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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黄:宅基地纠纷九年未决 期盼政府解决促和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4       ★★★

编者按:2004年发生在河南省内黄县的一件普通的宅基地纠纷竟让受害者上访九年未决,是当地政府不作为还是受害者无理取闹。

                           投诉、宅基地纠纷酿血案

2004518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后河镇司法所、土地所联合执法查处王建红违法建房属实,其中超占用地102平方米,其中宽七尺面积十四平方米,有王希超与王建红的口供笔录为证。王建红对王希超的投诉导致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怀恨在心。200464清晨,天下着雨,受害人王希超妻子担心雨水泡自家墙基,就与王建红家人沟通将他们强行占用的宅基地上的杂土推走,王建红家人不同意,无奈王希超妻子就自己动手把杂土挖开一条水路,这时双方发生了争吵,王建红叫来其父亲和两名男性亲属持铁锹、砖头、钢叉闯进王希超家中,对王希超妻子进行殴打,期间,王建红父亲将钢叉插入王希超腹部导致当场晕倒,王建红见势不妙,害怕承担责任,就先打120并由他二姑(当时正好在老家的安阳市党校副校长王素梅)陪同去医院王希超醒来才发现妻子也被殴打得遍体鳞伤,拨打110长达40分钟派出所仍未到场,无奈只好拨打了120急救车前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将王希超鉴定为轻微伤,后王建红利用自家势力疏通派出所关系,同时将王建红一方也认定为轻微伤,王建红串通后河镇派出所将此事件认定为互殴,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造假、法院迟迟不判

2004年宅基地纠纷发生后,王希超先后向内黄县后河镇政府和内黄县人民法院以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后河镇政府对王希超与王建红宅基地确权纠纷处理不当,导致镇政府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四次被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后政【2004】33号;后政【2005】26号;后政【2006】2号;后政【2007】91号)。法院最终也未判令镇政府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一、后河镇土地所私自涂改个人土地档案;二、后河镇土地所提供的两份证据《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均为伪造,与九二年土地申请表互相矛盾;三、王建红家族在后河镇和内黄县均有背景,导致镇政府和法院无法公正裁决,该纠纷案件至今九年了仍未解决。

                 法律法规、政府处罚决定成空文

2005810日,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王建红下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后又经时任内黄县委冯克坚书记三次批准,2008324日第二次依法对王建红进行了查处。20085月,王建红向安阳市国土局提出复议,2008819日,安阳市国土局做出了维持内黄县国土局做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的决定。但是还是没有依法履行,由于王建红非法占地建房,内黄县土地监察大队于200941日又做出《关于后河镇大柴村村民王怀保王建红违法占地一案的情况说明》,要求王建红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0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内黄县政府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不作为,致使法律法规、政府处罚决定成空文。

                      怕上访、政府打压利诱受害人

王希超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逐级向上一级政府及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针对受害人王希超的上访,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实展开了调查工作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援助。20081230号由镇长 纪检委书记、 村支书等人亲自到王希超家签订承诺书一份。如果镇政府没有错,法院不会撤销四个违法文件,既然错了为何无视法律的尊严,一拖九年解决不了一个简单的土地纠纷?就因为王希超没有一个当官的姑姑吗?镇政府害怕受害人上访,采取利诱方式答应提供给王希超认可的一处宅基地,可是到现在政府也没给王希超宅基地。从2008年至今镇政府害怕我向上级反映情况,与我三次签订调解协议书到现在也没兑现。20137月王希超又到后河镇政府找王银书记要求政府解决宅基地问题,如果不解决,王希超说还要到上一级政府部门甚至北京反映情况,这时后河镇王银宏书记大怒你去年不是找过北京的记者来过吗,没用的,你上面要是有人早给你解决了,你再闹也没用。如果你再到北京上访,我就让人把你抓起来

                          相信政府 有作为促和谐

尽管受害人王希超遭遇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被屡屡侵犯得不到保障,但是受害人说仍愿意相信政府,相信党的政策,相信政府保护弱者的公信力,期盼政府彻底调查此事件,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备注:县、镇两级政府工作太马虎,几份文件中把受害人王希超写成王喜超;另外法院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后河镇政府承担,王希超已预交,至今后河镇政府未给受害人分文)。

    来源:泸州在线

http://www.lzzx.cc/article-4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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