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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上演龌龊审判游戏:政府与法院联袂出击霸占民宅
作者:中国法治…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3/9         ★★★
牡丹江上演龌龊审判游戏:政府与法院联袂出击霸占民宅
实名发帖人:孙永康电话:15898882358
(我是本文发帖人,我对本文的真实性及发帖转帖行为负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政府“一女多嫁”的荒唐案!
    这是一个行政干预司法的错案!
    这是一个法院对政府“子从父命”表演双簧的离奇案!
    这是一个法院“权大于法”的徇私案!
    这是一个干警只认上级不认法律的人治案!
这是一个还没开庭就裁驳附卷的“铁”案!
 
                 案情简介:
     1992年9月23日,东北一级站与开发商新型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一份,一级站向新型公司付房款40万元。后来,孙永康与东北一级站、新型公司达成协议,孙永康承受东北一级站在《售房合同书》中所有的权利、义务,遂孙永康与开发商新型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1995年4月12日,新型公司向孙永康出具《进户通知书》,1996年8月5日,孙永康办理了103604号私有房屋产权证照。
     然而,孙永康未能如愿进户经营,买到手的房子让施工商国际公司占有。1996年,孙永康起诉开发商新型公司及施工商国际公司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孙永康与开发商新型公司所签《购房协议书》有效,该房归孙永康所有,开发商新型公司与施工商国际公司所签协议无效(详见(1996)牡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1997年4月,孙永康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就是一桩权属清晰、标的明确的执行案,至今近20年未能“全部执行”,大家心里是不是有大大的疑问,这是怎么回事?
     原因在于,牡丹江市东安区政府在1427片动迁时出现“一女多嫁”,动迁户不断信访,并起诉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经牡丹江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东安区政府败诉,返还韩秀英、白凯瑞等人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详见(1994)牡民终字第161、163号《民事判决书》)72万多元。韩秀英、白凯瑞等人亦申请强制执行。
     后来才得知,东安区政府与韩秀英、白凯瑞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将孙永康所有的房产一分为四,作为东安区政府自有房屋抵偿所欠债务(详见(1995)中法执字第33号、34号《执行裁定书》),换句话说,东安区政府将孙永康的房产拱手让人,这与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有何分别?
    由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的“鼎力相助”,给东安区政府的"霸占民宅"穿上了“合法”的衣服,从而,也致使孙永康执行案无法进行下去。为此,东安区政府上下求索,左右逢源,先后四次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请示、建议,阻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交叉执行……,并得到市政府及市中级法院的全面支援,甚至时任市委副书记的李春一还做了“暂缓执行”的批示,使得牡丹江市中级法院 如虎添翼,为所欲为。
    孙永康合法权利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之下,孙永康到各级组织、部门上访,当时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徐志国院长在查明案件事实后, 积极落实本案执行,本案作为当时全院督办案件一步一推进,使得孙永康执行回“家家福”超市所在房屋(即应执行房产的四分之一)。可是好景不长,徐院长退二线后,由副院长贾玉敏主持工作,贾玉敏非但没有使得案件继续推进,反而施展“乾坤大挪移”,使既得利益方逍遥法外,法院联合政府执法犯法,严重侵害孙永康的合法权益。这其中的利益链条、幕后黑手不言自明!
    孙永康求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牡丹江中级法院为了不纠正“强制拿老百姓财产替政府还帐”错误,为了掩盖多年不执行的问题,想把孙永康彻底踢出局,即一定要做掉孙永康的房屋!牡丹江中级法院从政府帮凶变成幕后指挥,违法操纵案件,致使孙永康的执行案衍生出行政案件,并与牡丹江房产局勾结2次做掉孙永康的房照;干涉下级海林法院一审办案,超期审理长达4年(有省人大协调会为证),其险恶目的是:欲将其执行错误一笔勾销,近二十年未执行案件不了了之!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牡房发(2009)第77号《关于注销孙永康第10360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孙永康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严重超审限长达四年中,牡丹江中级法院直接插手下级海林法院办案,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李廷贵、海林法院主审法官刘宇光多次亲自联合出马,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人大作虚假汇报,李廷贵甚至在2013年1月省人大召开的协调会上承认:海林法院不审了,案件拿回了牡丹江中院,再次证明牡丹江中院一直是幕后黑手。四年中,海林法院不给代理律师阅卷;法院滥用职权,违法调取证据等等违法情形下,作出(2010)海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挂羊头卖狗肉”,既认定了所谓孙永康“提供虚假材料”办房照的事实,又以证据不足、超越职权判决撤销77号决定,限房管局3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审维持原判(详见(2014)牡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014年6月17日,房管局基于同样的理由,作出牡房发(2014)第94号《关于撤销孙永康第103604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孙永康对此决定不服,行政诉讼继续在牡丹江中级法院的操控下进行……
    2015年1月28日,该案由东安区法院行政庭唐恩功担任审判长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东安区法院不顾案件客观事实,特别是孙永康代理律师提出的追加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东安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及调取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审判长唐功恩强行推进庭审进程,充分体现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政干预司法”的恶劣行径。
 
               诉讼札记:
     一、1月23日,受孙永康的委托,律师到牡丹江东安法院交手续、阅卷,几经周折,律师才看到卷宗,但被告知只能阅卷,不能复制。阅卷过程中,一份已经由主审人许含秋签字、行政庭长唐功恩签批的内容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出现在我们面前,孙永康2014年9月16日提起诉讼,10月15日便出现了这样的裁定,还没开庭便有了结果,那么庭审不是形同虚设吗?合议庭对本案“先入为主”,和本案已经存在利害关系,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这对孙永康来说公平吗?
     二、1月28日,律师来到牡丹江东安区人民法院,就安检问题又一次争论。律师百烦不厌的给法警们普法,给他们讲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可他们就是听不进去,他们只认牡丹江中院的规定,即使错了也要执行……
     三、开庭前,律师提交了二份《追加诉讼第三人申请书》,要求追加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以及《异地管辖申请书》至今置之不理、未予回复。
     四、基于上述情形,律师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理由:1、不依申请追加第三人及异地管辖申请;2、开庭审理前便附卷驳回裁定;3、电话追记,审判长明确表示此案驳回。基于上述理由,相信任何人都会认为合议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五、开庭前,律师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和本案相关的民事案件及执行卷宗,因本案带有严重的行政干预的成分,孙永康近20年来如履薄冰,处处碰壁,根本无法获取对称的信息,客观上无法获得涉案的全部卷宗。同时,律师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对于检察院不了了之案件中所谓的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证来确定证言效力理所应担,然而,审判长唐功恩对此置之不理,其一味地强行推进庭审进行,我们担心庭审形同虚设,其一意孤行的后果。
     经过质证阶段,我们不难看出,始作俑者东安区政府对动迁户“一女多嫁”;帮凶牡丹江中院将孙永康的房产作为东安政府自有房产抵偿给数人,出现“一房多执”;帮凶牡丹江房管局将孙永康房产办出“一房多照”,现占有人的房产档案不完备、票据、合同、编号漏洞频出,且为迎合东安政府,违法作出撤证决定……而现阶段的东安区法院,在政府与上级的施压下,配合他们表演双簧,欲将本案作成“铁案”,将孙永康彻底踢出局。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已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在质疑执法犯法行为的同时,也对牡丹江地区的司法公信力以及个别领导违法违纪行为产生重大质疑。因此,请相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习近平“二二讲话”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还原客观事实以公道,依法保障当事人孙永康的合法权益,坚决同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进行斗争!
 
         孙永康的诉求:
    1、3月11日继续开庭,对于孙永康已申请的追加第三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东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2、相关部门依法监督东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杜绝“行政干预司法”,充分体现审判独立,杜绝牡丹江中院干预基层法院案件审判;
    3、对于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东安区政府涉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牡丹江中级法院立即纠错,不再暗箱操纵案件,立即将近20年没有执结完毕的(1996)牡民初字第42号判决书执结完毕(近20年只执行回四分之一房产)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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