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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执法机关枉法判决制造冤假错案蹂躏教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贵新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6/7         ★★★

贵州执法机关枉法判决制造冤假错案蹂躏教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大量存在”。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状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影响了法制中国的形象,更严重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虽然自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开展,上到中央、下到地方政府诸多大老虎纷纷落马。大老虎打了不少,但更让人民群众恶心的苍蝇却依然横行,他们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猖獗横行,目无法纪,违法犯罪。

这不,贵州省福泉市第四中学教师唐信乾,就因为所谓的师德失范问题蒙受冤屈,被当地的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违法取证枉法判决,蒙受冤屈却申诉无门,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晚自习约谈学生做考前分析惹祸端

据了解:2016年4月29日晚自习,高三(6)班班主任唐老师与班上杨某某在办公室作高考考前分析。23:54分,唐老师打电话问其是否安全到家,其电话在通话中。23:57分杨某某发短信给唐老师:“老师,刚才是我妈打电话问我睡觉没有,你早点休息”。4月30日凌晨2:18分许,杨某某男朋友向牛场派出所报案称唐老师猥亵杨某某。派出所出警,向唐老师了解情况后,让唐老师通知校长接其回家。副校长接唐老师回家路上,说杨某某男朋友称这事可大可小,今天中午1点来处理,让唐老师把这件事给校长余能华讲一声。唐老师打电话告知校长余能华,请其中午1点到场。

校长介入威胁恐吓要求拿钱协商解决

4月30日:6:38分许,余能华电话向唐老师了解情况,唐老师告知在拿椅子给杨某某坐时可能碰到其手。7:00左右,余能华打电话给唐老师,称杨某某家长现在还不晓得这个事情,这事要第一时间找到这个学生。7:30分许,余能华到学校接高三(6)班学生李琴去找杨某某。10:00许,余能华到唐老师办公室说事情很严重,学生家属来处理时,千万不能与家属见面。12:40分许,余能华到唐老师办公室说:“杨某某家属来了二三十人,情绪激动,对这事很敏感。根据目前全国师德一票否决,有从重处罚的可能。处理不好,重则判一两年,轻则开除公职。”结合全国处理师生纠纷事件形势,以及碍于面子等因素,唐老师答应余能华的建议,准备拿二三万,顶多三四万来协商处理。

13时许,余能华打电话告知唐老师对方要30万,走司法程序去了。13:30分许,唐老师让妻子到学校一起去都匀,请律师维权。余能华遇见唐老师妻子,吓唬唐老师妻子说情况很严重,对方家属要30万,唐老师只同意给三四万,如果协调到二十万左右看能接受不。唐老师妻子不知事情真相,被吓唬就同意了。自此,余能华不再听唐老师意见,以唐老师妻子答应为由,将已经离校的学生家长叫回来,私下与对方协商谈成238811元的赔偿,私自给学生家长书写欠条。恐吓唐老师签字,不签字就让公安控制唐老师的自由。唐老师看欠条格式不对,且没有欠款人,是无效欠条,一时糊涂就在证明人安勇之后签了名。

5月2日17时左右,唐老师打电话告知余能华,事情很冤要走司法程序。余能华让唐老师晚上去办公室。首先周长军副校长问唐老师什么态度,唐老师坚持走司法程序。然后周长军讲了余能华说的证据:①报案是杨某某发短信给同学求救,旁人看不下去了报的案,有旁证;②现在对方不谈猥亵,而是说强奸未遂;③派出所当晚提取了你的唾液细胞和指纹,等待鉴定。在余能华的谈话中,余能华除重复上述3条证据外,更是直接拿之前石坝小学发生的一小学老师猥亵一8岁小学生的案例作比,说两个案例一模一样,没有丝毫差别。最后直接下判决,走司法程序,关进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监外执行是一定的,监外执行最低最低6个月,最高可达2年,只要判刑,工作就必须开除,以后就只能自谋职业。

5月3日晚21:40左右,余能华打电话给唐老师,叮嘱千万不要反悔,坚持保持协调的状态。22:00左右,余能华又一次打电话给唐老师:“不知那个不怀好意的人把信息发给教育局蒋仕萌局长了。蒋局长打电话给我,我说我一直不知道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处理一定要稳重及时,不能出任何问题。”5月4日下午18时许,唐老师再一次明确告诉余能华坚决走司法程序。21:13分余能华又私下打电话给唐老师妻子,要求唐老师妻子参与协调。

政府教育局校长村支书联合要求协商解决

5月5日11时许,福泉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明到四中,了解唐老师的真实想法及事情经过。唐老师如实回答并坚持走司法程序。15:43—16:08分副局长王明谎称唐老师在派出所已经承认,走司法程序对小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等欺骗、恐吓唐老师妻子协调处理。21:52—23:00王明副局长、牛场政府综治办吴主任、工作人员李永军、余能华校长、双龙村村支书找唐老师谈话,一再诱导游说唐老师协调解决。5月6日下午,牛场政府找唐老师谈话,让唐老师拿几千万把块钱来协调解决,唐老师坚持走司法程序。5月8日19:08分,福泉市公安局传唤唐老师,对唐老师进行讯问。讯问前几个民警轮番轰炸,让唐老师拿点钱协调处理。讯问完毕又叫民警阮运松(同学关系)做工作,让唐老师拿几千万把块钱协调处理,唐老师坚决走司法程序。

公安违法取证伪造证据失职渎职制造冤假错案

1.2016年4月30日03时32分至4时58分与4月30日03时59分至04时53分,民警王伟宏在民警应传梦的陪同下作为记录人在同一地点对唐老师和学生张天军作询问笔录。

笔录又显示,2016年4月30日02时35分至4时20分,应传梦作为记录人与民警宋鑫对杨某某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做假严重违规违法。

2.案件发生于4月29日晚,5月6日勘验现场,勘验时间却标注为5月3日14时41分至15时18分。落款时间和分析报告时间均为2016年7月10日(而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勘验笔录只有一个民警签名,没有主办民警王伟宏的签名。勘验现场时是学校老师彭惠旭带路并开的办公室门,彭惠旭老师全程在场,证实现场勘验时只有两个民警,没有其他人,但现场勘验见证人却为“李帮举” 。故,该勘验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还存在与客观事实相背离,做假的情形。

3.福泉市受案字【2016】31号受案登记表,接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02时18分,接报民警为王伟宏、应传梦。现场勘验笔录接报时间却为2016年5月3日14时25分。2016年5月1日已给杨某某送达了受案回执。何来两个报案时间?

4.现场勘验位置示意图指示明显错误。表述中的“其北邻高三六班教室”,高三六班教室在一楼,位于办公室下方。拍摄图片下方明确标注高三语文组办公室(相邻为高二(4)班教室),但未注明高二(4)班教室当时是高三(9)班教室,文字表述中也没有表述。仅表述了过道两边的教室,且二楼没有活动室。示意图及文字表述均为一楼教室方位情况。所以现场勘验严重不实,取证程序违法、造假。

5.办案说明及办案区域使用情况登记表:福泉市公安局民警覃波、吴超、宋鑫等在5月8日22:44至5月9日09:06对唐老师进行询问:①将询问时间安排在午夜,且通宵达旦地询问,时间长达10个多小时,疲劳审询,违规违法。②注明对询问过程及休息时间全程录音录像,但拒绝提供,违规违法。

6.民警王伟宏、应传梦调取杨某某关系较好的同学刘永青与王银花QQ聊天记录,多页话语被遮盖,内容不完整、真实性存疑。5月5日杨某某发送的辱骂唐老师的短信 “差点被强奸”文字被遮盖。很显然,民警王伟宏在调取证据时有意遮盖对唐老师有利的证据,涉嫌违法。

7.福泉市公安局以余能华的证言证明唐老师对杨某某实施了猥亵,却不提取余能华的短信、通话记录。

8.余能华违背唐老师的意愿与杨某某家属协调,书写欠条的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而福泉市公安局收集杨某某提供的欠条复印件时间竟是2016年4月29日,明显造假。

9.福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未根据规定告知唐老师享有的权利,处罚程序违法。2016年4月30日,四中副校长胡建辉在牛场派出所为唐老师签了担保人保证书。但福泉市公安局在唐老师申请行政复议前就执行了处罚,剥夺了唐老师应享有的权利,程序违法。

10.福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有视频监控资料证据,却拒绝提供。提供的卷宗为复印件,未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蓝色印章,指印看不见,字迹模糊看不清。唐老师质证发现询问笔录与所说出入很大,同律师主动申请调取卷宗原件、视频监控资料、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相等重要证据,福泉市公安局不予调取。

执法部门沆瀣一气全部不作为无人管

2016年5月9日,福泉市公安局以上述“合法”证据对唐老师作出拘留10日处罚。6月28日唐老师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对公安机关上述所谓的“合法”证据不排除,对所谓受害人单一陈述的合理怀疑不排除。特别是公安拒绝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视频资料、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相等重要证据,严重的违反行诉法的情况下枉法判决。中院高院拒绝唐老师调取证据的申请,枉法判决裁定。州检察院不予监督,省检察院不予复查。在最高检转发交省检察院处理的情况下,省检察院也不作为。

事实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杨某某的陈述和余能华的证言:“曾经听到唐老师承认自己采用搂抱、亲吻和抚摸(乳房)等行为猥亵杨某某”定案,这样一份无法核实真伪的传来证据,法院明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唐老师在面对警察以致关进拘留所也从未自认猥亵。但却被用来认定违法事实。这与独断专行别无一二。而省高院面对只有控告之言,没有物证、没有可以支持所谓受害人指控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纠正一、二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案错误,但是却另辟新径将全案庞杂的“案发因素”(判决书上的概念)经过推理分析得出唐老师不老实、诡辩,一、二审判决认定唐老师猥亵杨某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三级法院推断唐老师的违法事实,明显缺少起码的基本证据和事实。

更多详情,敬请登陆《中国冤假错案网》查阅王建胜律师对此案作的评查报告书。

教育局道德绑架违规操作变相处罚蒙受冤屈谁来管

这很明显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唐老师受到极为不公的待遇。公安作出处罚后,教育局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对唐老师作处分。但让唐老师外出支教,聘任中使唐老师落聘等。因唐老师追究非正常落聘事宜,教育局于2018年2月2日对唐老师作出政纪立案告知书,告知2017年9月14日已经对唐老师作出政纪立案决定。(但唐老师至今没有收到立案决定书)

2018年2月14日,教育局以唐老师受治安拘留10日拟作开除公职处分,明目张胆告诉唐老师是组织意图。5月18日,在唐老师三级信访未终结的情况下,教育局违规召开听证会。会上唐老师提交的处理问题过程中的谈话、通话录音证据,教育局均不予认可。说来源不合法,私下录音未经得对方允许。而对他们提供的明显造假证据,办案程序严重错误的事实,他们则避而不谈。

检举投诉申诉信访均无门全被忽悠搪塞

2016年8月30日至今,唐老师多次向福泉市教育局纪检组、福泉市纪委投诉余能华、副局长王明处理4·29事件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投诉余能华在聘任过程中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违规违纪致其落聘等问题,均被忽悠搪塞。

尤其是2017年11月6日唐老师不服福泉市教育局对其8月29日向贵州省信访局投诉的余能华在聘任工作中违规违纪致其落聘,教育局扣发其奖励性绩效、目标考核奖等问题的回复,向黔南州教育局申请复查。12月21日,在超期未作回复的情况下,唐老师求决,黔南州教育局竟以越级上访为由不予受理,令人心寒。

2018年1月31日,福泉市教育局不声不响停发唐老师工资。(2月1日,国家信访局网上督办贵州省信访局办理)黔南州教育局对复查作不予受理告知。2月22日,国家信访局责令黔南州教育局重新作出答复意见不作为。3月6日、13日,唐老师接连将两级教育局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向国家信访局投诉。3月8日、14日,国家信访局连续作出网上督办贵州省信访局办理。但两级教育局仍不作为,继续对唐老师实施精神摧残。令人义愤填膺的是贵州省信访局竟把国家信访局作出督办指示的三个信访件隐匿、搁置不办。

2018年5月19日,唐老师将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权的详细材料以及两级教育局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全部上传至国家信访局得到高度重视。5月21日,国家信访局对省信访局搁置未办的三个信访件作出“交由黔南州人民政府督办”的指示。国家信访局的这一指令,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唐老师的处理严重的违规违法。

就是在国家信访局5月21日对唐老师的信访件明确作出“交由黔南州人民政府督办”的情况下,2018年5月29日,福泉市教育党工委对唐老师2017年12月20日(四中党支部作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提起的党纪处分申诉未作回复的情况下,竟对唐老师作出开除党籍处分。6月5日,对唐老师作出开除处分。

犯罪嫌疑人余能华2017年7月24日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当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根据《人社部》69号文件,只能领取原基本工资的75%的生活费。至今却仍领着全额工资?余能华腐败案中其他涉案人员受贿金额达3万元以上业已触犯刑法,给予的是党内严重警告。唐老师蒙冤受治安拘留10日,违法尚不构成犯罪,却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公理何在,法理何容?

福泉市教育局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置党纪国法不顾,滥用职权,简直是无法无天。

执法者执法犯法人民群众何处伸冤?

在全国师风师德建设的严厉形势下,师生纠纷,老师大多选择的都是忍,花钱买安宁。但唐老师为了维护正义,捍卫尊严,不屈不挠。却被执法部门如此对待,实在令人心寒。人民群众还有没有伸冤之处?

对于此案件的真相我们暂时难以下定论,但是贵州省各相关执法部门存在的明显违法违纪的事实实在让人心寒。从地方法院、教育局到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信访局都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执法犯法的严重问题,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将此事件不断扩散出去,从而引起广大社会人士的关注,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传播进而引起国家相关纪检部门的关注。从而依法公正的对此事做一个严肃的调查和处理,还唐老师的清白和尊严,同时对贵州各相关执法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违法行为做出严肃处理。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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