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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县法院被指民事庭长任被告律师造冤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4/10           ★★★

河南卢氏县法院被指民事庭长任被告律师造冤案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爆出一件怪事,在职的民事庭长莫绍轩担任被告辩护律师,涉嫌串通案件,在山城引起热议。
  2014年3月,河南卢氏县北石桥人宜魁生,因一起拒绝履行合同案件将被告人宁建军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人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宜魁生说,案件两次庭审,卢氏县法院民二庭长杨文波再次演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冤案,庭审中有明显的违法嫌疑;宁建军的代理人莫绍轩是法院民事庭长担任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涉嫌串通案件,根据《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宜魁生说,莫绍轩且无律师资格也无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证书,系非法辩护;卢氏法院及主审法官杨文波无视法律规定,允许莫绍轩代理案件,是杨文波法盲啊还是法院糊涂啊!法官担任律师不能不让人产生违法的疑问,是否案子有黑幕和权钱交易呢?
  一个简单合同纠纷竟混淆成为债务纠纷,这种混淆视听的判决让当事人哭笑不得,难以接受。
  宜魁生,河南卢氏县北石桥人,51岁,老实巴交,一身农民装扮,有建造师资格,从事建筑业多年,有良好的信誉。宜魁生说,卢氏县法院民二庭长主审法官杨文波,不尊重事实,枉法裁判,竟将我的合同纠纷判决为债务纠纷,判决书矛盾重重,自相矛盾。
  2011年12月,宜魁生与东明镇东明村宁建军签订了一份私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筑面积共4362平方米,约定单价为每平方660元,共七层,双方确认总造价约为287.万元。付款方式为:地基完工后付20万元,一至六层每层封顶支付20万元,主体封顶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六十的工程款,内粉完工后付工程总造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外粉完工后付工程在造价的款的百分之八十五,工程竣工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七,百分之三为质量保证金。工程2011年8月开始施工,2012年12月全部完工。
  宜魁生说,工程从开始打地基施工,被告人宁建军从一开始就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我想宁建军是私人建房不容易,干了活还怕他不给钱,就没有在意。在工程完工后,我多次向宁建军催要,宁建军就是拖延推迟不予支付;期间,宁建军共支付工程款134万元,扣除宁建军支付门窗款30万元,下欠120余万元未予支付。在多次催要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013年将宁建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子立上后,宜魁生开始就往法院来回跑,希望法院能依法公断,还自己一个公理。期间,因宁建军拒绝支付工程款,农民工隔三岔五上门来向宜魁生讨要工资,无奈把自家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替农民工垫付工资,宜魁生感到身心疲惫和无奈,只有把希望寄托在法院。
  2013年10月开过庭后,宜魁生满怀希望的等待判决结果。2014年3月24日宜魁生终于收到了卢氏县人民法院的(2013)卢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看完判决书后,他脸色苍白,直冒虚汗,捂着脸蹲在地上嚎啕大哭。宜魁生的官司输了,他的120万元打水漂了,他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一件也没有被采纳,这让他感到困惑和纳闷。
  宜魁生说,判决书上只是罗列了双方的争议内容,对争议的内容并未认定和判决,没有对我诉讼的请求给予解决。宜魁生说,我们两家账算不清就是让法院给我们算,结果法院给算了糊涂账,而且,根本就没有给算,对双方争议的内容也不认定也不判决,这不是糊涂案吗?
  宜魁生说,120万元工程款法院未予支持,实在是令人难以信服啊,我给他盖的那么一大栋楼立在那里那不是实实在在的证据吗?还有我发包给施工队的《劳务分包合同》那不是证据吗?难道楼房它会自己长起来?法院是主持公理的地方,为什么不现场勘查测量实地了解,尊重事实。被告人宁建军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却偏听偏信被告的一面之词,而做出错误的判决。法院判决说我提供的的证据不足,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难道不是证据?我这是合同纠纷,法院为什么不认定是合同否成立合法有效呢?而是混淆成债务纠纷,是法官糊涂还是法院糊涂?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宜魁生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劳务分包合同》;3.技术施工人员证言;4.农民工证言等有关证据。宜魁生提供的大量证据法院为什么一件也没有采纳,不得而知。
  宜魁生说,庭长杨文波避重就轻,仅认定宁建军在法庭上陈述的20万元欠款,即使按宁建军的说法和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也不过几万元,几万元能盖起四千多平米的楼房吗?判决书上被告人宁建军已经承认工程建筑为4285平方,难道这不是荒唐吗?
  宜魁生说,我是给私人盖房子没有结算表,凭的是合同,不认定我合同我不是白干了吗?
  如果双方不能就价格统一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来解决诉讼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却由于民事庭长担任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被法院荒唐的认定为债务纠纷,法院如此审案寓意何为?
  宜魁生哭丧着脸无奈地说,工程的总价款287万元,合同已经履行支付了134万元,余120万元没有履行,法院不支持合同的履行,无法想通和理解。

  宜魁生所承建的楼房
  一个农民因同情另一个农民盖房不易,替人家垫资盖房,却被反咬一口不承认欠款,诉至法院被判要找到证据后要双方另行解决。四千多平米的房子就矗立在法院的眼皮子地下,这么大一个证据,法院却视而不见。


  宜魁生和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合同书


  宜魁生的分包劳务合同书
  一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合同纠纷案件,却被卢氏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文波审的混混沌沌,严谨的判决书上模棱两可模糊的判词前后矛盾,糊涂的判决书都难自圆其说。卢氏县人民法院庭长杨文波作为主审法官是如何历来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赋予了他什么特权,这些都是人们所关注的。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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