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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李得圣涉巨额虚假诉讼案:应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3         ★★★

牡丹江李得圣涉巨额虚假诉讼案:应移送公安机关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的(2015)牡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原告李得圣与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百好花园小区107户商品房,总面积11119.7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5628998元。协议签订后,因房屋交付问题,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47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同时解除双方之间就另外60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由被告返还原告该60户房屋的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前协助原告李得圣办理位于百好花园小区共计47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除上述47户房屋外,原、被告同意解除在2010年2月10日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到的其他60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7736184元由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前返还给原告李得圣。原告李得圣的委托代理人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刚和实习律师李彩云,被告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继运,委托代理人为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孔莉。

后来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郑继运称并不知道该案件的存在,也没有委托过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孔莉参与诉讼或者调解,而相关的法院回执资料显示该调解书是由孔莉于2015年4月14日代收。

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核对原告李得圣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发现李得圣在此案件中还涉嫌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20号楼107户房屋序号明细表等主要证据。《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公章编号为2310000001038,而这枚公章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时间2010年2月10日的时候还没有刻制,这枚公章是在2013年才刻制的,2010年2月10日使用的公司公章为2310010020655,牡丹江市工商局有备案可查;《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的签字涉及公司两名股东郑继云和邹成志的签字,而郑继云和邹成志都称从未在此《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过字。

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来就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孔莉在(2015)牡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代理行为无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了(2019)黑10民终46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二被告在28号案件中的代理行为无效,并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即28号案件调解书所确定的价值财产55628998元均由无权代理的被告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孔莉及第三人李得圣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依法将钱返还原告,如第三人不能全部返还,剩余款项由被告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孔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孔莉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由被告孔莉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并未对事实进行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2018年10月30日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财产价值55628998元由第三人李得圣依法将钱返还原告,如第三人不能全部返还,剩余款项由被告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孔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无权审理该数额的案件,该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在本院审理的28号案件中,被上诉人孔莉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为伪造。上诉人认为, 被上诉人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冒用上诉人的名义,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案件,非法侵吞上诉人巨额财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应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还未对该案件进行受理,更没有立案。对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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