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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落户城镇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强制收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

农民工落户城镇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强制收回

日前,济南市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济南150万农民工就业、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做了相应规定。意见提出,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日前,济南市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济南150万农民工就业、落户、子女入学等问题做了相应规定。意见提出,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来自泰安的农民工陈树明在济南一家工地上做绑扎钢筋工作,尽管现在工资上涨到了每天200多块钱,但他还是有转行的打算。“每天回家都腰酸背痛的,”陈树明告诉大众网记者,希望能换一个轻松一点儿的工种,比如电焊工,而这些需要通过技术培训来实现。对此,他希望一边打工,一边接受培训。
  许卫兴的愿望将得以实现。《意见》中提到,要着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高到80%。  
城乡劳动者创业 小额贷款提至10万元
  除技能培训外,在创业方面,《意见》中也给了不少政策扶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并将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全市社区就业服务信息全覆盖。
  《意见》还提到,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认真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实现农民工同工同酬   
  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意见》提出,要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即政府、企业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同时,《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相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   
农民工落户城镇 不得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来自聊城茌平的农民工李俊荣去年在长清贷款买了房子。她告诉大众网记者,来济南十几年,一直渴望融入济南,而虽然买了房,自己的户口会不会落在济南,她还在纠结。“怕落了户口,家里的地就没有了。”
  对于李俊荣的担心,《意见》里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等相关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和流转等制度。
  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允许农民工建住房公积金账户  
  《意见》要求,为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统一缴存比例,农民工个人缴纳部分暂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随迁子女可就地中考
  在该《意见》中,要求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济南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
  保障符合入校(园)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济南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落户城镇5年内 仍享原籍生育政策
  《意见》要求,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范围。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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