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红日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旅游安排;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查核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占用公物;在干部选拔任用、土地开发、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王红日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红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红日,男,满族,1962年1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4.08--1990.06 岫岩县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
1990.06--1992.11 岫岩县法院岫岩镇法庭副庭长
1992.11--1993.03 岫岩县法院岫岩镇法庭副庭长、岫岩镇副镇长
1993.03--1993.06 岫岩县法院岫岩镇法庭庭长、岫岩镇副镇长
1993.06--1995.08 岫岩县法院岫岩镇法庭庭长、岫岩镇副镇长(正科级)
1995.08--2000.12 岫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正科级)
2000.12--2001.01 岫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正科级)
2001.01--2002.10 岫岩县检察院检察长
2002.10--2002.12 海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02.12--2009.06 海城市检察院检察长
2009.06--2012.02 海城市检察院检察长,鞍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12.02--2012.04 鞍山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县级)
2012.04--2016.12 锦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县级)
2016.12--2017.01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17.01--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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