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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经侦支队长不惜让妻子报假警、作伪证的幕后
作者:消费日报…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5       ★★★


最近有群众向媒体反应经侦支队队长不惜让妻子报假警、作伪证,滥用司法权当作牟利的工具。事发湖北省潜江。近期湖北潜江法院的法庭第四次开庭审理了代发货平台“百灵鸟案”,重新质证案件主办人钓鱼栽赃执法的一次庭审。但是法院却联合公检一起掩盖事实真相。好像不制造一起冤案不罢休的架势!下午直接对和勾兑结果一样的判决。使得中午的开庭庭审成为一种手段,丝毫无意义。

据举报人介绍:“商丘易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在河南商丘合法注册的一家民营企业,有20多名员工。该公司运营的项目百灵鸟软件开发平台、百灵鸟代发货平台、商丘房产网、九尚品网上商城、爱尚品网上商城,正是这样一家创业型网络公司,竟因湖北潜江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的一次栽赃钓鱼执法代发货平台,被潜江公安机关跨省追捕,公司的负责人常X贤和其5名员工被粗暴地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局扣押、冻结了该公司1200万元左右人民币现金,及计算机等私人物品。并且非法关闭了其合法运营的软件开发平台和商丘房产网和九尚品网上商城。更蹊跷的是公安机关可以让写保证书办案?因为卷宗里面有别家网络公司交巨额罚款免予刑事处罚的申请书。”

       案件多处被质疑

质疑一、涉案公司在河南商丘,被告是商丘人,网站服务器在安徽多地,网络接入地也在河南。全国都没有任何投诉记录,没有任何工商处罚记录。没有任何违规记录。却蹊跷的发生警察买到假货的记录进而报案进行跨省到千里之外办案?按最高法等部门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湖北潜江对此案显然不具备管辖权,因湖北潜江既非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全案如一场没有找到尸体,没有找到杀人者的无头公案,却指控中间环节的卖刀的涉嫌包庇一样,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湖北潜江公安局在不掌握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非法立案。越权管辖,强行停断、查没了网站服务器,给商丘易联公司其他业务平台造成了巨大损失。

湖北潜江公安局之所以敢在管辖和取证程序上大胆违法,按潜江公安局自己的说法,不过是为“追求经济目的”,办案一直围绕着“扣押资金”,所以,办案民警要求嫌疑人“将几百万元人民币汇入公安局账户当为赃款”,“办案机关内部或给上级汇报时,非常得意地认为办理该案是‘捞到一条大鱼’”。这应当说,这是一种典型的警察时代的办案思维。直接插手利用地方司法权搞经济创收的典型。

质疑二、目前法院的判决,甚至无法在常识层面证明易联公司涉嫌犯罪,甚至仅仅认定易联公司从成立之初到案发居然只销售了六笔正品商品,简直不可思议的事情居然出现在判决书中,就更不用说在法律层面践行疑罪从无了。到目前为止此案全部靠口供定罪,所有的电子证据全部是有瑕疵的非法证据,甚至出现报案记录,立案的聊天记录全部系伪造。易联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正规的进货渠道,正规的销售渠道。真的不敢相信,如果易联公司涉罪,那么与其合作的最大的电商平台阿里巴巴,运输物流的顺丰速递,邮政EMS。还有最大的广告合作商腾讯都是共犯了。可惜的是潜江公安局只盯着易联公司。甚至办案民警在询问过程中,直接说“交了钱。回去找个保护伞还可以接着做。谁让你没打点关系!”

质疑三、公诉机关第一次指控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法院审理长达八个月后变更起诉“非法经营罪”,在变更起诉书中直接表述“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事实不符”,在经过2次退补后不能再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又审理“非法经营罪”长达3个月后,居然牵强附会地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针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无论主观方面和数据认定方面都是牵强的、存疑的。可是蹊跷的判决书还是出炉了!

        法律解释规定

最高法和最高检早有司法解释:刑法二百一十四条的“明知”只有四种情形才可以认定明知,但是本次判决却直接从聊天记录进行推测得出,真实不可思议。

庭审中听到的荒唐之处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荒唐的“案件”,核心还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想借司法方式掠夺民营企业家的财产。他们高举“打击犯罪”的幌子,目的就是为了罚没企业的资产。地方政府借用司法权力剥夺民营企业家财产,在各地已呈蔓延之势,构陷罪名,罗织罪名,真是欲加之罪。不过是他们找到的一个新的司法漏洞。据法律人士透露,如今利用司法手段,打击那些不愿向官员支付权力租金的企业,已成一些地方政府的常态。像湖北潜江市这样将手伸到了异地企业,通过构陷罪名的方式,置民营企业家于死地的案件,目前也有增多的趋势。在警方侦察早期,如果企业家愿意向相关执法者或官员支付权力租金,或许还能网开一面;假如企业家不愿认罪伏法,等待他们的只会是严刑峻法,所罚没的财产自然也进了当地财政和办案部门的口袋。此案被如此认定为犯罪,那意味着电子商务将成为最高风险的产业,即使无法立案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钓鱼陷害的方式进行。即使当地司法部门不追究你,你也无法保证某个穷乡僻壤的地方执法部门不找上门来,以此为生财之道。

在当下中国的法律理念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远弱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过去我们说的权力腐败,关注的多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害。随着这种贪腐风险变大,一些地方官员借助司法权来掠夺民企业财富,极可能成为一种流行的贪腐方式,因这类贪腐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原因复杂,又有打击刑事犯罪的借口,查证起来更为困难。这类腐败,损害的不只是公共和民众利益,使一小部分人获益,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它会彻底败坏法律的公正形象。司法权可以说是一个社会保持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果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都把司法权力当作牟利的工具,那企业和民众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和侵害,法律的公信力自然无从谈起。这意味着民众失去了获得公正的最后机会。

湖北潜江司法部门之所胆大妄为,原因还是因为大陆针对电子商务的保护与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在2000年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这个决定较多地是强调政府对计算器和通信网络的管制,而忽视了对电子商务相关的主体权利的保护。目前,对计算器和网络的立法,除人大的这个《决定》属法律外,其他多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还有一些通知、政策类的文件。立法机构庞杂,层次不高,使这些法规缺乏明显的系统和权威。这些法规政策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只注意管制行业秩序和政治安全,却极少涉及到对网络企业和使用者的权利保护。它们更多强调的是政府管制的权力,却很少规范政府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更没有规定司法对这样管制行为的审查权。这样,当一些地方的政府或司法部门,在行政或执法中出现不当行为时,个人或法人极难获得司法救济。

正因为没有对电子商务保护和犯罪的法律体系,给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判定网络违规或犯罪方面,带来很大的伸缩空间,也制造了大量可供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说你违规就违规,说你犯罪就犯罪。这等于在变相纵容一些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借打击违法犯罪为名,行掠夺民企财产之实。湖北潜江这起蹊跷的售假案,可以说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的一次严峻挑战,如果中国法律体系再对这类网络权利保护与犯罪没有清楚的认定。

一件离奇而荒唐的“售假案变成非法经营案又变成售假案”,让我们看到了不少当下的法治真相,地方司法部门的执法犯法,才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伤害。

来源:消费日报网

http://sye.xfrb.com.cn/newsf/2014/12/04/141768422846.htm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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