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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法官炮制离奇冤案惊人真相
作者:魏斌侠    文章来源:人民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15         ★★★

    【核心提示】一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土地租赁纠纷案,却被法官人为弄得异常复杂、曲折,最后被分解成三个不同的案件进行审理,历时3年多,经历7次判决,不仅耗费掉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是让原本商贾繁荣的昆明市西山区马街石咀玻璃市场陷入倒闭、破产边缘,近百余户玻璃经营户部分被迫撤离。现已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执行给了刘蜀黔。

    这起发生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土地租赁纠纷系列案件的判决,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判决?本网记者在反复查看了5万余字的7份判决书和案涉的各种原始资料后,这宗有些不伦不类的系列判决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土地租赁案:断章取义亵渎法律为那般?

    2007129,肖华全与刘蜀黔签定《紫云湾场地有偿租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刘蜀黔将位于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普坪社区的37亩土地租用给肖华全投资建设玻璃市场。37亩土地中,7.21亩是刘从普坪社区小石咀村民小组承包的集体土地,24.38亩是刘从普坪社区大石咀村民小组租赁的国有土地(22亩办有土地使用证),5.3亩是刘从昆明第一建筑公司新型建材厂租用的乡镇企业用地。

协议签定后,肖华全为了尽快使石咀玻璃市场建设投产,遂投入1600万元建设了大量厂房商铺、办公楼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于20081月成功招商近百余户玻璃经营户正式营业。然而,好景不长,2009108日,昆明市西山区铁路枢纽改扩建工程发布公告,通知征用石咀玻璃市场,但最后只征用了10.08亩(其中大石咀村民小组国有土地6.28亩,小石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8亩)。因当时不知道被征收的土地是多少,肖华全该交多少租金,肖华全就将10.08亩被铁路征用的土地扣除,向刘蜀黔缴纳剩余的26.92亩土地的租金。但刘蜀黔认为肖应该缴纳37亩土地的租金而拒绝领取,遂发生纠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肖华全支付全部土地租金并解除双方协议,西山区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和查看大量的原始材料后,做出了(2011)西法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

刘蜀黔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由起俊、郑会利、汪佳组成的合议庭在查看了肖华全与刘蜀黔签定的《土地租用协议书》后,认为此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做出了(2011)昆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协议无效,判决肖华全将26.92亩土地返还给刘蜀黔,却不判决刘蜀黔对肖华全投资建设的厂房、商铺、办公楼、水、电等设施设备进行任何补偿。只是巧妙地措词“关于肖的投入损失问题,可另案解决”。本是同一个案件,为何要另案解决?另案意味着肖又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进行诉讼,说起分案处理,肖华全无不义愤填膺。但又有什么办法和无赖呢?

那么,起俊等法官又是怎么认定协议无效的呢?判决书显示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两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而肖华全投资建设玻璃市场,违反了此强制规定遂认定合同无效。然而纵观案涉的26.92亩土地,其中确有小石咀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3.41亩,而剩下的18.1亩土地和5.3亩土地分别是大石咀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的仅是3.41亩集体土地,剩余的23.51亩国有土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租赁是合法有效的。换句话说,此协议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然而,起俊等法官就这样断章取义,蛮横地判决协议无效。

肖华全气愤地说,即使协议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应该是双方互负返还。即肖华全返还刘蜀黔的土地,但地上的厂房、商铺、办公楼、水电等设施设备是肖投资建设,应归肖所有,这样才是法律公平的体现。但遗憾的是,该判决只要求肖归还土地,却不提肖的投入损失,互负返还义务变成单方义务,判决呈现“一边倒”,明目张胆地将他的资产强行剥夺授予刘蜀黔。

投入损失案:千万巨资这样成他人嫁衣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华全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蜀黔赔偿自己的投入损失,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26.9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投入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云南省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和云南致力司法鉴定所共同参与鉴定,出具了(2012)云法司技字第10号《司法评估鉴定意见书》。肖华全说,该鉴定违背了他申请的鉴定项目,他申请的是对地上建筑物的结构、面积、数量进行投入价值的鉴定,而鉴定书鉴定的是现有残值的鉴定,存在较大的折旧率。自己建设石咀玻璃市场共计投入1600多万元,而鉴定书出具的现值价值为630多万元,中间相差1000万元,遂向起俊、熊梓旭、黄金成等组成的合议庭提出,该鉴定意见书是完全错误的,要求重新鉴定。但起俊等法官对此并不理会,依旧以此鉴定意见书,做出(2012)昆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肖华全和刘蜀黔对合同无效各承担50%的责任。而2011昆民一终字431号,审判长是启俊,结论是肖华全的投入损失。(2012)昆民一初字12号审判长也是启俊,怎么他第二次审理又要求鉴定残值呢?

肖华全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向高院的王颖等法官申请,要求重新对其投入损失进行鉴定,但王颖却置之不理,依旧采用了上述鉴定意见书,维持了昆民一初字第12号判决。肖说,反观本案的结果是,刘蜀黔不仅完全地收回了自己的土地,并且还在赔偿部分攫取肖华全巨大的利益。究其原因,是因为本案与合同无效一案中,以起俊为审判长的两个合议庭,违法地将本应该为同一法律关系分案处理的原因造成。如果本案在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一并处理,结果可能是肖华全返还土地,而刘蜀黔返还或者赔偿肖华全的地上建筑物。分案处理后,合同无效一案中变成肖华全单方负返还义务,本案中又将属于肖华全的赔偿又被分割出去,实际上造成了合同无效后果的重复处理,肖华全对合同无效承担了两次责任。刘蜀黔在地上建筑物的建设中没有投资一分钱,反而分到地上建筑物的赔偿并且收回了土地,肖华全的千万巨资就这样成了刘蜀黔的嫁衣,不仅令人愤慨,更是于法无据。

土地租金案:未到付款日期利息提前算

随着肖华全与刘蜀黔土地租赁纠纷案系列诉讼、判决的不断“白热化”,刘蜀黔在起诉肖华全支付2010年租金及解除协议一案的终审判决生效后,又向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合同无效后,肖华全的投入损失未解决,肖华全只得另案起诉,双方诉讼还在继续,肖华全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局权衡双方的利益未予执行。因此刘蜀黔再次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肖华全支付201111日起至2013630日的土地占用费,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一审审理中,因双方对如何计算土地占用费产生争议,法院委托昆明麦普司法鉴定所对土地占用费进行鉴定。最终因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的目的不符,故西山法院未予采信。西山法院判决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确定的租金计算占用费,并以每年应支付的租金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个年度的利息从年初即应付租金时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要求肖华全支付刘蜀黔场地使用费逾期利息。该判决是正确的,肖华全也基本认可。

刘蜀黔对判决不服,再次上诉至昆明中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汤明哲、熊梓旭、汪佳。而令人意外的是,昆明中院再次改判,采信昆明麦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完全支持刘蜀黔的诉讼请求。并且认定肖华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腾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义务,侵犯了刘蜀黔的权益,肖华全有过错,同时考虑到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的惩罚性,判决肖华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逾期利息,并且每年的逾期利息损失均从201111日起算。

令肖华全哭笑不得的是,土地使用费是按年度支付的,刘蜀黔也是分三个阶段计算,合议庭却将20122013年的逾期利息损失均从201111日起算。肖说,这真是天下奇闻,还没到付款时间,利息反倒提前产生,这种荒谬的判决完全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权威解读】:

中国法学泰斗江平:昆明中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针对肖华全与刘蜀黔的这场土地租赁纠纷系列案,肖华全日前委托中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该校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梁上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尹飞;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等6位著名法学教授对此案作了一次学理判断,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认为:一、肖华全与刘蜀黔签定的《紫云湾场地有偿租用协议》应为有效的土地租赁协议。理由1:案涉的26.92亩土地中,只有3.41亩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剩余的23.51亩则为国有土地和乡镇企业用地。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农村集体土地仅占全部土地的12.7%,而87.3%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不应认定合同无效。理由2:案涉的土地由于自然原因,荒废达17年之久,早已丧失播种农作物机会,并分散在大量国有土地之中,肖投资建玻璃市场,更有利于促进土地及物的价值,即使违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但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罚解决。而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意见书认为:即使在《土地协议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前提下,肖华全投资建设的地上建筑物也应属于合同无效后应原物返还的财产,故不能判决肖华全承担50%的损失。理由1:肖华全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上建筑物依法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即使认定合同无效,判决不予原物返还亦无法律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2:对于双方因《土地租用协议书》而受到的损失,刘蜀黔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涉《紫云湾场地有偿租用协议书》第七条第9款约定:“由于该宗土地共计37亩,其中有22亩有土地使用证,余下的未办土地使用证,如若政府清查征收时,费用将由甲方(刘蜀黔)全部承担。”可见,即使肖华全在签订案涉租地合同时明知存在农村集体用地,鉴于双方已明确约定土地征收费用由刘蜀黔承担,所以因该土地性质引起损失应主要由刘蜀黔承担。

意见书称:在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书》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前提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肖华全应当支付的土地占用费计算错误,应予以纠正。理由1:土地占用费应参照刘蜀黔与肖华全《紫云湾场地有偿租用协议书》约定的土地租金标准确定,不应按照昆明麦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土地使用费。理由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昆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201011日至20101231日的土地使用费也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租金计算,且双方均无异议。对此,对于判决宣告《紫云湾场地有偿租用协议书》无效后,肖华全应参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占用费,而不应按照司法鉴定报告支付。理由2:(2014)昆民一终字第168号判决肖华全应对全部土地占用费,承担自201111日至2013630日的双倍利息,计算错误。

肖华全未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原因,系刘蜀黔拒不赔偿肖华全的投入损失而单方面要求肖华全腾退土地和支付使用费。因本案进行时,肖华全向刘蜀黔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仍在进行中,双方还处于纠纷未决的过程中。因此,肖华全未按照支付土地占用费具有一定原因,不应对其判决双倍利息。同时,即使肖华全未支付土地占用费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也不应以全部本金自201111日起计算,而应参照《紫云湾场地有偿租用协议书》的约定,按年支付并计收利息。因此,原审判决肖华全以全部土地使用金为本金,支付自201111日起至20136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是错误的。

815,记者连线江平先生,他表示,经过与会专家学者的多次论证讨论,一致认为,(2011)昆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2012)云高民申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均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就在记者发稿时,肖华全向本网记者反映,2014112日,最高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4)民申字第1972号。关于本案的进一步发展,本网记者将予以跟踪关注。

【记者手记】:

倾斜的天平

人们常说,法院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地方,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然而在梳理本案的系列判决书中,我们不仅目睹了昆明中院少数法官的知法、懂法、却不守法的行为。还看到,对本应同案审理的案件被人为拆开审理,对本应遵循的《合同法》视而不见,对本应认定的事实混淆是非等亵渎法律的斑斑劣迹,对此,我们深感痛心。

在向记者讲述本系列案件时,当事人肖华全多次质疑,刘蜀黔和昆明中院的法官在背后肯定存有权钱交易,对此,我们无法评说是非。但对于所有法官而言,只要做到了事实认定清楚,秉持公正之心、依法作出裁判,就不怕外界质疑,干扰。从中国法学泰斗江平先生等6位知名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看,诚然,昆明中院少数法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严重倾斜了公平、正义的天平。我们想对所有法律从业者说,既然选择了这神圣的职业,就一定要真正做到信仰法治,服从事实和法律 ,为公民伸张正义,为社会和谐做贡献,而不是增加不稳定因素。

来源:人民监督网  作者:记者 魏斌侠

http://rmjdw204.com/article/html/10437.html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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