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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龙里投资受阻投资血本无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3         ★★★

贵州龙里投资受阻投资血本无归

江苏客商贵州龙里投资受阻 项目转让纠纷导致投资血本无归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也在贵州招商引资政策的鼓舞之下,江苏宜兴客商李小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贵州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投资人李正洪,经过磋商之后,决定洽谈该砂石厂的转让一事,并最终签订了转让合同。

        然而在签订了合同,李小龙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正洪支付了50万元定金,以及第一期转让金1000万元。但是在李小龙支付完合同约定的前期资金后,砂石厂转让方李正洪却迟迟没有将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变更为李小龙,导致砂石厂生产受阻,随后双方发生矛盾,李小龙一纸诉状将李正洪状告致法院。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李小龙败诉。李小龙提起上诉,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龙里法院重审。

            证照工商登记迟迟不变更

           今年已过花甲之年的李小龙,此前一直在江苏宜兴等地以道路建设和景观建设为主,因为自己亲力亲为,生意做的有声有色,然而本应该安享晚年的李小龙在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贵州省龙里县醒狮镇正洪砂石厂老板李正洪,也正是这次相识,让李小龙人生六十多年以来,第一走上了法庭。

        在与李正洪认识后,李小龙就与其洽淡了转让砂石厂的事宜,在洽谈中李正洪向李小龙介绍说,自己的砂石厂土地使用面积有200多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已用4年,尚余46年),各种证照齐全。

       因为看中了该地块的50年使用权,和砂石厂的前景,李小龙于2011年7月23日与李正洪签订了砂石厂转让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4228万元,转让款的支付办法是合同签订三天内,李小龙(甲方)向李正洪(乙方)支付50万元定金。合同签订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1000万元转让款。在取得下一个五年采矿权许可证后三十天,支付两千一百七十八万元,余下的一千万元在此后半年内支付。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合同生效当天,李正洪要向李小龙移交生产设备、设施和房屋等资产,同时李正洪要将与砂石厂有关的公章、营业执照和矿山开采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交给李小龙,之后在两周内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李小龙按时向李正洪支付50万元定金,和首期1000万元转让款后,李正洪却只移交了厂房、设备和印章,但是所有证件和资料却都没有移交,“按照合同规定,合同签订两周后,李正洪就应该为我的砂石厂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可是李正洪从签订合同到至今都没有给我办理,这已经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李小龙说。

       此外,“没有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就等于即使我交了定金和1000万元的转让款,砂石厂还是属于李正洪。为此我曾多次催促李正洪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他一直在说在办理当中,到目前也没有办理成功。”

          多次带人阻碍正常生产

        由于李正洪迟迟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李小龙也暂停了余下的项目转让款,“是李正洪先合同违规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不可能支付余下的转让款,万一我全部支付了,他还是不给我办理变更手续,那么我不就什么都没有了。”李小龙激动的说。

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李小龙对砂石厂的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以便尽快生产,李小龙告诉记者“他不办理变更手续,给我生产带来的阻碍,但是我不能不生产,因为不生产我损失更大。

         然而就在李小龙砂石厂开业典礼当天,李正洪带人到砂石厂堵路和恐吓,阻碍生产,以此来要求李小龙支付余下的转让款,此后还多次进行同样的手段阻碍砂石厂的生产经营。

       此外,由于砂石厂没有变更,名义上还属于李正洪,由于砂石厂不属于李小龙,而砂石厂的开采必须要从当地公安部门领取炸药,随后炸药也被公安部门停了,“相关手续没有变更,我就没有权力领取炸药,只有李正洪才可以领取,所以工商和税务没有变更,对砂石厂生产产生了严重的阻碍。”李小龙无奈的说。

        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在李正洪的不断骚扰之下,李小龙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随后又向李正洪支付了500万元转让款。原以为支付了500万元之后,可以安静的生产,但是没有多久,李正洪再次组织人员前往砂石厂阻碍生产。

          在遇到这些阻碍之后,李小龙向龙里县相关部门进行了求助,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除了支付的转让款和定金之外,还有新建设的厂房以及购买设备的投入,以及设备维修费、厂房维护费、变压器基本电费以及人员工资等等,前后一共损失了两千五百多万元。”

         由于砂石厂不能正常生产,且李正洪有迟迟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手续,也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李小龙于2012年6月18日一纸诉状将李正洪状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企业转让合同,并且要求李正洪返还李小龙转让款150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事件当中,李正洪向李小龙介绍说,砂石厂土地使用面积有200多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已用4年,尚余46年),但是记者从龙里县宣传部了解到,李正洪并没有砂石厂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具备将土地转让的权力。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并且经过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李正洪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就进行转让。也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资深律师陈方民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转让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转让方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完全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可以主张转让方退还转让款和违约所产生的赔偿。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经济转型期,发展是首要目标。贵阳龙里县的这起合同纠纷案可以看出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关键原因。承诺迟迟不予兑现,致使投资商入驻企业一年多时间没法生产、经营。如今却将责任完全推给了投资商,本来投资搞发展是一件好事,却被导演成为一件十足的“闹剧”。这场“闹剧”既坑了投资商,又伤了当地的投资环境。投资商前期投资的项目资金中,有一部分银行贷款有一部分是融资借款,前期投资不能收回,还要定期偿还借款利息,给投资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为了公共利益、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地方政府更加要保护和支持投资者,不能伤害满怀激情,用一生积蓄来投身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的企业主。

       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的经济发展不会停止,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要义——任何发展,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尊严,离不开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不能容忍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损害。目前此砂石厂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本网将继续关注。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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