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献县一企业非法伪造政府公文违法占用农田建厂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29 17:34:0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河北沧州献县一企业非法伪造政府公文违法占用农田建厂
 来源:新辽网 

近日,接沧州市献县丁庄村民爆料,沧州辉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伪造政府公文,在没有任何手续批文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近24亩农田违规建厂。为此,本网专程赶到沧州市献县对反映事件进行核实。

 

2018年5月25日在献县丁庄村附近,本网与反映人丁某电话询问情况,据悉2017年沧州辉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献县丁庄建材市场西南角违法占用农田建设“辉鑫预拌粉砂浆项目”,并向献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申报资料,由于申报项目占地为一般农田,土地性质不能做为项目建设用地,因此没有得到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然而,令人惊讶是,该企业为达到项目立项建厂目的,企业负责人竟然胆大包天的非法伪造了“《献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的预审意见》(献土预(2007)5号)公文并加盖了献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章,熟不知“辉鑫建材”是从哪来的胆量,竟然敢触犯刑法伪造国家公文,如此胆大的挑战法律的威严。

 

附:伪造的“献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的预审意见”内容

献土预(2007)005号

献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的预审意见

沧州辉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沧州辉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计划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你单位所提供资料,我局对该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如下:

1、该项目拟占地面积16000平方米,在《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

2、该项目拟占地类为农用地(一般农田),拟选址位于乐寿镇丁庄村西。

3、该项目需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

4、项目通过预审,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本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017年8月7日

随后,本网来到献县国土资源局项目预审窗口进行现场核实,经献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查询,未有该企业用地预审批复。离开献县国土资源局后,本网驱车赶到“献县辉鑫建材预拌粉砂浆项目”所在地,令记者惊讶的是,该企业竟然基本建成,近24亩16000平方米违法占地(全部为一般农田)不是个小数字。为此,本网电话联系了(137******63)献县国土资源局史局长,史局长在电话里介绍了辉鑫建材违法占地、伪造公文一事属实,献县国土局已将此案移交献县公安局,公安已经立案侦查。

 

沧州辉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一般农田近24亩16000平方米、伪造公文违规立项建厂,严重触犯了国家法规,其结果也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献县将如何处理“伪造政府公文并骗取政府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及违法占用农田建厂”的企业,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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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文的立案标准: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伪造公文罪由公安局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