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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三村民被砸死 事故责任单位未被追责
作者:邓荣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27         ★★★
    浙江省长兴县白岘乡罗岕村3位村民在桥边乘凉时,被正在施工作业的吊车吊臂砸中死亡。3月24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事故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认定,罗岕村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王利施工,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罗岕村村民委员会还须承担20%的事故责任。然而,5个多月过去了,长兴县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对罗岕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追责。
    事故:乘凉三村民被机器砸死
    近日,我们来到长兴县白岘乡罗岕村。据了解,该事故发生在2013年8月8日。连续40℃的高温,使得晚饭后出门乘凉、邻居间唠嗑唠嗑成了罗岕村村民们每天必做的一件事情,八、九点回家睡觉成了常事。死者家属金曙悲愤地说道:“谁能想到,坐在桥边乘凉竟也会出人命。”
    调查发现:2013年8月,白岘乡罗岕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罗岕村上庄沙处的翻水邦工程发包给村民王利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嗣后,村民王利又将工程清包给村民赵卫良,由赵卫良负责施工,王利提供材料,并谈妥了具体施工项目和价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因泵机出现故障,赵卫良联系了有搅拌机和铲车的村民李永军。经赵卫良同意,李永军又叫上有吊机的村民王建林至施工现场查看后,李永军与赵卫良约定了施工的项目,并约定按每人1000元一天支付李永军和王建林的报酬共计2000元。
    8月8日上午开始施工,李永军同时派遣了王叶强操作铲车,李永军负责将搅拌好的混凝土装桶,王建林自己负责操作吊机将混凝土运送至待浇筑地,由工人进行浇筑。晚上7点半左右,吊机在运送混凝土过程中,因吊机底座与汽车底盘连接件断裂,引起吊机倒塌,吊臂压到了在附近纳凉的金毅、金程跃、俞炳祖,致使受害人金程跃当场死亡,受害人金毅被送往长兴县人民医院后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俞炳祖被送往长兴县人民医院后于8月12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监管不力致事故发生
    受害人金毅、金程跃父子的家属金曙认为,本来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正是罗岕村村民委员会和白岘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金曙说,罗岕村水毁涧邦修复工程,作为当地美丽乡村改造的政府工程,白岘乡人民政府没有按正常途径招标发包,也没有订立相应施工合同,而是由罗岕村村民委员会直接承包给没有相应水利施工资质的承包方王利,以至于施工过程随意、无人监管,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金曙对我们说,罗岕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工程发包方,本身就有监管安全生产的职责,为什么没有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为政府工程为什么没有正常发包?而发包给明知没有相应水利施工资质的王利等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定义务。金曙说,作为政府工程,本该在不影响村民生活生产的前提下进行,而该施工队在晚上7时40分居然还在作业,为什么罗岕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加以制止?
    更加让金曙气愤的是:事故发生时,在场有好几十人,并没有及时抢救。村里干部来了也只是看着;吊车司机看到这样的情境,甚至偷偷开溜了,耽误了急救的最好时间;救护车到现场时,受害人金毅、金程跃还被压在吊臂下,只能在边上等着。直至半小时后,由村民俞炳满叫来铲车才把受伤者救出。金曙说,作为三责任方,不管哪一方,如果能第一时间积极组织抢救的话,也许就能挽救死者俞炳祖、金毅的生命,就不会造成较大事故,也就不会让一个幸福的家庭失去一对父子。
    安监局:属于公共安全事件
    2013年12月30日,受害人家属金曙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不服”的信访事项被转到了长兴县。2014年2月28日,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长安监信访复字【2014】2号),给金曙进行了回复。
    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称:“接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我局主要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指示局监察大队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8月8日20时许,王建林(长兴县小浦镇人高地村人)在操作汽车式起重机吊装用于修筑位于长兴县白岘乡罗岕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前小溪拦水坝用的混凝土时,汽车式起重机不慎倾倒,倒下的起重机臂砸中桥边纳凉的金毅、金程跃、俞炳祖3位村民。金程跃当场死亡,金毅因伤势过重,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俞炳祖因伤势过重,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12日凌晨死亡”。
    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还称:“事故发生后,县安监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经调查查明,事故责任人王建林既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包工头等。按照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2013年11月,经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已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作出判决”。
    调查发现,长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没有提到该事故存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问题。
    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事故责任
    据了解,事故直接责任人王建林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长兴县人民政府没有追究相关单位在此次事故中的监管责任。反而,白岘乡罗岕村村民委员会也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诉讼事故责任人王建林、王利、赵卫良的追偿权。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3月24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关于事故中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长兴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王建林承担40%的事故责任,被告王利和被告赵伟良各承担20%的事故责任;原告罗岕村村民委员会也就是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王利施工,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长兴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确认原告罗岕村村民委员会自身承担20%的事故责任。
    金曙认为,既然长兴县人民法院确认罗岕村村民委员会要承担事故责任,就应该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金曙告诉我们,白岘乡政府对罗岕村村民委员会违规发包政府工程没有予以制止;长兴县水利局对违规发包的水利工程没有监管或者说批准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水利工程进行建设;长兴县财政局对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水利工程划拨专项资金;长兴县安监局对这起死亡3人的重大事故没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应对这些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事故发生至今已过一年,没有任何一方责任人上门致歉,也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出具事故调查结果。值得一提的是,长兴县人民法院于3月24日作出的(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长兴县相关部门未依法对罗岕村村民委员会予以追责。
    受害人家属金曙表示,长兴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罗岕村村民委员会须承担事故责任,希望长兴县人民政府按照法院的判决要求,对这起事故进行公正、公平地处理。(邓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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