条。  2012年1月20日,临近过年,薛峰在自己经营的“左岸阳光”宾馆以现金的方式归还刘家昌借款10万元(有刘传稳在原借条上注明已还10万为据)。至此,薛峰仍欠刘家昌和王祥伟各10万元。  在薛峰20万元余款仍无归还的情况下,两笔资金流向非常清晰,债权债务人十分明确的担保借款,却被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以刘传稳“索贿”20万元定罪将其刑事拘留。

 

暴力取证 庭审怪相

  一审第二次开庭,证人之一王祥伟当庭作证,自己受到了侦查机关羁押的威胁,按照侦查人员的诱导做出10万元借款是送给刘传稳好处费的虚假证言。

  王祥伟讲述:“2012年10月9日到侦查机关说明真实情况,该10万元是通过刘传稳借给薛峰的借款,不是送给刘传稳的好处费,侦查机关将证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到枣庄市看守所,2012年10月10日又将证人(转换角色为犯罪嫌疑人)王祥伟非法提押到检察院取证,如按检方要求作出证言就将王祥伟放回家,否则就将其送回看守所,被逼无奈之下王祥伟也做出了虚假证言,当晚检方也兑现了承诺,被取保候审释放。”按照控方起诉书的指控,王祥伟是被索贿人,作为受害人直到第二次开庭一直处于取保候审中,这事有点费解。

  据证人刘家昌讲述,枣庄市中区检察院对其进行了连续三天二夜的审讯,期间他曾被“坐铁凳”,精神折磨已达极限。

  从检察院出来后,刘家昌自称精神崩溃,多次提到想“自杀”一死了之,原因除了恐惧、羞辱,还有对做假口供和被迫诬陷他人深深地羞愧之情。

  证人刘家昌在法院审理出庭作证进入证人席时,突然跪下面向刘传稳磕了三个头,并说:“刘大哥,我对不起你”,并当庭翻供,称受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

  深深地自责,是其在法庭上这种失常行为的合理解释,良知是面对强权最大的勇气。

  稍后,刘家昌被市中区刑警队当庭带走,12小时后才被放回。

  在刘传稳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天,也就是2012年的9月1日,薛峰被市中区检察院网上通缉。 9月2日,薛峰在上海被枣庄市中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抓捕”。对其审讯三天之后,于9月5日放回。

  辩方律师提交法庭的刘家昌、王祥伟、薛峰的录像,也清楚证实了侦查机关第一次分别对刘家昌、薛峰非法拘禁三天两夜,以羁押为威胁取得虚假证言,对王祥伟威胁不按照侦查机关的说法作证,就不能回家。同时证明了刘家昌、王祥伟通过刘传稳介绍将30万元款借给薛峰的客观事实,以及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做出的将30万元行贿给刘传稳的虚假陈述。

  与市中区检察院荒唐定罪媲美、办案手段如出一辙的怪相,如:刑讯逼供“被索贿人”、证人当庭跪下给索贿人磕头道歉、证人当庭被警察带走等现象在一审开庭过程中频频上演,可谓开创了中国司法丑态的先河。

  追加起诉 滥用职权

  在检方一审对刘传稳受贿罪指控答辩中,来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发旭律师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做出了有理有据精彩绝伦的答辩,控方意识到此番博弈胜算渺茫,又不顾追诉相关法律规定,超期于7月23日的第四次开庭审理,追加了对刘传稳“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可见市中区检察院势把假案进行到底的决心已定。

  检方指控称:2011年10月,刘传稳在担任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期间,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没收辖区内六块大型立柱广告牌,并滥用职权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并故意违反规定确定租赁期限为15年。李建以275万元竞拍成功后支付拍卖佣金13.75万元。

  因拍卖标的产权不清,李建竞拍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7.7万元。2012年7月,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与李建签订《解除广告牌使用合同》协议,退还竞拍款项275万元,并退赔拍卖佣金和利息,给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2011年下半年由于大型立柱广告收效非常可观,私自违法设立立柱广告成风,在光明路与东外环交叉口,南园立交桥,北外环等地陆续出现了6块如市中区检察院提到的违规没收并进行拍卖的广告位,作为责任部门市中区行政执法局依法秉公进行查处,在区领导的支持下,没收并拍卖该6块违法广告位,拍卖资金如数上交区财政。此前,刘传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朱国伟书记,于良区长)、分管领导(刘全义副区长)都做了汇报。但是由于拍卖广告牌侵犯到了赵勇(时任枣庄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关系人王其成的利益,赵勇在多次找人说情不成后恼羞成怒,伙同市中区区委书记王刚制造了刘传稳索贿和滥用职权假案。

  而针对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执法主体,具备的执法资格,以及被执法建筑物是未办理过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等事实,检方不予否认。

  记者不禁有点茫然,一个具备执法资格,根据职责权限对违法广告牌进行执法罚没的职责行为,为何就成了滥用职权?这到底是谁在滥用职权?

  2012年7月,刘传稳已经调离城市管理局到科技局任局长职务,在时任市中区区委书记王刚的协调下,由城管局与李建签署《解除广告牌使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全额退还竞拍款项以及委托拍卖佣金和拍款利息25万元。因此,若非要说造成了国有损失,也是现任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职务行为。

  记者手头有一份关于此案涉及到竞拍广告立柱权益人的信访材料,称竞拍成功后缴纳了275万元的租金和13.75万的拍卖佣金,但是竞拍成功后8个月,一直没得到广告牌的使用权,而检方在累算刘传稳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指控中,明确有一部分为广告竞拍者广告发布材料费,仅因广告发布后短期内被人撕毁,这应该是经营管理人所肩负的保障职责,而非城管局法定义务。而枣庄市、区两级官员却签批信访处理意见指示市中区城管局退还上述款项和利息,以达到滥用职权罪所需造成经济损失累计额度,实现治罪于刘传稳的目的。

 

一审无罪 正义迟到

  2013年12月27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刘传稳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传稳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证人刘家昌、王祥伟出庭作证时当庭翻供,当庭证实是通过刘传稳借给薛峰的钱。薛峰向刘家昌、王祥伟借款是在刘传稳作为证明人的情况下在其办公室当场出具了借条。公诉机关指控刘传稳涉嫌索贿性质,刘家昌、王祥伟应为受害人,在侦查阶段王祥伟被刑拘后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证人薛峰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与录音录像不一致,通知其出庭作证,在没有说明不出庭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庭作证。刘传稳称薛峰有要他帮助借款用于陕西开矿,和刘传稳曾介绍他人把钱借给薛峰的事实相互印证。故在侦查阶段刘家昌、王祥伟、薛峰的证言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公诉机关指控刘传稳犯受贿罪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成立。

  关于滥用职权罪指控,一审法院认为:刘传稳在担任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局无权决定没收辖区内违法设立的广告立柱,却决定没收并擅自决定拍卖,违规将广告牌的租赁期限设置为15年,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但造成的经济损失远不足定罪标准,刘传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司法暴力 誓不罢休

  早在刘传稳调离执法局任科技局局长时,市中区纪检监察室就对刘传稳任期的财务以及履职情况做过审计审查,均未发现刘传稳的贪腐、渎职和滥权问题。

  而市中区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后下达后仍不死心,又向一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并称:一审判决认为刘传稳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证人刘家昌、王祥伟出庭作证时当庭翻供,是受到刘传稳家人干扰的情况下出庭,当庭翻供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当庭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证人薛峰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当即陈述了不出庭正当理由:薛峰是刘传稳的妻侄女婿,二人之间有姻亲关系,故不出庭。

  关于滥用职权指控,检方依旧坚持认为李建自竞拍成功六块立柱广告牌后到2014年8月期间包括拍卖佣金、银行利息、广告发布费用等所有损失全部应该由刘传稳承担法律责任的核算方式。

  大有不将刘传稳冤案做实定罪誓不休之势。

  驳回抗诉 正义彰显

  二审于2014年3月12日上午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与一审几次开庭不一样的是,中院审判委员会为了审判程序的合法,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特意邀请了十五位枣庄市人大代表列席旁听庭审。

  经过二审法院的精心审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刘传稳犯受贿罪证据不足,所指控受贿罪罪名不成立。指控原审被告刘传稳滥用职权罪,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均未达到定罪标准,所指控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亦于法无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刘传稳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司法伤害 何时终结

  法律又一次以其公正公平的属性,让民心与法律尊严得以彰显,作为一直关注此案的人,在接到无罪裁定消息时,心中除了有一丝对当事人终于解脱了的庆幸外,别无高兴可言,原本一起再明了不过的滥用司法权力的冤案,当事人基本的正义都要经历16月的冤狱磨难之后才能姗姗来迟,心中着实高兴不起来,毕竟无端被冤狱一年多,个人名誉权损失、身心所受伤害、家人的巨大付出......

  但作为一直跟踪报道此案的记者,那份欣慰感还是油然而生,欣慰于现实又一次用事实践行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的至理箴言。(新湘报 首席记者 龚德贤)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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