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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风险规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9           ★★★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增长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但由于遗嘱公证风险较大,收费较低,有的公证处甚至出现了遗嘱公证不予办理的现象。如何有效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呢?笔者从遗嘱公证应具备的要件出发谈几点看法:

    一、首先应确定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上述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绝对无效,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绝对无效。 从公证的角度来说,为了预防风险,公证遗嘱应只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予办理,应建议其采取其他遗嘱形式。在公证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碰到重病在身的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到医院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 应要求主治医生和所在医院出具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清醒的诊断证明,这样可以避免纠纷和风险。

    二、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立遗嘱人的本人意愿,否则无效。在公证实践中常遇到一些立遗嘱人本人的子女或其家人来咨询遗嘱公证事宜,这种情况要警惕是否存在受益人胁迫遗嘱人的因素。我在办证中曾接待过一位老人,表现得顾虑重重。我让利害关系人回避后,老人才说出办遗嘱公证不是他自愿的,是儿子胁迫他来的。公证人员在审查遗嘱内容时应注意两点:第一,公证人员询问立遗嘱人,除见证人、 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第二,公证人员应详细地向遗嘱人说明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法律后果。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区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主要有下列二种情况:一是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如配偶一方已经去世,一般先办理继承公证并取得相应的份额以后,再对属于自己的和自己已经继承的部分进行处理。二是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四、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

    对于遗嘱内容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公证员绝对不能受理。如有位60 多岁的老人欲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婚外同居二年的女子刘某,因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遗嘱无效。同时,告知立遗嘱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为让公证真正服务于民,公证人员还应注意以下细节:

    公证员应当有告知的义务。 公证员应当向遗嘱人告知、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当事人有撤消和变更遗嘱的权利和办理的程序。

    办理遗嘱公证时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应当采用打印的形式,由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捺手印,遗嘱原稿需存公证处留档。如遗嘱人不识字,可由公证人员代书,但必须要有另一公证人员在场,并为遗嘱人采集十指指纹,同时将立遗嘱过程录像或录音。

    公证书必须尽快出具,并将遗嘱密封交与当事人。如果公证书还没有出具而遗嘱人已经死亡,公证书就有被撤消的可能。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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