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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东昌区法院侵占群众财产,强制百姓迁出自有房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4         ★★★

吉林通化东昌区法院侵占群众财产,强制百姓迁出自有房屋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进入了两会时间,两会是反应民情民意的平台,通话发布官微发表文章称,将履行好人民赋予的职责,传递来自基层一线的心声。然而,一桩通化市十年冤案

却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近日记者获悉,十年前吉林通化的一对小微企业夫妻拿出全部积蓄,买下当地法院拍卖房产供经营使用,至今法院仍不给办理过户,并强制将二人从房屋中迁出!不仅如此,当地法院公然拒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示、法院院长擅自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导致老夫妻二人全部积蓄购买的房产被强制霸占,财产遭受侵害的同时,还遭到当地两级法院两位院长的无端恐吓和恶意威胁,并联合当地派出所限制二人人身自由,前段时间更是直接打电话警告:“十九大期间不得外出去北京上访,老实在通化待着!

十年间为讨回公道,受害人陈老先生每个日夜整理诉状,冒着东北严寒每日蹲守当地法院门口寻求正义,院长闭门不见不说还派人暴力轰赶!多年悲惨遭遇,致使身体和精神上出现各种病症,此期间花费巨额手术费才保住双眼不致盲,如今双腿需要借助拐杖蹒跚行走,但仍坚持正义维权上访;妻子前后也进行了两次大手术,几乎耗尽了全家所剩积蓄,平日她除了要照顾一直生病的丈夫,天没亮就出去回收废品,靠一些微薄收入来添补家用,还要供孩子上学……

他们找到记者后,悲愤哭诉了这十年来的悲惨遭遇:“我们买法院拍卖的房子,为何把房本过户给别人?!我们交了钱,为何要让我们迁出?!人民法院不为人民办事,强占我们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法律何在?!正义何在?!

事件缘起:购买法院拍卖房产

该起事件起因于1995年,1995年受害人陈先生注册成立一家公司进行经营,并租赁了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第三建筑公司坐落于通化市建设大街79号门市房用作办公。到了2003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将其租赁的门市房予以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受害人陈先生和妻子是第一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003年9月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通化宏达拍卖有限公司将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会上陈先生和妻子拍下了两处门市房:1,通化市建设大街79号一层商业用房,68.63平米,购得价格20.5万元人民币;2,通化市建设大街79-1号一层商业用房,159.22平米,购得价格47.8万元人民币。并于当年9月10日全额交清了拍卖购房款和拍卖佣金。两处门市房拍得后正式移交给二人使用。至今,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出具房产过户手续和裁定书,使得这两处合理合法购买的门市房始终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房产被法院判给案外人,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没想到的是,到了2008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故将受害人陈先生和妻子二人强行列入第三人参加一个所谓的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其目的就是抢夺上述通过拍卖购买的两处门市房。

此期间,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也未给出任何解释说明,强行将上述合法拍卖程序购买的两处门市房判给了判给第三人张杰所有,并让陈先生和妻子二人从中迁出。于是,受害人陈先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2010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出: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定执行!

2010年1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此前错误判决,本案发回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11月1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拒不改正错误的判决,在证据不能支撑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和以前的判决一样。(见(2012)东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被害人陈先生不服,再向通化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4年10月3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害人被法院强制迁出,法院院长擅自过户房屋

2015年2月1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树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院长刘东海,擅自将上述两处门市房过户给第三人张杰和其妻子王萍名下,受害人陈老先生无奈,再次申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此前错误判决,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新再审。

2016年4月14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是又维持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的判决。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批示。

2016年9月20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让受害人陈老先生和妻子二人从上述两处自购门市房中迁出。此后,受害人陈老先生不断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

2017年7月20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下达了公告,限7日内必须从上述两处门市房中迁出,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十年遭受噩梦,案件背后严重徇私枉法

受害人陈老先生接受不了这样恶意错判的判决裁定,带着伤腿架着拐各处上访,力求最后的公平公正,坚持着最后一点点的正义审判!颤抖着向记者坦言,上述案件经过描述句句属实,且有相关文件和材料图片作为有效法律依据,他坚信正义的力量一定可以打败徇私枉法的恶势力。

律师孙婉给出相关意见和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第30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法》第40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结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案件处理:应强制当地法院及第三人张杰和妻子返还受害人上述两处房产,并承担相应赔偿;

(二)该类型案件在法律法制中,确实极为少见,“一房两卖“且源自于当地法院,这样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商业准则,从最高法院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批示,当地通化中级法院竟公然拒改,在整个社会法制案件中,尚属罕见!期间,通化中级法院院长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就擅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欺瞒法庭、当事人和律师,且不敢公布与众,这样官商勾结强占群众私有财产的举动,完全有理由让我们看出,该案件背后隐藏着徇私枉法,违法违纪,官官相护的严重腐败案件,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进行审查!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发布以来,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土地产权、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等这些观点引起社会热议,就上述长达十年之久的公民财产遭受侵害的个案来看,目前仍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审查和监督,以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让公民感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让我们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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