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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终审法院判定强拆违法 免烧砖厂有望沉冤昭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4/23         ★★★

楚雄:终审法院判定强拆违法 免烧砖厂有望沉冤昭雪

2016年8月23日,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蒋家居民小组和龙江社区龙泉居民小组地块的成安免烧砖厂、停车场、旅店、成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水泥彩瓦厂与魔芋加工厂等多个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被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楚雄城管局”)强行推倒。由于没有任何财产保全,工人住房、旅社、厂房及厂内机器设备全部被强拆人员砸毁,拆除建筑面积达四千多平米,两条免烧砖生产线、一条彩瓦生产线、三条魔芋加工生产线、一条建筑废料生产线、价值数百万的成品免烧砖及水泥彩瓦绝大部分被损毁。工厂正常生产被迫中断,四十几名工人被迫解散,各项损失高达上千万。

“砖厂并不是一天两天建成的,就在政府眼皮底下,从初建到规模一天天扩大,是一个多年的过程,政府不但知情还给我们办理了相关执照。为什么以前不追究违法建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任,显然是政府默认的。”被楚雄政府强拆的成安免烧砖厂负责人聂成安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强拆当天,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的开发商楚雄亿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就连夜占用聂成安企业地块施工建设。用地心切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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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已建成封顶的(楚雄)义乌国际商贸城占用成安免烧砖厂兴建项目的一角

据了解,被强拆时聂成安已在该地块从事生产经营十余年,企业规模年产值千万元以上。成安免烧砖厂被推倒时,聂成安诉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还处于诉讼期间。在法定诉讼期内企业就被强拆,程序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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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 (2018)云23行终3号终审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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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2018)云23行终3号终审判决书(2)

据了解,聂成安经营的成安免烧砖厂等多个经营实体占地约四十五亩,是聂成安于2009年租用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蒋家村民小组和龙江社区龙泉居民小组空地,该地块坐落在三家塘客运站与木材加工厂和龙泉村之间,租金已支付到合同期满(租期10年,2019年12月31日到期)。经村小组、社区与鹿城镇三方同意。聂成安已在该地块经营空心砖及其他项目多年。聂成安为该地块多个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证据显示,该地块免烧砖厂、停车场等多个经营实体均按要求取得了发改、环保、规划、工商、税务等相关合法手续与营业执照:楚雄市发改局于2013年6月9日下发的 “楚发改批【2013】199号”文件,批示“准予备案建设砖厂”。楚雄市环保局于2012年5月18日下发“楚环许准【2012】46号文,同意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通过环保验收”。2015年1月5日,楚雄市环保局再次下发“楚环许准【2015】1号”文件,表示对免烧砖厂予以行政许可。楚雄市规划局于 2004年5月12日也颁发了【(2004)工程0001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示本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

据了解,楚雄市政府征用该地块是用于建设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在楚雄市城管局强拆聂成安免烧砖厂之前,负责人聂成安已就补偿价格问题与负责此事的楚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过多次谈判,但因双方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谈判过程中,政府也始终未提及搬迁安置一事。自拆迁以来,该厂就被地方政府以擅自取水等理由处罚,税务、土地、工商、水务、公安交警、住建局、城管、经信局、质检、供电与安监等多个执法部门曾对其无中生有地开出处罚决定书、处罚通知书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罚单”。

多个事实也证明,楚雄当地政府对成安免烧砖厂的拆除是为了尽快推进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的建设。2016年6月28日,楚雄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下发“楚经信通【2016】12号”文件,责令楚雄鹿城供电局依法按程序对成安免烧砖厂采取停电措施。该通知中提到,对成安免烧砖厂进行停电是配合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建设指挥部。

一个名为“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的商业项目已于聂成安厂房被拆前数月就悄然动工,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封顶。

该地块周边村民证实,在2016年8月23日房子被推倒当晚,该博览城开发商就将原有彩钢瓦围墙往成安免烧砖厂被推倒地块中推进了数十米,新的彩钢瓦围墙当日晚上就被竖起来,占用成安免烧砖厂地块约四十五亩进行开发,目前该占用地块已施工完毕。

云南楚雄官方发布的信息显示,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坐落于云南省楚雄市三家塘元双公路与老320国道交汇处。该项目由中国商业地产十强企业——亿丰集团联合宏达国盛集团及浙江义乌小商品城行业协会共同投资打造的中国第六代商品集散中心。项目总占地面积600亩,计划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按照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进行开发,总建筑规划面积为四十五万平方米,力争三年全部完工。

相关信息显示,亿丰集团和尚亿集团均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的企业。

云南经济日报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的报道称,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一期项目竣工,已竣工面积29.3万平米,在建3.4万平米,未建2.3万平米。2017年1—9月完成投资37,000万元,累计投资47,000万元。项目一期第一地块已竣工并投入运营;一期第二地块E1栋、F2栋、F3栋、F5栋、F6栋正在精装修中,F1栋五层柱屋面梁板已完成。

2017年10月31日,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一期作为云南省楚雄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建成开业。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以违法建筑物为由进行强拆是政府惯用手段。因此,本案并非土地征用强拆,而是地方政府对开发商占地的配合。很明显,这就是当地政府为了最快速度推进商业开发而不择一切手段实施的拆迁,其真实用心就是为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开道’。”一位熟悉内情的当地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

聂成安及家人也质疑,成安免烧砖厂占地面积达四十多亩,其中的多个经营实体也并非一朝一夕建立起来,偏偏在建设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开发有需要时才有村民举报(该地块每个实体都办理了合法证照等各项手续,在政府部门也有备案)变成了必须要立马拆除的“违建”。政府蓄意打击报复,想借此清理掉“障碍”之心显而易见。

两级法院均认定强拆违法

针对楚雄市城管局的野蛮行径,楚雄市人民法院与楚雄州人民法院先后下达(2016)云230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与(2018)云23行终3号终审判决书,均认为楚雄市城管局于2016年8月23日对聂成安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河前社区蒋家居民小组和龙江社区龙泉居民小组所有的合法经营企业与房产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下达的(2016)云230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中表示,楚雄市城管局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确认楚雄市城管局于2016年8月23日对聂成安4295平米临时简易建筑物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而楚雄州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下发的(2018)云23行终3号终审判决书认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款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楚雄市城管局于2016年7月1日做出楚城综行强拆【2016】01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告知被上诉人聂成安“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上诉人聂成安不服该强制拆除决定,于2016年8月30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市城管局于2016年8月23日,即法定期限未满就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不当。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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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2016)云230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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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2016)云230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2)

针对楚雄市检察院起诉聂成安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3月27日做出(2017)云23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也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布撤销后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了解,本案是否开庭及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认为,该案件楚雄市城管局违法强拆在先。聂成安为了保护巨额企业财产阻止违法强拆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正当防卫行为。

此外,据了解,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也疑云未解,楚雄市政府对此避而不答。

2015年10月,聂成安就申请了西南(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涉及自己企业所在地块的土地信息公开,在经过楚雄州中院与云南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之后,云南省高院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2016)云行终37号判决。认定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聂成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

蹊跷的是,2016年8月5日做出的答复称该申请事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等内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职权范围,可依法向楚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国土部门与政府部门相互推诿姿态可见一斑。

至此,案件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

受害者聂成安及家属表示,至今事发一年半,上千万的企业资产损毁额仍未讨要到说法。

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楚雄各级司法机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践行十九大精神,引发关注。对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与具体处理结果,媒体将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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