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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企业数亿元利益被违法侵占 小股东告状无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22         ★★★
日前,上海一家公司的多名小股东向《人民法治》投诉称,他们曾实名控告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骗与挪用资金,涉及资金总额3.7252亿元,但当地公安机关对控告的合同诈骗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控告的挪用资金虽有立案,却长期无丝毫进展。
    小股东们投诉称:因为上述涉案事实的发生,导致一个注册资本近亿元,实物总资产高达6亿余元的公司,资产全部被查封。
    为了解事实真相,《人民法治》记者专程赴上海调查采访。
    涉嫌挪用巨额资金
    据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下简称小商品城公司)的朱盛坦、林开磊、郑继远三名小股东(下简称小股东们)反映,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纪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借自批的方式,从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挪用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资金共计12252.978万元,迄今未归还,涉嫌挪用资金罪,证据确凿,数额特别巨大。
    据了解,小商品城公司的资产主要集中在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项目上,该项目由小商品城公司独自开发,总建筑面积53000平方米,于2012年10月取得产权证,现评估价约6.6亿元。
    林纪韶代表巨鼎实业持股成为小商品城公司的大股东,并从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2月21日止,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份全体股东(包括林纪韶在内)签名确认的《股东个人借款计算表》显示,截至2013年8月28日,林纪韶借款12252.978万元、林纪良6.495万元,其余三名小股东朱盛坦、林开磊、郑继远名下的借款均为负数,说明是小商品城公司欠股东的钱,分别是朱盛坦被欠114.2634万元、林开磊被欠171.4889万元,郑继远被欠503.0514万元。
    小股东们向公安机关控告林纪韶挪用资金时,还提供了八份由林纪韶自借自批的付款申请单,时间自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涉及资金总额415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6月29日,林纪韶接受《人民法治》记者采访时对《股东个人借款计算表》显示其截至2013年8月28日,借款12252.97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异议。但是,对小股东们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占有公司巨额资金拒不归还,涉嫌挪用资金不予认可。
    林纪韶认为,他作为占有公司71%股份的大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正常的拆借,不能算犯罪。他还表示,其他股东也有类似拆借行为。但是,《股东个人借款计算表》中除掉其胞弟林纪良也有6万余元的借款余额之外,其他三个小股东均无借款余额,相反,公司分别欠小股东们每人达百余万元乃至数百万元不等。
    涉嫌合同诈骗
    小股东们还反映,林纪韶在担任小商品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和抢夺公章等方式,与公司外人员黄起文、何志雄及余根淼等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虚构多份个人《借款确认书》,并私自加盖小商品城公司公章进行担保,然后,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骗取小商品城公司数亿元资金的目的,涉嫌合同诈骗,且数额巨大。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证据显示,林纪韶于2012年2月8日,在同一天内签署黄起文提供的《借款确认书》三份,分别是林纪韶向林兴眉借款一笔,本金6930万元(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12年01月04日”,签署时已经逾期35天);向何志雄借款两笔,分别是本金6700万元(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11年09月02日”,签署时已经逾期159天)和本金5324万元(约定“最迟还款日为2012年02月25日”,签署时只余17天)。全部约定月利率为4%,逾期还款则“另加收违约金借款总金额的20%”。
    三份《借款确认书》均盖有保证人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公章。
    小股东们提供的相关银行往来单据证明,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黄起文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向林纪韶实际控制的企业共支付6.2亿多元(包含了所谓林兴眉和何志雄的全部借款18954万元),但他已经收到林纪韶通过其实际控制企业支付的款项达6.8362亿余元,两相对抵,黄起文一方实际倒欠林纪韶本金6248万多元和按2%月利息计352万多元。这说明林纪韶根本就不欠黄起文的钱。
    但是,黄起文仅凭上述《借款确认书》,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迅速查封小商品城公司5.2万平方米的全部房地产,然后要求林纪韶签署《欠款确认书》,要求小商品城公司的股东签署《还款承诺书》和《临时股东会决议》。随后于2013年1月10日,黄起文向宝山区法院打招呼解除对小商品城房地产2号楼和3号楼的查封。
    据小股东们反映,当时,他们正在用小商品城的房地产权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解封才能办理,他们为了迅速解封,只好违心签下了上述两份文件。
    6月29日,林纪韶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了小股东们的说法。但林纪韶同时强调,就是后来签署的三份文件,才让黄起文的官司获得胜诉,否则,黄起文仅凭上述三份《借款确认书》是不可能胜诉的。因为只要经过对账,就可以查证他确实不欠黄起文一方(包括黄起文老婆林兴眉与其外甥何志雄)的钱,他也认为与黄起文欠款纠纷一案的官司输得很冤,但责任不在他,文件是小股东们愿意签的。
    2014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98号和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宝山区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682号和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商品城公司为林纪韶向林兴眉承担6930万元、向何志雄承担5324万元,总计本金12254万元及其自2011年5月19日等不同日期起算的利息1亿多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合计超过2.2亿元(其中何志雄的一笔借款本金6700万元,又以已经归还本息为由未起诉)。
    小股东们还反映,在得知黄起文已经通过诉讼达到让小商品城公司承担其2.2亿多元担保责任的目的后,林纪韶的另一债权人余根淼立即以其配偶张方敏的名义于2014年7月1日,凭借由林纪韶抢夺后的小商品城公司公章签署担保的四份《借款确认书》,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商品城公司为林纪韶承担偿付2180万元本金和1040万元利息,合计3220万元的担保责任。
    对此,林纪韶明确向记者表示,他本人实际只欠余根淼及其配偶500万元。
    另有《小商品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登记表显示,截至2013年3月13日,该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总计为8笔,其中并没有对余根淼及其老婆张方敏的债务担保记录。
    而张方敏提供给法院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款确认书》及担保落款时间均在2013年1月之前,与上述《小商品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登记存在明显的矛盾。小股东们据此认为,《借款确认书》上的公章是2013年1月18日公章被抢之后加盖上去的,同时为了掩盖用抢夺公章盖上的担保,又故意将落款时间提前。这也是林纪韶与余根淼存在合谋伪造虚假借款及虚假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的一个重要证据。因为仅凭余根淼一方是无法单独完成上述《借款确认书》及小商品城公司担保盖章的一系列操作。
    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记载:报警人朱盛坦,于2013年1月18日20时52分报警称:其办公室两只保险箱被10多人强行拿走,接警民警查看现场监控并经朱盛坦确认,保险箱系小商品城公司董事之一的林纪韶拿走。其中一只保险箱内有小商品城公司企业公章一枚;另一只保险箱内有朱盛坦本人房屋产权证6份、“上海市华金南北干货批发市场”企业公章一枚。林纪韶拿走保险箱的目的不详。
    2015年7月3日,就小股东们指控余根淼与林纪韶合谋,以虚构借款及用抢夺到的公章加盖在《借款确认书》上做虚假担保的手段诈骗小商品城公司数千万元资产一事,记者通过电话与短信采访到余根淼。
    余根淼回复称:“对于他们所谓举报的事情,借款纠纷现已在上海虹口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会公正地依据事实证据判决。就小股东及林纪韶之间的事情,我们也已在上海青浦经侦做了协助调查,并留有笔录。”
    同时,还就小股东们指控黄起文与林纪韶合谋,涉嫌以虚构借款及虚假担保的手段诈骗小商品城公司数亿元资产,经向当地公安举报后,被当地公安局刑拘与取保候审一事,记者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黄起文,进行核实与采访。但黄起文始终不接电话,也未回短信。
    针对小股东们的指控,林纪韶虽然也认为与黄起文一方不存在债务,法院判决他与小商品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钱给黄起文是错判,并否认与余根淼有3000万元的欠款,只承认实际借款500万元。但是,林纪韶矢口否认与黄起文、余根淼存在合谋诈骗小商品城公司资产的动机和行为。
    然而,小股东们指出:林纪韶与黄起文的合谋是明显的,首先表现在林纪韶私自为《借款确认书》加盖小商品城公司的公章予以担保;其次,林纪韶同一日签署三份《借款确认书》总借款金额合计本金近2亿元给黄起文,而且签订当日有两份已经处于逾期还款时间,分别逾期35天、159天。还有就是明知已经存在超长逾期还款的事实,还同意接受超高额的惩罚性利息,三份《借款确认书》均约定,超过“最迟还款日”即逾期的违约责任,必须“另加收违约金借款总金额的20%”。双方如果没有利益合谋,林纪韶自愿签署对自己显失公平的借款协议就彻底违反常理。
    有案不立,立而不侦?
    公安机关担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职责使命。如果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无异于放纵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小股东们反映,2014年7月27日,他们根据上述证据与事实,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实名控告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纪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黄起文合谋、与余根淼勾结串通,利用虚假的《借款确认书》及私自加盖公章,伪造小商品城公司对其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实,再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小商品城数亿元和数千万元资产的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小股东们同时还控告林纪韶在担任小商品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12252.978万元,数年未归还,涉嫌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
    2014年7月28日,青浦公安分局签发的《受案回执》称:朱盛坦你于2014年7月28日报称的林纪韶涉嫌挪用资金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达沪公(青)(经)受案字[2014]1130号)。
    2014年8月20日,青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以“林纪韶涉嫌挪用资金案”决定立案,并将沪公(青)立告字[2014]6191号《立案告知书》送达小股东们。
    但是,青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对林纪韶挪用资金案件在立案之后,仅仅讯问林纪韶一番后就不了了之。
    2014年9月19日,青浦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以“林纪韶报妨害司法案”给林纪韶送达沪公(青)立告字[2014]6862号《立案告知书》,随后刑拘了黄起文和何志雄,两人已于2014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此案至今未结。
    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但据小股东们反映,他们对林纪韶涉嫌合同诈骗的控告,已经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青浦公安分局至今未立案,也没有发给他们《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5年6月25日,《人民法治》记者就小股东们反映的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致使其告状无门的问题专程前往上海市青浦公安分局采访。该局新闻办施警官接下记者的书面采访提纲后表示,采访必须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办批准。
    当天下午,记者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采访,该局新闻处的袁警官说,他一定会把记者需要采访的内容转发给青浦公安分局,然后,等到青浦分局上报调查结果后再给记者回复。
    自6月26日至截稿前,记者多次电话催促,施警官只是说,领导很重视,但始终没有具体回复记者采访的内容。而上海市公安局袁警官留下的办公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直至截稿,未接到该局的任何回应。
    2014年 2月25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曾在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整治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但时至今日,部分地方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的救济途径就是向检察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专家指出,该法条虽可以通过检察院监督和纠正公安机关的不立案,但是,没有相应的问责条款,不利于遏制公安机关立案的随意性,为权力寻租与放纵犯罪留下巨大的空间。
    现实中就存在滥用职权进行违法立案与不立案的现象,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南沙区公务员何健勇开公车撞死了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4年后才被检方起诉。据检方起诉书,在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后,番禺区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对何健勇不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近日,于广辉被指控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
    针对小商品城公司小股东们的投诉,《人民法治》将继续关注。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5年8月号)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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