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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诉讼仍难寻公正 公共利益被疑恣意妄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dazunfazhi.com/shehui/279.htm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10         ★★★

多个诉讼仍难寻公正 公共利益被疑恣意妄为

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大后厂村民朱某某的承包地被巍山县文华初级中学侵占,朱某某起诉要求返还被侵占的土地,201999日,巍山县人民法院向朱某某送达了该院(2018)云2927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以“如果返还,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已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号为(2019)云民终1461号。目前开案已开庭,对于该案的审理结果媒体将持续关注。


图片说明:朱某某《土地承包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却是由行政案件引发。

 

2006213日,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大后厂村民朱某某经批准取得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200637)号”《巍山县农村宅基地准建证》,载明准予占用耕地150平米建房。当年,朱某某就建设了住宅。2014420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巍山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联合做出“巍南联拆[20141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朱某某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限朱某某七日内自行拆除。2014430日,在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巍山县

人民政府便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朱某某的房屋。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朱某某户房屋均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法院还同时判决“责令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由于此判决既不明确也不具体,无法付诸执行,朱某某至今也未得到赔偿或补偿。


图片说明:《巍山县农村宅基地准建证》

 

但生效判决书中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现涉案土地(即朱某某建房的土地)被征收为巍山县新文华中学使用。

 

土地被学校占用是事实,但是否被征收,朱某某有些疑惑,因为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涉及到该地块被征收,朱某某也没有得到征收补偿。但基于对生效判决的信任,朱某某还是向巍山县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县政府公开新文华中学项目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后通过诉讼,朱某某终于获取了云南省政府云国土资复(2011494号征地批复等资料。

 

此后,朱某某便开始了一系列艰难曲折的维权过程。

 

由于朱某某认为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不明确、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确切影响公正审判等原因,朱某某还先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或者申诉,法律规定的所有诉讼程序走了个遍,但均未改变一审判决结果。谈到这个问题时,熟悉本案的法律专家表示,法院判决表述“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实不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法院判决被告“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


救措施”无法执行。朱某某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合理安置。

 

获取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朱某某以“征地报批过程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的法定权利,部分程序严重缺失”为由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国土资复(2011494号征地批复。

 

20166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做出云政行复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征收批复未涉及朱某某的承包地。朱某某又败诉了。虽然官司输了,但这一次朱某某却很高兴,因为他搞清楚了:省政府并未批准征收他的土地。

 

既然省政府征地批文涉及朱某某的承包地,那么,县政府将土地给学校使用就违法。于是朱某某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征收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返还土地。一审期间县政府还明确承认征地,一审判决后朱某某和县政府都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县政府提供了一份《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说是县政府并未组织实施征收原告的土地,国土部门也未划拨给学校使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巍山县政府提供的这份证据,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起诉。朱某某又败诉了。

 

对这次的败诉,朱某某仍然很高兴,因为他终于在经历这么多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后彻底搞清楚了:省政府未批准征收,县政府未组织实施征收,国土部门也没有划拨,是学校违法侵占。

 

201674日,朱某某便以巍山县文华初级中学为被告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

 

看到这里,如果读者们以为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是本文开头一幕的话,就大错特错了。接下来法院的做法会惊掉你的下巴。

 

2016711日,巍山县法院做出(2016)云2927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书,以朱某某请求返还的土地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被依法征收后实际用于公益事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荒唐至极!”熟悉此案的法学专家表示。连征地批准机关——云南省政府都说没有征收朱某某的土地,法官明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仍然不予受理。朱某某于是向大理州中院提起上诉,想不到,大理州中院出(2016)云29民终576号民事裁定书,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

 

看到终审裁定的结果,朱某某仰天呼号:天理在哪里?!

 

此后,在律师的劝导下,朱某某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云民申35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大理州中院再审本案。在上级法院的监督下,大理中院做出(2017)云29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以及巍山县法院原先做出的错误裁定,指令巍山县法院受理本案。巍山县法院经过审理做出(2018)云2927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这,才是本文开头的一幕。


朱某某的代理律师指出,法院这样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占用朱某某的土地,未经征收,未经转用,未经划拨,系非法用地,是法律打击的对象。《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返还财产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律没有规定公共利益项目侵占他人物权可以除外。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返还,法院判决不能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朱某某已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9)云民终1461号。对于二审结果,朱某某及家人表示,既期待又胆怯。希望法律能给予弱小苦命的他一个真正公正的对待。对于此案的后续进展,媒体也将保持关注。

 

图片说明:朱某某家地块现如今已被新文华中学侵占

 

朱某某房屋被政府拆除至今已将近有六年时间。据了解,朱某某全家上下五口人至今无家可归,被临时安置到巍山县同兴百商汇廉租商铺里,期间多次经历被业主驱赶及断水断电等悲惨经历。朱某某表示,接近六年的法律程序走下来,经历了一次次败诉、一次次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论断、当地政府及执法机构一次次漠视他整个家庭生存和财产权益的种种行为早已让其对司法程序保护老百姓的论调产生了巨大怀疑,全家老小的身心也因此事遭遇到极大摧残。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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