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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一起典型经济纠纷案演变为刑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14           ★★★
秦皇岛:一起典型经济纠纷案演变为刑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法制与廉政观察 
中共中央、国务院自2018年一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各地方公检法系统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一种高压态势,对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其中也不乏人为的利用《通知》而把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化为专项刑事督办案的事件。

祸起萧墙

李志庆,秦皇岛志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经的积极纳税代表、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却因项目的转让而被冠以黑恶势力而全家身陷囫囵,被羁押一年之久却无罪可诉。事情的发生要追述到2007年:当时抚宁县牛头崖镇还没有划归北戴河新区,志昊公司合法取得牛头崖镇孟庄村旧城改造项目,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然而政府突然进行干涉并明确指示博辉公司提前介入该项目。志昊公司只能被迫将项目转让给秦皇岛博辉房地产集团。经过核算双方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项目运作转让合同书》约定:博辉公司需要向志昊公司支付其前期投入费用合计一亿元人民币、无偿提供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住宅商品房、无偿提供两栋别墅用地。并于2012年9月再次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书》约定项目转让费2000万元人民币、按均价8000元/平方米计算的万象城商品楼一期一栋(五)号楼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给一栋别墅(如未能提供,应支付500万)在合同签订后博辉公司即按约定于2011年2月1日支付了2000万元后就再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及承诺。经志昊公司多次催讨及诉讼才勉强在2014至2015年给予志昊公司18套房产,合计金额47486983元人民币,剩余欠款本金6000多万至今没有履行给付。因此志昊公司多次诉诸于各级法院,直至最高法,经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志昊公司的诉求,志昊公司和博辉公司因此进一步交恶。就在已经穷尽法律而面临即将败诉被执行之际,博辉公司故伎重演,一封举报信函至河北省扫黑督查组,北戴河公安分局在接到省厅转调查核实函后,便将志昊公司法人代表李志庆刑拘。随后在2019年3月将其儿子刑拘。“除恶务尽,违法必究”本无可厚非,然而随着律师及相关媒体及法律界人士的深入调查逐渐发现此案疑点颇多,系典型的人为操纵案。

罗织构陷

经律师调查发现,举报志昊公司法人代表涉黑涉恶以及敲诈勒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均不属实,且有足够证据证明;而且这些都是这么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企业间合法经济行为,并判决为志昊公司转让项目应得款项。而且一年以来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两次退侦并两次延期,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志昊公司法人代表的任何犯罪证据。博辉集团法人代表王臣举报李志庆的七项涉嫌犯罪的事实,其内容讲的其实都是围绕一件事:就是王臣的博辉公司与李志庆的志昊公司就孟庄村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合作及项目转让的有关问题,而且举报信中提到的这两项罪名,已经在2017年12月、2018年3月被举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并经两次询问,均没有证据证明志昊公司及个人的犯罪证据而不予立案。前不久就此案我们专门至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向有关的领导及专家进行了汇报和咨询,诸领导专家均认为此案为:典型假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人为操纵的一起案件,此案背后一定有利益集团,欲利用刑事优先的原则,搬回民事案的劣势,这有悖专项行动的初心。对于类似的案件中,我们检察机关能给予两次退侦,而没有轻易提起公诉,对案件负责任的工作精神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都不免带有疑问:1、同楼办公是否应该回避?2、与案件一方有关联是否应回避?

罪与非罪

志昊公司法人代表李志庆涉嫌勾结黑社会团伙、敲诈勒索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2018年7月14日被立案至今,已经被检察机关退侦两次,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申请了两次延期,现在已经超过了时限,依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专家认为:就此案来看,公安机关的确证据不足,已经超时限,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尽快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而不是说督查组转核查函就必须要有罪,不能过度办案。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从建设地方良好的营商环境出发,这是中央的精神。前不久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指出:要防止出错,一是严防借机打击报复和乱上纲上线式的捕人,更不能让人民有一种又搞变相迫害的感觉!二是要防止出现不公平的“有选择性执法”!专项行动中必须查清举报中的“错报”和“诬陷”,重要的实名举报有必要核实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利害关系,坚决杜绝把经济纠纷和刑案进行混淆。对于此案中志昊公司与博辉集团间因项目转让而引发纠纷,从而交恶。举报所涉及的就是纠纷案中的事情。举报信中所述几条罪名在法庭中已经确认其为合法欠款,却又被公安立案,这就说明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最高院都判错了?现在已经详细整理出对应每一条所谓罪名的推翻证据,足以佐证非罪。关于此案现已呈报国家相关部门及领导。而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每一位执法者去思考——“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党章对共产党职权和利益最基本的规定,希望我们的执法者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忘初心,执法为民!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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