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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判决”同案不同判 司法公正在哪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快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1         ★★★

“一案三判决”同案不同判 司法公正在哪里?

 一个政府安置小区工程被分包给了不同的公司,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拖欠工程款项问题,最终闹上了法院,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几个项目部向平桥区法院起诉,结果却是同一个工程项目竟然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记者了解:黑马石安置小区工程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政府的一项扶贫安置工程,该项目由平桥区振雷山办事处牵头把工程承包给信阳市中都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都公司),中都公司又把工程承包给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祥鼎公司)祥鼎公司又把该工程分包给十三个项目部承建。按合同规定:2014年1月20日,项目竣工结清工程款。可是,中都公司和祥鼎公司却一直拖欠。三个项目部尝试了多种途径均无法获得欠款,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2018年8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对几起诉讼作出了判决。但同一个工程欠款纠纷案却出现了三种不同判决结果,真可谓大跌眼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审认定不承担连带责任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18年7月12日,中都置业与祥鼎建筑签订《黑马石项目祥鼎公司工程结算表》、《黑马石项目工程结算及付款等事宜的再次确认协议》,但中都置业并未公开其与祥鼎建筑进行结算的细节、具体账目明细和票据,或审计部门对相关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的审计报告,中都置业仅凭上述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超额支付祥鼎建筑工程款,不能免除中都置业应当对祥鼎建筑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都公司只与详鼎公司约定了收取管理费,并未直接与原告约定收取管理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名原告对中都公司收取祥鼎公司管理费的行为在诉讼中无权作出处理,因此,中都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都公司实际上已拖欠祥鼎公司工程款,应在欠付祥鼎公司工程款(管理费)的范围内对三名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位原告有权向中都公司进行追偿。不仅如此,中都公司在诉讼中始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或超额支付祥鼎公司付清工程款。即使将此举证责任交由三原告承担,中都公司至少应在所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项目部所施工的工程中不存在未做工程,依据中都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表,中都公司却扣留了695多万元的未施工工程款项,加上中都置业已扣除的8%管理费,即中都置业仍欠付祥鼎建筑共计近1600万元的工程款项。而中都置业作为发包方,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对祥鼎建筑付清工程款,故应当在欠付祥鼎建筑应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项目部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于管理费的判决存在不当

在三起纠纷中,两被告祥鼎公司和中都公司于2013年3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随后,祥鼎公司和中都公司另行签订了一份未经备案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祥鼎公司向中都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8%的管理费。而在此之前,祥鼎公司已于2012年12月分别与三位原告姜明忠、史正先、高峰签订了《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约定三位原告分别向祥鼎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11.5%不等的管理费。依据法律规定,中都公司与祥鼎公司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包括收取管理费在内的一系列条款均不具合同效力,中都公司应将已扣取的管理费作为工程款退换给祥鼎公司,也就是说,中都公司目前处于拖欠祥鼎公司工程款的状态。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关于收取管理费的条款,中都建筑和祥鼎公司收取8%的管理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中都置业实际上已从应付祥鼎建筑的总工程款数额中扣除了8%(即8941372.01)的管理费,而该部分管理费不应当扣除,应当作为工程款支付给祥鼎建筑。

祥鼎建筑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无效

此外,由于三位原告均为无施工资质主体的自然人,属违规借用祥鼎公司的建筑资质。祥鼎建筑以签订内部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将中都置业发包的黑马石安置小区工程违法分包给项目部在内的多个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出借资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祥鼎建筑与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项目目标责任书》是无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受该无效合同拘束,因此祥鼎建筑不能依据《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向项目部收取管理费。祥鼎公司应将所扣取的管理费以工程款的形式全部退还给三位原告。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还提出,“祥鼎公司在实际施工中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根据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将管理费调整为应支付工程款的3%”,在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过程中存在过失,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祥鼎建筑不应当从项目部的工程款中扣除3%的管理费,中都置业应当对祥鼎建筑欠付项目部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工程款欠付一直是建设工程施工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三位原告为了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举借外债,至今尚未偿还,亟需两被告支付工程款以解决债务问题。事实上,除三位原告外,还有两名施工人向同一法院起诉。然而他们的判决结果与本案三名原告的判决存在极大差异,在前述两起判决中,中都公司均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案件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合议庭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了相反的判决,此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我们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是建立在对实施的适当理解和对法律的正确运用基础上的,对于合议庭作出的三起判决,实在让人难以接受。我们始终相信人民法院是代表公正,公平和正义的执法机关。可是,平桥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呢?特别是(2018)豫1503民初2224号,(2018)豫1503民初2225号和(2018)豫1503民初2229号三份判决书中“中都公司不应当对祥鼎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三份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对一审错误判决进行纠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我们相信党纪国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任何人际网和关系网都不可能凌驾于法网之上。希望在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委,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各大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还法律一个公道,并对平桥区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责任人予以依法严肃处理。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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