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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林西 村民于海飞承包耕地被骗损失惨重 谁来为他主持公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21           ★★★

内蒙古赤峰林西 村民于海飞承包耕地被骗损失惨重 谁来为他主持公道!

  

内蒙古赤峰林西县统部镇统部村西营子五组村民于海飞最近通过网络平台给我们发来了一封电子求助信件。信中称:他与当地天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签订)承包该矿业公司440亩土地事宜,在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由于对方多次违约不兑现双方口头约定的承诺和多次对他所提出来的要求合理灌溉、浇水请求推诿搪塞,不予重视,最终导致其投资的农业开发项目损失惨重,大面积所种植的秋甜玉米几乎是颗粒无收。在众多事实证明此后果主要责任是系天一公司单方面多次违约、毁约、欺骗和不及时履约造成的情况下,为了讨回一个法律上的公道,村民于海飞被逼就此损失依法诉讼至林西县法院,但是他所提出来的合理诉求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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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憨厚的村民于海飞(受访者提供)

【正文】

据了解:2018年3、4月份,统部镇统部村村民于海飞、王玉琛等村民同时去与当地天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领导(法人)张国军口头约定并达成承包土地意愿(有录音作证),天一公司答应将其公司所属的587亩土地交由统部村村民于海飞。王玉琛两人承包经营管理(其中440亩由村民于海飞种植,另外147亩地是由村民王玉琛承包种植。三方均无任何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协议也明确约定土地经营权在此期间归于海飞、王玉琛两个人所拥有。期限自2018年4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用按照水浇地的价格每亩300元计算。

为做好春耕备种的各项前期工作,从2018年4月份起,村民于海飞和王玉琛等人便开始陆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土地进行大规模的平整、翻耕,并且雇用了多辆农用车辆帮助他楼膜、整地。在此期间,于海飞还主动的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于2018年4月17日如期补交了4万元的承包土地押金给天一公司,王玉琛于秋天将土地承包押金20000元现金交给矿长张国军。当时,根据双方口头合同约定,在于海飞、王玉琛等人开始播种农作物时,土地发包方天一开发公司将及时负责保证清水浇地、供电、供水管道铺设及灌溉农作物等设备、设施安装到位。(该地在于海飞、王玉琛等人承包前都是由天一公司负责供水的,2、8队土地浇水及村民生活用自来水也都是由天一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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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公司财务会计李志民以矿长张国军名义打的收取于海飞土地押金款收据【注金源采矿部】

2018年5月8日,平整完耕地的于海飞准备开始播种甜玉米,为保证庄稼在播种时节不受到任何影响,在播种之前,他还特地去天一公司找矿长张国军询问可否开始播种庄稼及新修建的蓄水池、灌溉管道是否可以保证灌溉利用等相关事宜,在得到矿长张国军的口头答复说,可以开种庄稼,并承诺2日后他们将负责把灌溉水及其它公共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后(有录音证明)。5月10日,于海飞便开始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大面积的播种滴灌农作物==甜玉米,此农作物从播种到出苗最多不能够超过一个星期。而且是必须要保证灌溉滴水到位。可是,在所有农作物播种完毕的10多天时间里,于海飞也没有看到天一公司给他们庄稼送来的一滴灌溉用水。5月22日,土地承包户于海飞就此事再一次的去找天一公司领导人,要求对农作物及时进行供水浇地灌溉,得到对方的答复居然是水泵等灌溉设备还没有安装、配备的答复。巧的是,在甜玉米播种后下了一场小雨了,帮了于海飞的大忙,使得部分种子开始在膜里逐步发芽,发芽后的新苗由于没有及时得到后续供水补给灌溉,很快,近200多亩新生甜玉米芽苗又全部被干渴死了,这样对于土地承包户来说,可是损失巨大。期间,膜和滴灌带又遭到一场大风的袭击,于海飞被迫又重新补种了新的玉米种子、铺滴灌和压膜。此时,天一公司在没有增加任何供水设备的情况下,依然故意违反双方当初的口头约定,只答应每天不定时的给部分土地浇水(每天大约10亩地左右)。此举,进一步的扩大了承包户种地的损失。

好不容易熬到甜玉米成熟季节,2018年9月10日,于海飞准备去承包田间采摘甜玉米,他却遭到天一公司派去的众多员工围攻与蛮横阻扰,在多次协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于海飞被逼报警求助。直至9月17日,天一公司才答应同意于海飞去承包地里收摘甜玉米。而此时的甜玉米早已经错过了最佳采摘时机,而且,绝大部分都已经是干瘪、塌坑,厂家拒绝收购,对于于海飞来说,他所种植的秋甜玉米几乎是颗粒无收。损失惨重。

【同期声】当事人于海飞陈述

“6月9号,因为缴土地保险金需要看合同,我和王玉琛一起去天一公司要了一份承包土地的证明,对方当时拿出来一份落款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已经签订好(拟好了)的土地承包合同让我在上面签字,我看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我当初与矿山领导人一开始口头所谈的内容严重不符,出入也太大了,便要求与天一公司重新签订一个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协议,顺便再把我们口头协议好的内容也一起写进去,当时对方也答应了我的要求,他们让我和王玉琛先去村里缴土地保险金,其它事情等回来后再说。因为急于缴土地保险金,当时,我们也没有考虑那么多,就相信了他们的所说,我就先在只盖有公章没有对方法人签字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面签了字。等我们缴完土地保险金以后,天一公司突然给我来了一个大变脸,并且多次派员向我索要原来给我们用来缴保险金证明的土地承包合同,我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索要不成,他们就硬逼着我跟他们再补签一份内容和我手里一模一样,落款时间是2018年1月1日明显带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土地承包合同,我又不是傻子,这个我当然是不会同意了。因为我是3月20日和村民王玉琛才去看的承包土地,在后来的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金源公司、天一公司及王玉琛也都认同了我这个说法。在看完承包土地后的4月17日我才上缴的土地承包押金,押金当时是由天一公司财务人员李志民签收,收条上面写的收款人是矿长张国军名字,有收据、日期证明的。而他们这个合同和我签订的时间却是2018年1月1日的,与我承包土地时间毫无关系,况且合同上面盖的只是两个公司的公章,并没有公司具体负责人(法人)签字,我怀疑他们从头到尾这就是在精心设计一个骗局让我往里面钻。我们都是实实在在的普通农民,全家也是靠举债种田过日子的人,我们可是把一生的精力都投在该土地上了,出现这种情况,他们真的是想要我们的命呀!”。村民于海飞愤怒的向我们倾诉着他承包土地以来的不幸遭遇。

【正文】

话,越说越清楚,理,越辩是越明白。于海飞他现在就认一个死理!承包土地,他是在2018年三月份和村民王玉琛一起去看完承包土地以后!才决定去承包土地的,决定承包土地的时间是在看完土地之后的四月份,对方天一公司在后来的法院诉讼审理过程中也已经以文字的形式承认了这个铁的事实,怎么会莫名的提前出现两个多月前(2018年1月1日)自己就已经与对方签订了所谓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一事呢。那个时候的他也没有承包土地的想法呀!而且,这个土地承包合同条款多处明显存在欺诈、胁迫、不公正及对承包户不利的地方。他于海飞又不是傻子。再者,对方也只是在前后两页空白合同上面盖了个公司的公章而已!合同落款也并没有具体的法人签字。严格意义上说,这个合同它就是无效合同,正常的合同签订应该是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然后是第三方再留一份。或者应该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才是。既然是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那就应该是双方认同上面条款后,双方签字再各持一份,怎么会只有一方签字对方没有签字的一份合同存在,只有一方签字没有对方签字的土地承包合同。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说白了,这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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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抬头写的是天一公司盖的是金源 天一公司公章且无天一 金源法人签字的“土地”合同

因为多次与天一公司正面交涉无果,万般无奈的于海飞愤怒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天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天一公司与其签订的所谓“土地承包合同”为不存在的无效合同,判决对方返还其之前支付的土地承包押金4万元,并承担因此违约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投资项目损失费用共计68万元人民币(具体数目以法庭核实和第三方鉴定后为准)。

【同期声】村民于海飞再诉实情

“2019年2月25日,林西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为天一公司律师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反诉状(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出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证据,即:土地承包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也没有缴诉讼费用),法院要给我举证时间,当天庭没有开成。2019年4月10日,法院依法就此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为依职权,法庭要追加金源公司为本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法庭对于我交上去的所有证据包括影像视频材料,并没有当庭全部宣读、对证、质证、印证和播放完毕音频、视频、录像资料,便草草了事闭庭。2019年7月3日,林西县法院第三次就此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甲方始终没有提交出来他们与我签订承包土地的合同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合同可以提供。他们与村民王玉琛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也不存在双方签订有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都是口头君子约定的协议。面对我所提交所种土地全部过程齐全的录音、录像、人证、物证、(包括法院李国彬带法警的录音、录像)等无法抵赖的事实依据、证据,天一公司均当庭予以承认,需要进行庭外调查取证补充的证据材料及其它事实真相,他们则矢口否认。更为奇怪的是,对于我当庭多次提出来要求传唤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主要当事人及重要证人到庭作证(如:天一矿长张国军、会计李志民、村民王玉琛等),或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庭外调查取证补充的合理诉讼请求,却屡次被法庭以所提证人与本案无关,或系案外人员为由,遭到法庭的拒绝。审判长马玉竟然当庭称我于海飞所提交的证据是法律上不予认同的无效证据,这些证据不是他们法律上所需要的证据。2019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法院不顾上述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审便以(2019)内04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违背案件事实,枉法做出不负责任的判决,2019年7月3号开庭,发给我的却是5月23日下的判决书。并驳回我的所有诉讼请求。对如此显失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我当然是不会服了,在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以后的第一时间里,我遂就此案件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同样是被驳回。”于海飞继续不停的地向我们诉讼着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众多瑕疵与不公正不公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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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法院一审判决书

不过,从看似完美的判决书和天一、金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陈述与辩解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天一与金源公司联合公开撒谎的这样一个事实,即:2018年4月,原告于海飞是在先去承包地实地查看承包土地以后才同意承包土地的事实,此说法已经直接自然的否定了天一公司辩称2018年1月1日与于海飞签订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事实,同时,也印证了天一公司是在公开撒谎狡辩的事实,此陈述也更进一步的证明了于海飞他确实是在4月份看完土地之后才决定去承包土地的客观事实,连承包土地都还没有看到,于海飞他怎么会在2018年1月1日与天一公司提前签订如此荒唐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此前后自相矛盾的辩解说辞,居然没有能够引起法庭的重视。该陈述词最后居然还称:为此,我公司授权(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原、复印件)其与公司林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海飞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8年4月份之后授权天一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于海飞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真的能够有这样逆行且穿越时空的奇迹事情发生吗?),合同约定天一公司将水头村二组流转的587亩土地承包给于海飞耕种,承包期限为一年。土地承包费用为587亩乘以300元每亩=176100元。合同签订前,承包人于海飞要先交定金给天一公司,剩余部分待土地种植后一次性交清。遗憾的是,在法庭调查审理该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作为签订合同的甲方天一公司却一直没有能够出具其所称的与村民于海飞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原件或者是复印件件。其实,在口头合同约定(签订)后,村民于海飞便依据双方约定的时间,于2018年4月17日向对方天一公司递交了承包土地押金4万元(有收款收条落款日期作证)。村民王玉琛是在秋季补交了20000元定金给矿长张国军(有收据),这个时间点和于海飞所诉事实时间点正好相吻合,并不是天一公司在法庭上所说的在双方合同签订之日的2018年1月1日签订好合同以后交付的押金、定金时间。由此可见,村民于海飞手里出具的此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及签订时间点,事实上就是为了去村里缴土地保险金作为证明有这个承包土地事实而已,双方当初并没有正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果签订合同了,双方就应该都在合同书上面签字备份并各自持有一份双方都签字生效的合同原件才是。怎么会只是村民于海飞一人拥有单一的合同书正本,而对方却没有任何备份的合同书原件!这也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规律要求,由此可见,村民于海飞诉天一公司的请求理由自然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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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第五页天一公司诉称事实证据

【同期声】当地知情村民透露

“明眼人一看此判决书,就知道该案件已经是被地方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予以枉法裁判了,我们这就懵了,法律它究竟是在保护谁呀!它是保护无赖吗?此判决结果真的是害人不浅呀!”“天一公司此举实际上就它们就是赤裸裸的一个骗子加无赖行为,他们这样做,居然还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岂不是笑话一桩!”“作为林西县支柱产业的天一公司,在地方上负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治安环境的法律责任,他们不应该枉顾法律,做出如此下三滥的事情来,这样置土地承包人生活于水火之中不顾的做法,实在是有点太过分太不道德了!”“其实,于海飞他一开始就是被对方精心设计的一个骗局骗了。2018年3、4月份他才去看的承包土地,决定承包土地与否的时间,也是在他看完土地后的4月份,法庭上对方均已经承认这一事实,怎么会在2018年1月1日便与天一公司提前签订了这样一份明显对自己不利的所谓的土地承包合同呢!而且此合同多处存在欺诈、欺骗霸王条款行为,他于海飞又不是傻子!难道说真的会有时间逆行穿越倒流的事情发生吗?此判决结果让我们感觉非常的滑稽可笑。不知道它们究竟是在保护谁的利益!”“其实他们这样做就是在公开的耍赖!口口声声的说是跟于海飞之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法庭上作为甲方的天一公司却始终拿不出来能够证明其与村民于海飞签订合同的具体样本原件复印件来,即:双方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原件或者复印件。糊弄谁呢!如此荒谬不存在的事实,居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同,真的是非常的滑稽可笑,他们这样做也真的是无耻到家了”“他们就知道拿法律做挡箭牌来欺负我们本分老实的老百姓。”“我们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是大道理还是懂的,象这样是非颠倒,公开违背客观事实,对当事人极端不负责任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这就是在为于海飞日后仇恨这个社会播下不应该播种的种子。”。得知有记者前去采访此事,当地群众及知情人士纷纷向我们说出他们对此事件的不同看法。

【结束语】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它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也!需慎用而不可滥行。自古以来,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千古不变的永恒规律,更是真理,谁伤害了老百姓也就等于他们伤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这个道理相信大家应该都是懂的。

目前,于海飞他已经将此案件申诉到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据悉,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已经接收了他的申诉材料。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坚信法律最终会给村民于海飞一个公道的说法的。

原文链接:http://www.tzzfbz.com/bencandy.php?fid=3&aid=10498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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