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某和杨某二人是夫妻关系,其中于某与原告王某的丈夫(已去世)是兄弟关系。王某的丈夫在2016年去世后,王某与于某夫妻二人就位于肇东市宋站镇宋站村的9.9亩承包地的经营权产生纠纷。
王某与丈夫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1998年土地承包期间登记在被告于某的台账上,但实际上由原告王某的家庭实际经营,并领取土地、粮食等国家补贴款。2019年时,该土地由被告于某耕种,并支付价款2800元,双方口头约定以后该土地价款随行就市,每年结算一次。但2020年于某耕种涉案土地却没有支付土地流转价款,并声称王某没有涉案土地的经营权,于是王某将其起诉至肇东市人民法院宋站法庭。
考虑到双方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受案法官不希望两家人因为这场土地纠纷对簿公堂,因此首先委派宋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与两家进行沟通时了解到,原来被告夫妇害怕原告将来改嫁,导致自己家土地流转到“外人”手中,因此不愿承认王某对土地的经营权。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原告女儿经营,原告自愿放弃索要2020年土地流转价款3000元,这场家庭土地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