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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经其他法院裁判确定债权可由执行法院按到期债权执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2           ★★★
 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债务而围绕着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而开展的工作。 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61 条至69 条又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具体程序作了补充,上述规定笼统模糊,极易造成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加上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排除了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已取得的经其它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的执行。

    由此,导致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出现了下列情形:未确定的,第三人提出异议不能执行;经确定的,执行法院因无管辖权而使得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无法执行,对其它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只能在原裁判的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按有关单位协助程序办理;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通过不申请执行或执行和解等方式故意规避,执行法院很难将该确定的债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使执行到期债权这一制度未能发挥作用。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一审判决、裁定执行不再限于原一审法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其它人民法院对依法确定的债权,不能按照《意见》第30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的规定就不再具有合理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进行了新的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10)执复字第2 号民事裁定书解释为:对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由非判决法院按照《意见》第300 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且因该到期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故第三人不能提起债权不存在的异议;直接执行该确定债权,在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向执行法院履行后,其相应的债务即消灭。

    综上,当被执行人有经法院依法确定债权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该第三人到期债权直接执行。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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