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把代理商逼上了绝路?湖南裕兴农贸有限公司产品受质疑?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张日辉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19 11:08:12  文章录入:新平  责任编辑:jxpjxp
 
“因为法院的错判,我们全家被逼上了绝路!”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居民贵仁志苍老的脸颊布满泪痕。目前,老人和4个孙子挤住在不足40平米的房间里,除了三张床和几只凳子外,几乎看不到一件像样的家具。房东告诉记者:“贵仁志一家子太可怜了!做生意做得好好的,转眼间说没就没了,这间屋子是我免费给他们祖孙5人住的!”
据了解,2008年,贵仁志的儿子夏孝富注册30万资金成立了汉寿县富盛农化有限公司,主营农药、化肥销售,生意红火。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7月,夏孝富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肥料被汉寿县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致使官司缠身,名声扫地,倾家荡产,债台高筑。

 

祸从天降 因代销不合格产品受牵连
2009年初,夏孝富作为湖南裕兴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在汉寿县的独家代理商,负责销售“裕兴”牌48%复混肥。2009年5月14日,汉寿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县各乡镇农资产品进行抽样,5月19日,经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该批“裕兴”牌48%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同时,汉寿县农业局对夏孝富销售该批不合格“裕兴”牌48%复混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6月15日,《汉寿农业科技》公告了“裕兴”牌48%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使用该产品的农民在使用该肥料后发现肥效不理想,造成水稻减产比较严重,拒绝向经销商支付肥料款,且要求对水稻减产进行赔偿。
据贵仁志介绍,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汉寿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对“裕兴”牌48%复混肥抽样检测时,将原本40公斤/袋的复混肥误写成50公斤/袋的复合肥,而“裕兴”公司无能力生产50公斤/袋的复合肥。该批肥料被检测不合格,造成农民巨大损失,按理说,该损失应当由生产厂家担当责任,而厂家却借汉寿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的笔误,不履行赔偿农民损失的承诺,因此,双方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汉寿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袁丛林告诉记者,该大队在对“裕兴”牌48%复混肥抽样检测时,确实将原本40公斤/袋的复混肥误写成50公斤/袋的复合肥。但他解释说是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所致。2011年9月13日,汉寿县农业局对此事做了《关于“汉农(肥)罚【2009】02号案”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显示:1、因我局执法队员疏忽大意,按照习惯性思维,填写抽样取证凭证时,将“复混肥”误写成“复合肥”,型号规格40kg/袋写成50kg/袋,导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出具的《检验报告》将样品名称写成“复合肥”。整份案卷其他文书均为“复混肥”。2、根据国家标准,复合肥的检验和判定依据为:GB15063-2009,复混肥的检验和判定依据为:GB21633-2008。该肥料名称虽有笔误,但检验机构根据检验内容,按照复混肥的检验和判定依据GB21633-2008进行检验,因此笔误没有影响检查结果。3、抽样取证上所写的抽样数量为1公斤×3袋,是我们根据肥料抽样将所抽样品分成三份,每份一公斤左右,当事人留存一份,我局保存一份,另一份送检,而并非仅从3袋肥料中抽取的样品。

 

迷雾重重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2010年7月28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裕兴”公司与夏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举证期限内,夏孝富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反诉。在双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裕兴”公司出具了一份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农化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肥):090311-2),夏孝富出具了一份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报告(NO:FW009416),前者拟证明生产的“裕兴”牌48%复混肥料系合格产品,而后者反之。
    “裕兴”公司对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报告(NO:FW009416)提出异议,认为该检验报告取样情况不清楚,且没有通知该公司派人到场。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检验报告存在不当:1、原告(“裕兴”公司)销售给被告(夏孝富)的产品为复混肥料,而依据GB15063-2001标准的定义,复合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但两者并非同一概念;2、该检验报告载明的型号规格为40kg/袋,而汉寿县农业局出具的抽样取证凭证中载明的样品规格为50kg/袋;3、该检验报告样本基数是3000kg,依据GB15063-2001标准来确定采样袋数,如果是40kg/袋,那么最少采样袋数应为13袋,如果是50kg/袋,那么最少采样袋数应是12袋,而该检验报告所用样品的采样袋数却只有3袋。综上所述,对该检验报告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贵仁志告诉记者:2010年9月26日,在汉寿县人民法院庭审时,由于该院不采信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报告(NO:FW009416),而采信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分销商不服,将18包未销售的复混肥料送到该院要求重检。合议庭允许并宣布休庭延期审理,经汉寿县人民法院同意后将 18包40kg/袋复混肥料放在汉寿县人民法院,等待汉寿县人民法院的检验结果。可是,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对这18包40kg/袋复混肥料重新送检。而是于2010年11月23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夏孝富“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原告裕兴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结论,从而驳回夏孝富要求裕兴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提到“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较强的专业性技术,须经相关部门通过检测予以确认”,“当两份检验报告截然相反时,法院为何不对18包送检肥料进行重检以示公正呢?”贵仁志迷惑不解。
汉寿县农业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裕兴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该公司生产48%复混肥料为合格产品,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则是对该公司2009年5月3日生产的一个批次复混肥料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汉寿县人民法院片面地认定该公司自身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该产品合格。即使汉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农业局提供的检验报告有瑕疵,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18包40kg/袋复混肥料进行重检以示公平公正。为此,他打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如果裕兴公司拿自身的检验报告就能够证明产品合格的话,还要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干什么呢?汉寿县人民法院这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暗藏玄机 18包送检肥料透露的秘密
贵仁志指出:其子夏孝富在向所有分销商收款时,分销商和农民表示要看送到汉寿县人民法院的 18包40kg/袋复混肥料的检验结果,否则,拒绝付款,且还要求赔偿。但是,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中只字未提18包40kg/袋复混肥料一事,也未对这18包40kg/袋复混肥料进行重检,导致夏孝富无法收回肥料款。不仅如此,汉寿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批产品合格,因此,夏孝富不能向裕兴公司请求赔偿。这就造成了夏孝富不但无法收回肥料款,又无法请求厂家赔偿,还要赔偿分销商和农民损失的混乱局面。
可是,这批18包40kg/袋复混肥料既然汉寿县人民法院没有进行重检,理应按照合法程序将肥料退还给分销商。那么,分销商送到汉寿县人民法院的18包40kg/袋复混肥料到哪里去了?据了解,分销商和夏孝富多次到汉寿县人民法院追问这批18包40kg/袋复混肥料去向和重检结果情况,一直音信全无。直到2011年8月24日,汉寿县人民法院才明确这18包复混肥料已退还给了厂家,并拿出厂家给汉寿县人民法院打的收条,即:“今收到汉寿县夏孝富‘裕兴’牌复合肥壹拾捌包。”公司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当日,汉寿县人民法院领导在收条上签字“情况属实”,加盖了汉寿县人民法院公章。厂家在收条上为什么要把“复混肥”写成“复合肥”?夏孝富当场恼羞成怒,和法院争论起来。就在当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本院在执行湖南裕兴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夏孝富因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作出对夏孝富拘留10日的决定。贵仁志对记者表示:就在儿子夏孝富被拘留10日里,他们承包的几千亩农田无人指挥施药,又赶上2011年8月27日的卷叶螟高峰期,病虫危害猖獗,承包的农田遭受严重损失,一些遭受损失的农民因为得不到赔偿,把怨气发到夏孝富的头上,砸车打人,全家人无处安身。
2012年3月19日,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具一份证明显示:“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原告裕兴公司的鉴定申请系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以及本院在(2010)汉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中详述的因被告夏孝富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多处不当,对该检验报告未予采信,另外原告裕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俞新亦口头表示撤回鉴定申请,故未进行产品质量鉴定。”贵仁志对法院的这一说法极为不满:法院怎能以“裕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俞新亦口头表示撤回鉴定申请”就对18包40kg/袋复混肥料不进行重检呢?

 

中院改判 为何赔偿至今悬而未决?
2012年10月2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夏孝富与“裕兴”公司买卖合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认定:汉寿县农业局在抽检“裕兴”牌复混肥进行检验,经检验“裕兴”牌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后,对夏孝富销售“裕兴”公司复混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汉寿县农业局对夏孝富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裕兴”公司生产的“裕兴”牌复混肥的质量是不合格的。因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为由,依法对此案予以改判。
2013年1月29日,贵仁志在网上发了一篇题为《汉寿县四年沉冤,哪有“包青天”》的帖子,引起了汉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2月26日,汉寿县委书记谭本仲批示:“请县法院妥善处理。”2月27日,汉寿县人民法院院长刘智批示:“请立案庭在三十天办结夏孝富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2013年2月4日,夏孝富以错误民事判决、违法司法拘留、毁证、拖延官司造成损害为由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3月26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夏孝富提出赔偿的申请一一驳回,不予赔偿。
汉寿县农业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县委县政府对夏孝富一案组织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达成了几点意见:1、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归类;2、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归类;3、提出解决方案,争取社会救助。

■记者手记

事实胜于雄辩。夏孝富作为一个肥料经销商通过合法途径开展经营业务,却被卷入了无休止的官司漩涡之中,个中冤屈令人黯然落泪。事实是:如果他销售的肥料是不合格产品,那么,生产厂家“裕兴”公司就逃脱不了干系,理应受到查处并赔偿损失。反过来,如果“裕兴”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汉寿县农业局就不能对夏孝富开出罚单,并理应给夏孝富挽回所造成的损失。然而,汉寿县人民法院不尊重该案有2份截然相反的“肥料检验报告”,在明知“检验报告”有多处谬误的情况下片面采信厂方的口头申请,拒不对18包肥料进行重检,还对申诉的夏孝富实施拘留。令人不解的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改判”后,汉寿县人民法院为何还不敢回到正确的法制轨道上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