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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象山梯梯公司和东海银行案判决遭质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9/28           ★★★
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倪哉林(以下简称梯梯公司)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行长黄钱海(以下简称石浦支行)联合诈骗,用谢利平、何吉良、倪哉志、王宝成、张国荣、沈和平、麻炳会、王志军、朱善虎、董文辉、李剑荣、俞才友等12人(以下简称谢利平等)及其家属的资产作抵押违规放贷给梯梯公司,但象山县人民法院却进行了一边倒的不公判决。

事情经过:谢利平等属梯梯公司的项目经理,因承包工程项目需资金周转,经石浦支行和梯梯公司商定,可在石浦支行处以梯梯公司作为谢利平等限额担保人,加上谢利平等联保形式取得个人授信,石浦支行就可根据被授信人的申请放贷。梯梯公司为此组织谢利平等12名项目经理及配偶,于201 3年5月18日到宁波办公室集合,并请来石浦支行的工作人员,让谢利平等在石浦支行提供的空白格式《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连带保证承诺书》、《借款借据》、《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款审核书》上签字。应石浦支行的要求,大部分项目经理的配偶也签字承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字后,所有签字人均向石浦支行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离开时,谢利平等问石浦支行的工作人员,何时能拿到盖章后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证明银行批准了谢利平等的贷款申请。石浦支行的工作人员回答说:该合同要经银行内部逐级报审,银行批准后会告知具体放款事宜;届时,银行会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根据申请人后续提交的用款申请与证明材料,指派工作人员与贷款申请人具体进行联系。此后,梯梯公司和石浦支行私自办理了发放贷款事务,并未告知谢利平等,谢利平等还一直在盼石浦支行的贷款额度审批答复与盖章后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却毫无音信。直至2014年7月,谢利平等接到象山县法院的传票才知上当受骗。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利平等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故谢利平等与石浦支行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作为借款人在空白的《提款审核书》上签名,亦表证明其明知借款将转账交付至他人账户,其对于该种‘放任’的授权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结合本案相互联保借款的背景,谢利平等对于借款进入梯梯公司账户应当明知。现石浦支行提供的借款借据说明本案借款已交付,并且已实际交付给谢利平等所要交付的梯梯公司账户内,虽然石浦支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不是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故石浦支行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谢利平等12人及各担保人亦应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有效。”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谢利平等所有财产数千余万元,于2014年6月被一审法院诉前保全,至今长达一年有余,一审法院没给谢利平等任何书面手续。谢利平等多次要求一审法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审判庭与立案庭互相推诿。2015年6月下旬,谢利平等再次到立案庭询问为何不给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得到的回答是找不到谢利平等12人,寄过退回了。当谢利平等要求立案庭出示邮寄凭证时,居然回答说:找不到啦! 谢利平等的复议诉权因此被驳夺。

在一审庭审中,谢利平等曾口头提出反诉,主审法官告知说不好反诉。谢利平等因一审未能反诉,另案起诉后找到一审主审法官,告知说已另行起诉。没想到一审主审法官仍说不能反诉,还责怪立案庭不应对谢利平等另行起诉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一审程序违法且上诉人等在一审完全没有平等的诉权。

二、一审判决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一审判决的推论得出:1、谢利平等所签《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文本是空白的,这些经谢利平等签名的空白贷款文本的持有人,可以不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合同基本原则与交易习惯,任意填写其所需要的内容;2、借款合同成立有效后,贷款人可以不顾借款人的利益,想将款放给谁就放给谁,借款人都得还。这就是一审判决的逻辑! 谢利平等不知一审判决是否分清合同成立有效与履行的基本要件,是否清楚合同履行不当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从石浦支行的放贷过程说明其真实目的不是要给谢利平等贷款

分析一下被石浦支行的放贷款过程,就知其真正用意:

(一)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在贷款人银行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谢利平等没有去石浦支行开立账户,以谢利平等名义在石浦支行开立账户是梯梯公司和石浦支行合谋所为;

(二)谢利平等所签的空白贷款文本即《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承诺书》、《连带保证承诺书》,是为石浦支行审批贷款额度所用;贷款额度所用批准后,谢利平等就应在石浦支行开立账户,这时,作为借款人可以根据当时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开户与贷款、以及贷多少款。谢利平等可以在这时决定所签的空白《借款借据》是否使用与怎样使用。谢利平等所签的空白《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款审核书》,是在贷款到账后贷款行将该款转给交易客户时所用。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不开户、不填写《借款借据》、贷款将无法到账。换言之,谢利平等完全能够在贷款额度批准后,控制此前所签的无论是否是空白的贷款数据所有风险。即便《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款审核书》的内容是填写后才让谢利平等签字的,谢利平等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请求变更交易对象,即在交易合同上下功夫,没有交易合同,是无法放贷的。而谢利平等根本就没有签过贷款用途这一贷款必不可少的交易合同! 再说,石浦支行作为贷款方,必须要审查贷款用途,石浦支行将贷款以谢利平等名义所开的银行账户上的3000万元划到梯梯公司账上,凭的是交易合同,但至今这一放贷必不可少的交易合同却无人见过!这就不得不使人要问交易合同何人所签?贷款的真正用途何在?

(三)石浦支行在审批与放贷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完全避开谢利平等,没有向贷款合同的相对人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谢利平等并没有授权给梯梯公司开卡,即便石浦支行认为,银行方可以为谢利平等开卡,其开卡行为是善意的,为何开卡后不将银行卡交给谢利平等?

(四)谢利平等从未承诺对梯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凡此种种,象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然不顾,且故意回避石浦支行发放贷款所必经的程序,对其中一些

关键环节与证据避而不提,从而混淆了发放贷款的基本事实,只一味的认为贷款已发放到谢利平等账户,且亦非无效合同的行为。故认定石浦支行已向谢利平等贷款的事实。判决毫无法律依据,无法让人信服!

文章来源:http://msgc.xfrb.com.cn/newsf/2015/09/16/144239189472.htm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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