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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透法理、 道理、情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9           ★★★
 “今 天我们就刑事申诉人李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一案举行公开听证……”2013年12月27 日,省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在济南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

    据了解,这起案件申诉人李某,于2004年1月底在济南某医院胸外科接受手术治疗,术后胸部以下高位截瘫。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该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1万余元。2008年,李某的家人以该医院为其手术的相关手术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李某不服,先后向济南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是技术问题,还是责任问题,怎样认定

    听证会上,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诉人术后出现高位截瘫,是因为相关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分自信等情形,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构成重大业务过失。

    对此,原案承办人济南天桥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表示,从医疗事故鉴定书等书证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相关医务人员在对申诉人病情的观察与诊断,及手术方式和止血方式上,并未出现严重违反医疗法律法规情形。证明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详细的医疗鉴定报告,而由于关键证据病情CT 片,由于申诉人保存不善,无法提供,致使无法鉴定,目前已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事故原因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

    负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如何追责

    听证会上,申诉人的代理人主张,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属于重大业务失误,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原案承办人及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提到,出现医疗事故,并不等于说相关医务人员便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业务水平低下或经验不足,虽对就诊病人已尽力抢救,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就诊病人病情恶化,由医院单位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罪则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人员介绍,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重要依据。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检察机关按照刑法“ 罪刑法定”、“ 疑罪从无”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闭门评议,彰显公正

    听证过程中,原案承办人、原案复查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互相发问和充分辩论。随后,5 位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闭门评议,记者本想倾听专家意见,却被挡在了门外。经过5位专家各自发表意见,然后无记名投票后,形成了评议意见。听证员代表,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原院长赵喜臣当场宣布了听证评议意见:由于证实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建议申诉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希望检察机关从道义、责任和法律等角度,继续做相关工作,帮助申诉人追求正当权益。最后,申诉人对检察机关所做工作表示感谢。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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