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广东中山工程施工代表人王文始终想不通的是,多年前他在当地追讨工程款时遭债务人原公司财务经理颜范俊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报复性连环敲诈。王文报警后,当地公安却未立案。而颜范俊实施敲诈获取的348万元债权却于当天就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顺利立案。
利用支付令异议实施敲诈
1995年1月8日,王文作为施工代表人挂靠广东省阳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珠海市经济特区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五龙山庄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同时进行了大面积范围施工。因珠海市经济特区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尤奎、总经理林德烈、财务经理颜范俊、香港金玛威公司总经理刘丽芬等4人涉嫌挪用公款,被黑龙江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7月5日立案并通缉,导致五龙山庄工地被迫停工结算。
证据1:撤案决定书
2000年1 月28日,检察院机关撤案(证据1:撤案决定书),上述4位领导回公司主持工作,处理珠海市经济特区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众多遗留问题。
2001年12月28日,王文与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由珠海市经济特区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以下简称“米井公司”)就《五龙山庄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办理停工结算,双方确认米井公司还欠王文6616772.00元。颜范俊被派做财务经理代表米井公司与王文签订《还款协议书》(见证据2),协议签订后王文将所有结算清单交给了米井公司。
见证据2:还款协议书
自王文与米井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米井公司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6月,王文在中山日报看到一则“土地拍卖公告”(证据3:中山日报):2004年7 月30日上午10点拍卖三乡镇茅湾村“洪山”土地,见正是自己承建的五龙山庄项目土地,王文便急忙来律师商量相关事宜。律师表示,如果是普通程序起诉,王文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分配拍卖款实现债权。于是,王文选择“督促程序”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证据3:中山日报
在听从律师的建议之下,2004年8月2日,王文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书”。2004年8月10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米井公司发出支付令,即:(2004)中法民一督字第11号(见证据4)。
见证据4:支付令
由于支付令有“15天内可以提出异议就会失效”的法律规定,米井公司代表人颜范俊在拿到支付令后就利用这个限期试图阻止王文顺利拿到执行款,便抓住该时机对王文实施步步紧逼的敲诈。王文表示,一开始颜范俊想要债权30%的好处费,王文没有同意,他就变本加厉加到40%,王文还是不同意,最后被颜范俊加到50%,并表示少一分都不行。否则,将提出支付令异议,让王文债权落空。由于害怕支付令失效,王文在走投无路之下于2004年8月25日与颜范俊签订了让出执行款50%的《协议书》(证据5:协议书让出执行款50%)。2004年9月2日,《支付令》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即(2004)中法执字第4350号。2006年1月18日,王文收到中山市法院部分执行款766448.09元(证据6:进账单)。
证据5:协议书让出执行款50%
证据6:进账单
此时,被拖欠工程款长达11年之久的王文早已是负债累累,不少债主在得知其收到执行款后纷纷上门讨账,不到十天这76万余元的执行款随即被支付完毕。
证据7:颜范俊付款发票并签名
证据8:见欠条
2006年2月2日,颜范俊得知王文收到部分执行款后跑到王文建筑公司办公室要求均分50%执行款,王文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颜范俊随即开始打砸王文办公室电脑,一台电脑被当场打坏。之后王文到中山公安局三乡分局谷都派出所报警,民警将颜范俊带去派出所后出面调解,让其赔偿王文一台电脑(证据7:颜范俊付款发票并签名)。颜范俊被放出后,继续找人闹事以达到敲诈王文钱财的目的。因害怕出事,王文被迫写下24万元欠条交给颜范俊(见欠条证据8)。这之后,颜范俊便找一些社会人士天天到王文办公室收账闹事。最后,王文不得已被颜范俊敲诈9万元(见姜政彪收据证据9,10)。
证据9-10:见姜政彪收据
步步为营连环设“套”
因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了米井置业另一地块,原本王文于2014年9月份能收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拍卖五龙山庄”另一地块的的执行款470多万元,其他的债权人也已经先后领取了执行款。但这个款项又在颜范俊伙同他人实施的“阴谋”之下被搁浅。
直到2014年9月28日中山市中院执行局卓靖主持听证会,王文才发现原来是颜范俊、肖桦及律师黄晓燕又设计了另外一个“陷阱”,阻止自己领取执行款。
原来,2014年8月26日,肖桦以债权人身份投诉王文,向中山中院发出一封投诉信,内容是王文虚构债权,参与债权分配侵害了投诉人的债权,提出支付令债权虚假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目的是阻止王文顺利领取剩下的470多万元执行款。
被逼无奈之下,2014年10月5日,王文约颜范俊到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酒店谈判。原来,颜范俊一直对2006年2月2日王文报案的事怀恨在心,一直想要伺机报复王文。于是就伙同肖桦、黄晓燕等人设计制造了一个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欠肖桦的租金案,该虚假诉讼案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已顺利完成,颜范俊安排肖桦拿此案投诉。
2014年10月22日,在颜范俊多次紧逼与恐吓之下,王文与素不相识的肖桦,在律师黄晓燕设计好的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的《付款协议书》和《付款协议书承诺书》上签了字,被迫将348万元债权处分给了他们(见协议书、承诺书证据11)。承诺书上颜范俊还签了担保,该两份文书上的日期2014年6月25日假日期,是颜范俊与黄晓燕设计。
见协议书、承诺书证据11
颜范俊告诉王文,让其拿着协议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并叫王文不用去,叫律师去,要求当庭和解,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就直接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拿走款项(有颜范俊与王文通话录音为证)。
2014年10月22日,颜范俊、肖桦与黄晓燕在拿到王文签字的《付款协议书》及《承诺书》后,当天就赶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见起诉状证据),当天该院受案,即:(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00号(见受案书证据)。当天该院向王文开具了应诉通知书,2014年12月3日第一次开庭。12月22日,该院法官吴杰作出裁定(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00-1,冻结查封了王文执行款 368万元(见开庭传票、裁定书证据)。
律师表示该案自相矛盾
感觉到掉入一个“弥天陷阱”的王文在签订《付款协议书》后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其立即报警,涉案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2014年11月13日,王文收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果然,颜范俊一伙利用威胁恐吓之下取得的《付款协议书》起诉王文。
接到传票后的王文于2014年12月2日到三乡分局谷都派出所报案,拿到了报警回执。之后王文又到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法制办了解情况,警方对此案的立案没有提出任何疑问,表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3日下午3点,颜范俊来到谷都派出所调解室,当时王文和该局局长也到了现场,颜范俊当场承认王文与肖桦签的《付款协议书》是假的。
但让王文至今不解的是,报警后五个多月之后时间还没有立案。
这中间,究竟是难作为还是不作为?
代理该案的律师表示,该案漏洞百出,肖桦的《投诉信》与《付款协议书》和《付款协议书承诺书》中重点问题自相矛盾。2014年8 月26日与2014年9月25日,肖桦及其代理人黄晓燕律师向中山市中级法院递交的《投诉信》中称:王文与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债权虚假,要求法院中止王文执行款。但是,在2014年10月22日肖桦与王文签订的《付款协议书》及《承认书》,又承认珠海市米井置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28日与王文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有效。并且,颜范俊利用肖桦名义实施敲诈取得的348万元债权,起诉王文的恶意虚假案中如此答辩:对于米井置业欠王文工程款的真实性,如果王文同意分给颜范俊执行款,支付令债权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这是非常明显的敲诈勒索。
在《付款协议书承诺书》中也注明,只针对王文在法院收取的执行款,不涉及王文的其他财产。事实上,此前王文根本就不认识肖桦,包括米井公司的所有人及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及在五龙山庄住的人都可以证明王文根本就没有转包过任何工程给肖桦施工。
律师还进一步分析,肖桦、颜范俊、黄晓燕一伙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违法采取欺诈、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使王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或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2014年10月22日,在颜范俊恐吓之下,王文与素不相识的肖桦签订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的虚假的《付款协议书》和《付款协议书承诺书》,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应当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或无效的合同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案律师还表示,这是一起通过连环虚假诉讼实现诈骗钱财的新型诈骗犯罪。颜范俊、肖桦、黄晓燕利用恶意虚假诉讼案,阻止了王文在法院依法取得执行款。之后,敲诈逼迫王文签订假协议书取得了348万元的债权。然后,再到法院进行恶意虚假诉讼实现诈骗的钱财。该连环虚假诉讼案,律师充当军师借司法权威,实施虚假诉讼诈骗,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