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东部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法制 >> 正文
梁莉珍:是谁伪造证据让一个国企老总诬陷为阶下囚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联合通讯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3         ★★★
梁莉珍:是谁伪造证据让一个国企老总诬陷为阶下囚的?

梁莉珍原先在全国著名一家大型企业任进出口办公室主任和合资公司中方经理,在不到30岁时就身兼数职,管理业务做得风生水起为了开拓新的事业,我1999年开始接触广西桂运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务,该公司是柳州市政府为建设第七大桥和开发相邻的1600亩土地而由政府所属的柳州市地产公司负责招商引资而组建的项目公司(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早在几年前,第七大桥已建成,这1600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也已完毕,无论是地价还是房价,都是柳州当时最高的。柳州市地产公司(见柳编事字【200230《柳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一直作为垄断全市所有土地交易业务的国有企业,其权利和利益地位的纷纭是任何人都无法想象。2001428我受命出任柳州桂运路桥开发公司第三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详见该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谁料到这个位置是我一生悲剧和噩梦的根源。

自从我担任“桂运公司”负责人之后,我的胎儿惨遭毒手,我父母家被砸,我姐姐家被泼大粪水,我被黑社会纠缠挑衅,被人唆使柳州市政府拆迁办出具伪证在媒体对我进行负面报道。受人指使的黑社会人员长期对我进行滋事威胁,用刀威逼我,这些歹徒被柳州箭盘山派出所在现场抓获后却又被人放了(见2003115200303020307号《柳州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为了避开他们的迫害,我辞职隐居到南宁,但还是躲不过迫害,无数次死里逃生,一难大于一难,牢狱酷刑,堪比解放前重庆渣滓洞里的江姐

    我只想自强自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普通人,谁料我的前夫不幸遭遇车祸离我而去后,我被一些做贼心虚的人设计掉入了他们精心设置的政治婚姻的陷阱中。

   广西医科大附属肿瘤医院的医生杨剑波受命成为我的第二任丈夫。我们再婚后,他一下子变的让我不知所措。他在精神和物质上控制我,在肉体上不断对我侮辱毒打摧残我,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他也在伺机抓我的把柄和制造新的违法陷阱让我钻,三年来他不尽为夫之道,还将自己的胎儿残忍地杀害。

凶相毕露后的杨剑波为继续完成幕后人的指令,不断采取暴力手段和控制经济命脉的手段来威逼我、牵制我,他在对我实施暴力时,疏通了我所在辖区的基层派出所,无论我被杨剑波打成什么样,警察都不出警,偶尔的出警也是出警不出力,逢场作戏,甚至为杨加油助威,使得杨剑波更肆无忌惮,暴行不止。

2008429日,我再度被杨剑波无端暴打,少数有良心的警察,不但出警迅速,而且依法办案,委托法医对我的伤情做出了轻伤鉴定结论(详见报案回执、疾病证明、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但杨剑波的幕后势力迅速扑来,案件嘎然而止,又回到杨继续暴打威逼,警察完全不理的更严峻的状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人生权疑,我被迫走上上访维权之路。但是,我的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我上访到哪,他们的关系就疏通到哪,即便有部门过问和敦促过该案,还承认案件有瑕疵(见2009312日南公(青秀)F4501032009020003《答复意见书》),并责成立案查办(见2009417日南公F450103200920003《答复意见书》),但这些人民公安就是拖延不办案。无奈的我告到政法委后,他们又把证明杨剑波有罪的案卷证据全部销毁了,成为杨剑波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层层上访居然使他们层层都能疏通,杨剑波更加嚣张,暴虐威逼甚至用黑车撞我,人民警察不但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反而助纣为虐,也参与到对我的控制和威逼之中。这些警察不但亲自威胁敢跟我交往的人,还闯到法院我的离婚案开庭现场对我进行威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审判长,义愤辞严地将这两名大闹法庭的民警驱逐出法庭,书记员目击了敢于踏平法院的公安人员的疯狂)。我从公安分局上访到市公安局,从市公安局上访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越往上走,办案部门违法办案的胆量和力度越大,竟制造出骇人听闻的倒签近一年时间的“检验证明”(见附件样板)伪证来否认轻伤结论。办案人员与杨剑波同流合污、分工协作,利用幕后人疏通关系,威逼见证我伤情的医护人员,强求鉴定人修改轻伤鉴定结论,致使上级各部门对办案单位的所有作法最终都无可奈何,杨剑波不但逍遥法外,而且气焰嚣张,毒手不断向我袭来,用套牌黑车逼压我,用黑社会跟踪威胁我,还扬言在我的车上安装定时炸弹。即便是分居也躲不开杨的摧残暴虐(见他发来的威逼短信),将我至死的手段迅速袭来,咄咄逼人的办案人员和杨至命黑手和他们仗着公信力的舆论宣传,使得我身心俱损而不堪重负。眼看越来越多的素不相识的公安干警被幕后人调遣到伤害我的阵营中来,干着越来越违法的事,不忍看到这么多人来践踏法律,不忍看到这么多人成为他们的牺牲品,无奈的我不得不停止追究“检验证明”等问题,希望南宁市公安局正视存在的问题,阻止违法者对我的伤害,妥善解决在我身上没有法律保护的问题,我的善举得到当时的南宁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南宁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南宁市公安局信访处、南宁市政法委的理解和推崇,这些部门的领导和干警心中是清楚谁是谁非的,但最终对违法者杨剑波和办案人员无可奈何让人不解,杨剑波和幕后人仍视被利用的干警前途于不顾,不放过已愿背井离乡远走他乡的我,教唆杨剑波搞“苦肉计”对我进行陷害,要丢我进牢里整死我。告不成,躲不开,给我的出路就是一死,否则不得好死,各种途径的通牒传来,失去一切保护的我向记者哭诉我在婚姻掩盖下的数十年被迫害,被整得无儿无女的悲惨遭遇,哭诉我隐居和愿意远走高飞也躲不开的灾难,哭诉杨剑波若不是背负他人使命,又何来这么巨大的权利人脉(从基层派出所一直到公安厅,从公安、检察院、到人大、到政法委都告不倒他)和花费这么巨大的代价(不惜一波又一波的办案人员一再违法办案,拖案不办、销毁证据、强行篡改事实,威逼医护人员和鉴定人,甚至不怕坐牢丢公职而制造“检验证明”伪证,小小轻伤刑案,竟换了三批办案人员还未了结,一批批干警卷入到为杨剑波解脱罪行和成为杨的打手的违法者行列中,来为杨护驾,以免杨被绳之以法而拖出幕后者,好恐怖的执法者。记者对我拿得出一件又一件的事实证据的倾述惊叹不已,遂到办案单位向办案人员核实,但这些办案人员都躲闪开来,面对“检验证明”的提问都不敢开口说话,只说领导怎么吩咐就怎么干,躲闪的干警赶紧通过各种途径找到马山县的一名记者,求记者停止报道,放他们一条活路,别砸了他们的饭碗,该记者反过来劝他们不要再迫害我,但该记者的规劝无用,接下来能让该记者屈服的恐吓威逼向该记者袭来......

广西法制快报的韦茂明(网名拉登茂)的记者为调查“检验证明”伪证之事从办案人员调查到派出所,分局都还未开始调查,一名公安厅的付厅长便匆忙站出来要见这两名记者,对于记者反映的问题,该领导不是耐心听取,进行调查了解,而是痛斥敢于反映问题的记者,威胁我告一线办案人员就是告了广西的公检法司,说我不信任一线办案人员,有本事就叫公安部来查。之后,这些记者被人直接威胁不许管我的事。

事后,该记者告诉我这位厅领导就是公安厅的陈一平常务付厅长,该记者说要解决问题只有上北京,是他作为幕后人雇佣的打手对我布置了一切,乃至陷害我坐牢并施酷刑等一切迫害手段都是他布置的。

我除了求助于记者外,我还在201039日的公安厅厅领导接待日中,填写了要反映的问题和恳求保护的诉求,但该厅领导唯独就是不接访已排队在前面的我,事后知道,这个厅领导与记者采访的那位厅领导同属一人,这位素不相识的厅领导为什么不敢见我,我只是告了青秀分局的办案人员,又何以说我告了广西的公检法司?难道一线的办案人员一再违法办案,并且造伪证,我也要信任他们吗这么大的领导居然管起基层派出所最小的案件,而且如此清楚内情,令我想到为什么数十年我都躲不开的灾难,想到柳州被放跑的歹徒,可我与这位厅领导素不相识呀!原来说要管到底的记者被吓得惊恐万状,赶紧跟我讲不敢管我的事了,说他们的家族都在广西,害怕被灭门,从此这么记者见了我就只能说不认识了。次月即2010413日,寻求保护的我再次到公安厅厅领导接待日上访,在诸多职能部门在场却无法推脱“检验证明”问题的情况下,纪检书记陈耀远做出了“由督察总队牵头,重新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并答复”的批示。然而,陈耀远书记的批示至今三年了,无人执行,我在4月和5月分别找到督察总队,又于2010427日、2010511日、2010527若日分别到南宁市公安局上访追踪陈耀远书记的批示落实情况(见这些接访中南宁市公安局领导王义、杭周的批示),相反,2010528日我被青秀分局办案人员勾结杨剑波制造的说我故意伤害杨剑波的在2010526日立案的假案所害,被囚之后三年未结的该假案,验证了该厅领导说我告了一线办案单位,就是告了广西的公检法司的话,我被这个厅领导预言的公检法司镇压了。同是青秀公安分局办理的一个是杨涉嫌,一个是我涉嫌的轻伤案,有罪的杨剑波逍遥法外,无罪的我被镇压判刑,其中还经历了九死一生的逼命逼罪的迫害和无人能承受的私牢酷刑,这就是这位厅领导要我信任的不仅造伪证(我被伤害案,造“检验证明”伪证),而且造假案(我被囚的说杨被伤害的对我的陷害案)的一线办案人员。

一、假案梗概:说杨2009128日中午在肿瘤医院宿舍被人打伤,杨当即说是被我所害,公安说一姓梁的男子指证说是我指使这名男子干的,这名男子说:(1)我叫他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杨签字按印,(2)给了一把钥匙给他(3)给了钱给他

二、事实证明:

1、施案人梁男子的所有供诉全部自相矛盾,暴露了与杨勾结陷害我的马脚

1)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清楚写明,施案人梁男子的律师说:“其事先已向另两名施案人明确不能伤人”这与梁男子说的用暴力手段达到目的是矛盾的,也暴露了“苦肉计”的马脚。  

2)说我给了梁男子一把钥匙,法庭质证中,拿不出这把钥匙的实物证据。况且,杨自己个人的住处,自己又无数次出租给他人,理所当然地换了无数次钥匙,该住所的一切我都不知是什么情况,何来钥匙?其一公安没有证据证明我拥有该房的钥匙,其二,从案卷照片上看要进入该房,得有三把钥匙,楼道对讲单元门钥匙,该房铁门钥匙,该房木门钥匙,显然没有杨剑波的配合,施案人进不了该房间,何况,木门的锁是梁男子自己用钥匙打开的,这恰好又露了与杨剑波勾结的马脚。

3)说我给了钱,办案人员拿不出任何事实证据证明。

4)说强迫杨剑波签字按印的文书前后矛盾,梁男子说他看过的文书,竟每次都有不同的说词,一审开庭一开始时说是财产清单,之后又说是协议书之类的(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协议书之类”),“之类”之词是不确定的,法庭何以用“协议书之类”来做证据使用?二审时,梁男子又说是离婚协议书,后又改口说是“财产分割协议书”(见二审裁定书第3页),该书证又拿不出实物证据,前后一次次自相矛盾,暴露了梁男子编造的真相,该案是杨剑波的“苦肉计”的嫁祸

4)另两名施案人没见过这份文书,而进入案发现场实施行为的正是这两位,没有文书他们怎么实施和达到目的呀?这又露出根本不存在的文书的马脚,该案嫁祸给我的作案动机该案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完全是编造的假案。

5)这两名施案人都说不认识我,梁男子的口供就是孤证,况且口供中又全部自相矛盾和不能自圆其说,该孤证不能成立,因此,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我有关,我是被陷害的,我何罪之有。

     2、公安从杨报案后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认识梁男子,没有证据证明我与梁男子有联系,更没有证据我向这位男子布置了作案行为,公安连基本的电话来往记录也拿不出来的事实证明了我与梁男子没有关联。公安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实物证据印证梁男子的供诉,单靠梁男子的血口喷人就把我丢人大牢而且一判再判,明显的陷害!

三、该案是假案,是造出来的。  

1、既然杨剑波报案了,而且指证是我干的,公安就应该首先固定我的通话记录以查找线索和固定证据,然而这些常识公安部用干就能定我的罪,摆明了是明知假案,是故意陷害我的。

2、既然是梁男子供诉我说我指使了他实施犯罪行为,还给了他一把钥匙,还有文书,钱等等,但从始至终,公安也没就梁男子的指控对我做提审(从未提审过),表明了明知梁的指控是虚假的,这些都是要嫁祸到我头上的,所以无需核实。公安说提审我时我不说话是在说假话,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就案情对我进行过提审,没有录音也没有录像等客观证据证实,只凭编造假案的办案人员之说来掩盖不提审的实情是违背事实的。

3、零口供是办案人员造出来的。我的辩护律师在我被抓后第一次见我时,我就讲该案是陷害的,至于是怎样陷害的我不知道,请律师帮助调查,之后律师向公安办案单位预审大队了解,该大队姓林的指导员明着说就是要整我的,就是搞零口供,他说,谁叫她告我们呢。他放话说,她有本事就无罪,没本事就有罪;而该案一路走来三年,任何一个程序中都没有证据证明我与该案有关,就是因为我没本事而被一判再判。事实上,从我被抓,一直都在追问和了解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公安故意统一的零口供行动,正是向我封锁案情的必要手段,以避免给他们假案成真带来节外生枝。

4、办案人员对我是否与梁男子存在何种方式的联系,不用进行调查,没有电话清单证实,只凭办案人员认为有就有。办案人员也无须调查在案发时和案发前后我在做什么,因为只要他们认定我做什么就做什么,这种主观嫁祸的逻辑不是在践踏法律吗?如果他们确实去调查了,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我与梁男子没有联系,而且在案发时和前后我都在公安部门上访,他们将我在上访的事实调查出来,这不是恰好证明了他们造假案的目的了吗?所有对一切不调查、不提审,制造零口供,正是他们怕真相事实暴露出来的而毁了造假局面。

5、我被关押在看守所,有人对我实施迫害和逼罪行为后,我的辩护律师向看守所领导反映这些情况,一领导听了我的律师说我是被冤枉的的事实,也看了相应的证据后,对发生这样地球人一看就知道案件是假的这一给公安丢脸的事,该领导直接打电话给滨湖派出所的所长,谴责办案单位搞出如此假得案件丢公安的脸,该所长并没有否定造假案的事实,只是一个劲地说我到处告他们。该所长的话也道明了我被冤枉的真相,奇怪的是,我告的是河堤派出所对我被杨剑波故意伤害案一再不作为和伪证造假,怎么又等于告了滨湖派出所了呢?

5、该案中,杨剑波的“轻伤鉴定”的落款时间是20091221日,按照办案规定要求,既然有了“轻伤鉴定”,为何不立案,而立案时间竟然在2010526日?结合滨湖派出所所长的话和青秀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林指导员的话,我向记者诉说导致上了网络媒体曝光的事是20103月之后,我向公安厅上访获得陈耀远书记要查的批示是在2010413日,这些都令办案单位恼怒而自认为下不了台,于是才应该导致了杨剑波利用自己工作的肿瘤医院搞出假住院、假伤情、假诊断的造假行为,也才有“轻伤鉴定”出台,肿瘤医院和鉴定书都是在抢时间立案前没多长时间做出来的,而不是200912月的事。由于匆忙,肿瘤医院和鉴定书的假象和漏洞百出,拼凑案件要件,走程序定我的罪而不顾实质问题,正是指挥者的思想,也是案件假象百出的原因。若20091221日真的存在“轻伤鉴定结论”,那么我一直都在公安部门上下上访,办案人员不会视我不见,信访回执单充分证明了我在办案单位上访的事实,就在我被抓的前两天,办案单位的领导还在上访的接访席上坐着,这些上访时间的记录,不但证明“轻伤鉴定结论”当时是不存在的,否则早把我抓了,同时证明是在2010526日立案前不久做得,是我的穷追不舍要澄清办案人员要回避的“检验证明”的事(201039日、2010319日、2010413日,20104272010511日、2010525日的上访回执证明),而导致办案单位造假案抓我,(附《案发时和案发前后我在做什么》证明我在上访)

四、杨剑波利用肿瘤医院进行造假: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下称肿瘤医院)头颈科主任杨剑波(身份见该院《头颈外科基本资料》电脑单)与手下邓腾医生勾结制造假住院、假伤情、假诊断,弄出前颅底骨折的虚假诊断陷害我,配合编造了假案要件,导致产生轻伤鉴定结论,使我一判被判两年,囚禁间又被不断私牢酷刑迫害、逼罪逼命,九死一生。

1、杨剑波假住院、假转院的事实依据:

    报案杨就近到了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一附院治疗,该院128日对杨剑波CT检查:1、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2、两侧蝶窦积液,请结合临床。(见一附院《CT检查单》)。

20091210日,一附院出具杨剑波疾病证明书:1、脑震荡。2、头皮挫裂伤。建议休息叁天。(见《疾病证明书》。

杨剑波在一附院一天的门诊费用合计 1077.92(见09年版的费用收据)

     已报案的杨剑波毫不避讳直接厉害关系应回避的原则,办案人员及法医也默许杨到自己工作的医院“住院”的作法除了让人们联想到造假方便,没有其他还能与假象百出的事实更吻合的说词。杨声称2009128日下午转院到肿瘤医院头颈科住院,还由伤情鉴定书认定为“转院”,但在公安部门20091211的笔录中记录了杨说他2009129日回家休息了,杨提供的出院许可证注明20091211日住院(见出院许可证),而杨的主治医生邓腾等人说住院时间是20091282009128的住院时间除空口之说外却没有任何病历及凭据记载,而且与杨说的9日回家休息了以及《出院许可证》(见附件)和《入院记录》(见附件)等相矛盾,《入院记录》的入院日期为20091211日 10:08:53,主诉记录有“伤后一直有头疼、头晕现象,卧床休息后无明显好转”的记录也否定了“转院”说和2009128日晚住院之说。声称的17的肿瘤医院住院时间里,公安部门的笔录中有名院外人员说在杨被伤后的不同日子中(两周连续)看到了杨剑波在轮流出诊的门诊上班,既然上班何来住院?

其科室下属医生邓腾在2009年12月11日的《入院记录》的第二页中,将一院2009年12月8日的CT检查单中的诊断意见的“两侧蝶窦积液”篡改为“筛窦内积血”,与其所谓看到的杨右眼“熊猫眼”症状结合做出了临床诊断:1、脑震荡;2、前颅底骨折;3、头皮挫裂伤。2009年12月12日肿瘤医院CT报告(见《肿瘤医院CT报告》)意见“头颅内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蝶窦内积液较前吸收”并没有表明有前颅底骨折,但邓腾2010年12月24日开出《疾病证明书》,再次做出“前颅底骨折”的诊断,其落款的时间写到了2010年,这恰好印证了住院之假,倒签时间的事实。这与2010年5月26日的立案事实相吻合。

2、篡改和虚构伤情:

  (1)据咨询医学专家和查证医学文献,作为间接征象无论是蝶窦积液还是筛窦积液,若要判断是否与颅底骨折有关联,必须要排除受伤前的炎症等疾病,这说明这两种症状不是颅底骨折固有,不具有唯一性,若这两种积液与颅底骨折确有关联,蝶窦积液可能为中颅窝骨折,而筛窦积液或额窦积液可能是前颅底骨折,由此可以看出邓腾医生篡改一附院CT的蝶窦积液为筛窦积血来与“熊猫眼”拼凑成前颅底骨折的临床症状别有用心。况且,即便是有积液或积血还必须伴有脑脊液耳漏或鼻漏、颅神经损伤、内分泌紊乱等症状,才能在现代影像技术如CT和磁共振等检查的直接征象显现的前提下确诊颅底骨折,对比邓腾医生的诊断,显然是不能做出前颅底骨折的诊断的,他的篡改行为正是在造假,因此筛窦积血的症状是不存在的,是篡改来的。

    (2)“熊猫眼”症状是虚构的伤情:

案卷内的“熊猫眼”照片是杨剑波说拍于2009年12月9日而由杨剑波提交的,并非公安人员拍摄。与杨剑波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邓腾医生和头颈科护士长分别说在2009年12月8日晚和2009年12月9日看到杨剑波有很明显的“熊猫眼”征兆,而本文前面所述杨根本就不是2009年12月8日“转院”到肿瘤医院的,而是在2009年12月9日在家休息了,既然没有住院而是在家休息,这两人又何来看见“熊猫眼”,况且,一附院门诊医生在2009年12月8日(就诊)和2009年12月10日(复诊和开出疾病证明书)都没有看到杨有“熊猫眼”,办案人员于2009年12月11日对杨专门做伤情笔录时也没看见杨有“熊猫眼”,更没记载有“熊猫眼”,作为医学专家的杨剑波向办案人员主诉了头皮裂伤和颈部的伤和头晕等症状外,就没有说有“熊猫眼”,2009128日接杨剑波住院的护士没说杨有“熊猫眼”作案人在案发后连续两周亲自和派人看到杨在门诊上班,没看到杨有“熊猫眼”,也就是说与杨剑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附院医生、办案人员,加上两位院外见证者在8日、9日、10日、11日及所谓的住院期间都没看到杨有“熊猫眼”症状,杨在11日自己也没说有“熊猫眼”,因此“熊猫眼”是虚构的,是造假出来的。

    (3)退一万步,即便是有“熊猫眼”,该症状也不是前颅底骨折所固有,被两个医院诊断的头皮裂伤等因素也会导致“熊猫眼”的出现,因此不能凭有“熊猫眼”就可以诊断为前颅底骨折。

    (4)前颅底骨折还会发生脑脊液露,引起颅神经损伤,而出现相应的颅神经麻痹症状和体征,还会伴有其他与神经损伤有关的症状,但杨都没有这些症状来印证前颅底骨折的存在,表明了前颅底骨折不能成立的事实。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了邓腾医生蓄意诊断前颅底骨折的造假行为,而且即便是捏造出来的筛窦积血和熊猫眼,都不可能就此诊断为前颅底骨折,中国法医学权威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法医室主任庄洪胜教授在《人身侵权•损害鉴定与国家赔偿》著作第217页以权威学者的身份明确界定“颅底骨折进行CT脑扫描或者磁共振检查,可以明确诊断”。 中华现代影像杂志也明确“通过常规CT检查外加扫薄层高分辨率轴位和冠状位CT扫描,可以确定是否有骨折的存在”,一附院和肿瘤医院CT都否定存在前颅底骨折,作为直接征象CT没有前颅底骨折,作为间接征象如内积气和气窦积液,外加临床表现的脑脊液耳漏或鼻漏、颅神经损伤、内分泌紊乱的症状都没有,何来前颅底骨折?

在肿瘤医院17天住院的住院费用合计1025.53元,扣减床位费为634.53远小于一附院当天门诊费用1077.92元,而且肿瘤医院的病情要比一附院的严重得多,这实属不正常。发生的费用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伤情的程度,从这些绝对不可信的肿瘤医院的住院费用看,证实了杨剑波住院是虚假的。

医院开出《出院许可证》写明了出院时间是20091224日,而且是结账出院,既然是结账出院就应有相对应的即时打印的电脑收据(到过医院看病的人都知道交钱时就打印电子收据的做法),然而,至今都拿不出这张对应的即时打印的电子收据来验证结账出院的实情,在我方一再通过公诉机关的追踪下,才交出(04)年版的作废的手写收据来顶替,而且开出的时间与结账出院的时间不符,是在201024日,这一不正常的情况与上面存在的虚假问题联系在一起,无不表明从住院到出院存在的虚假事实。

五、我被囚后所遭受的不停的迫害和逼罪逼命,证明了我是被陷害的。

1、我被囚后第一个月就先后向管教、看守所领导、驻看守所检察官反映我是被陷害的事实证明并不是审过后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我才说我是被冤枉的,从这一事实与以上事实结合证明公安及办案人员是清楚我是知道陷害我的人造假案陷害了我。但无论我如何申诉,这么假的案件却无人敢管,无人纠正,甚至我在被囚中制冤者能够从始至终地迫害我,对我进行逼罪逼命,这与黑恶势力的凶狠以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强硬有着决定的关系。

2、我的辩护律师第一次来见我时,我就告诉他我是被陷害的,至于是怎样陷害我的,我不知道,因为公安不提审我,我请求律师帮助了解和调查,律师在当时见我为我做的笔录(见附件)证明了我一开始就知道被人整的事实。这与律师的上述走访所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3、作为公诉人的青秀检察院的韦一竟检察官,同意了我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的合法要求,向我方律师出示了原有的鉴定依据,这些作为鉴定依据的肿瘤医院的一切显然存疑太多,假象百出,韦一竟无意地而且是公事公办地将造假者的马脚露给了我们,因此受到致命地迫害,在牢里,有人用韦一竟的死威胁我,这恰好证明了我被迫害的事实,而且套给韦一竟死因是抑郁症,恰好与逼我死而制造的精神病舆论相吻合。韦一竟的死,无不给之后不错上加错的办案人做了警示,所有的办案人都应该是知道我无罪的,否则他们就不能走上这种执法的岗位上,假若他们不判我有罪,他们的家人怎么办?他会不会比韦一竟死得更惨?他们能不能承受?因此在每一个程序中都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本该的重新鉴定就是不进行,明知是冤还有判,这种局面无不显现凶狠与残酷。

3、我在牢里受到的摧残已在重审案中书写成《我被杨剑波等人迫害的事实陈述》递交法庭(见附件),同时递交的还有《案发时和案发前后我在做什么》,过去的事实证明,无论我怎样陈述,无论案件怎么假,无论从始至终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可镇压的铁锤还是被制假者操纵依然高高举起,牢牢砸下。我还是一判再判,法在哪?公道在哪?在我身上已没有法的保护,法完全被颠覆,被陈一平用来镇压我。

   我将这些遭遇书写出来,恳请媒体的帮助和人民的支持,恳请你们呼吁专家民众进行评定,我何罪之有!帮助我讨回清白吧!

     那些对我打击报复的素不相识的公安办案人员,我被杨剑波伤害是事实,不断被暴打警察不出警也是事实(有你们公安的答复为证),“检验证明”的伪证又不止一人看过,媒体报道的十四项伪证理由没有一条站不住脚。我惹不起公安,希望息事宁人,愿闭嘴和远走高飞,可你们不愿息事宁人,继续将我置于无法律保护,有黑权镇压之中,于情与理于法于做人我都无愧于公安。我没有罪,你们不该冤枉我,整死我,至今不放手。

给您发的邮件中,公安领导文件夹里的就是广西韦茂明记者1557820110,以拉登茂的网名20103月后跟我讲他采访陈一平后的情况,“QQ被盯上了”,当时他和我都同时被黑客攻击,和现在被黑客攻击的情形是一致的。他说:厅领导说我不信任一线公安(即我上访告河堤派出所造假)就是不信任广西的公检法,是把广西的公检法司都告了.....,说我有本事就请公安部来查“意思威胁我有本事去找公安部去”。这些对话之后有“11”文件夹的录音证明是韦茂明跟我讲的事实。两证据对应一致。

    我已经被迫害十年了,我知道蒲志高是怎么叛变的了。太残酷了!救我吧!

 

 

文章录入:新平    责任编辑:jxpjx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dbfaz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