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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建行原行长被指诈骗储户千万
作者:中国日报…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31         ★★★

辉南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处长白山脉与松辽平原交会处,商贸兴旺。在当地,红基时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红基公司”)经理李文军算是一位成功人士,他和妻子杨云燕以卖鞋起家,经过多年打拼,在县城繁华地段投资经营了一家中型商场——红基商场,日子过得很优裕。

不料,本来令人羡慕的生活,却在一夜之间掉入深渊。“万没想到他竟会诈骗我1000万!不仅使我变成了负翁,商场的经营也因缺乏流动资金陷入困境。”李文军说,这个人不是别人,而是建设银行辉南县支行的原行长金维录。

行长来借1000万

2013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红基公司副经理、李文军的妻子杨云燕接到建行辉南支行行长金维录的一个电话,电话里,金称,有一家企业倒贷急需1000万元,资金用三五天就能还上,因为建行吉林省分行已经批准该企业新贷款1000万元,只是要等三五天才能放款。

“倒贷”,就是“借新还旧”,指企业在银行的原有贷款到期后,即将获得新的贷款,但是由于暂时缺乏资金,不能按期偿还原有贷款,于是通过银行寻找第三方资金,以委托贷款或短期借款方式借来资金,待新贷款下来后再偿还第三方。这种方式,将到期贷款通过“倒贷”的形式重新包装改头换面,摇身又变为正常贷款,造成信贷资金的虚假循环。尽管“倒贷”颇遭诟病,但在实践中,却往往是银行和贷款客户都乐选的“双赢”之举。

建行是红基公司的开户行。“公司账上有多少钱,建行是清清楚楚的。”李文军说,作为建行的大客户,自己与建行的关系也不错,每逢过年过节都能收到建行赠送的小礼品。金维录2012年来到辉南支行当行长后,彼此也已熟识,金先后几次借过资金用于倒贷,每次都是金出具借据,建行盖公章,通过建行将钱打到对方企业的账户上,待对方企业的新贷款放款后,再回款至自己账户,同时建行收回借条。

“每次倒贷,都是支行业务经理马云凌经办。每次用款时间都不长,利息能高出同期银行利息不少。我觉得既然银行提供这样一个业务,何乐而不为。”经过几次合作,李文军对金维录的信任更增几分,金出具的借条甚至不必加盖建行的公章。

因为有之前的合作关系,杨云燕接到金维录的电话时并不意外。但当时,本地已出现两家粮食企业欠债难还、负责人跑路的事情,她还是多留了一条心,便问道:“对方是不是搞粮食的?现在给搞粮食的倒贷太不安全了。”

金称对方是一家信誉比较良好的企业,并非“搞粮食的”,省行贷款手续都已经批完了,三五天就能放款。他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不合乎要求我们哪敢给他贷款?我们是国家银行,你以为我们是小额贷款公司?”

杨云燕当时手头有600万元,于是又找朋友凑了400万元,按照金维录的指示到建行去找马云凌经办此事。杨云燕再次问马云凌:“这么大一笔贷款,你们省行真批了吗?”

马说,肯定批完了,放心吧。他将杨云燕领到8号窗口,拿出一张卡递给柜台工作人员,让杨将1000万转到该卡里。

回执单显示,这1000万元进了一个叫“张雪梅”的个人账户。

杨云燕问张雪梅是否就是需要资金的那个贷款户,马说:“是。”随后,马云凌以经办人的身份给杨云燕出具一张借据,借款人的名字是金维录,经手人是马云凌,未加盖公章。杨云燕带着这张借据和“不出一星期钱肯定能回来”的承诺回了家。

马云凌出具的借据

4月24日,李文军从外地出差归来知悉此事,听说对方不是“搞粮食的”后,也放了心。

谁知道,这一次,却出了意外。

1000万去哪儿了

2013年5月1日晚,李文军接到金维录的电话。电话里,金约他在朝阳镇(县城所在地)爱民广场见面,称有事要面谈。

见面后,金维录告知李文军,倒贷出事了:“你家嫂子拿来那1000万让我借给永昌米业的老板于泳健了,现在于泳健一家全跑了!”

李文军十分震惊:“你不是说对方不是搞粮食的吗?你这不是在骗人?!”

金维录也十分自责,连称自己“不是人”,随即鼓动李文军“赶紧去通化市中级法院申请保全”以减少损失。

李文军不同意:“打酒跟提瓶的要钱,我跟于泳健有什么关系?我的钱是借给你银行了。”

两人不欢而散。

5月2 日早,金维录打电话约李文军到他的办公室。李文军带着妻子、儿子及朋友韩某前去。在行长办公室,杨云燕要求金重新出一个正式的借据。金亲写了一张借据并盖上了作为建行辉南支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换掉马云凌所出借据。李文军提出要盖建行公章,金称“我是行长,这样就行了。银行不会赖你的账。”

金维录在借据上签名盖章

其后,金维录继续通过他人动员李文军以原告身份起诉永昌米业,并找人做了一套永昌米业老板于泳健向李借款的假手续,称“这样就跟转账相符了”,还为李文军找好了诉讼代理人。中间人告诉李文军,“只要保住金维录行长职务,什么都好办;他做不成行长,那你一切都没了”。

李文军咨询律师后得知,不能配合作假,否则就要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于是拒绝了金的安排。

5月4日,李文军到建行柜台对“张雪梅”的账户进行查询,显示其卡内余额为103万元。

5 月5日,“张雪梅”卡里的余额被全部转走,账号被注销。金维录于当天辞职并获得建行通化分行的批准。

5月6日,李文军得知建行辉南支行新行长已上任,顿感大事不妙,于是到辉南县公安局报案。但为时已晚,未等公安立案调查,5月7日,金维录便将其名下三套房子低价卖掉,转移资产后逃跑。

至此,李文军尚不明白自己的钱何以会到了永昌米业有限公司的账户。

竟是“替银行填窟窿”

报案20多天后,直到5月30日,辉南县公安局才决定对金维录涉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据李文军说,金维录的社会关系甚广,其堂兄是通化市人大副主任,迟迟不能立案,不排除金的社会关系及上级建行对办案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

公安局立案后,先由经侦大队查办此案,后移交刑警大队。经查,李文军的1000万元存入张雪梅的账户后,随即被转到一个叫王立艳的个人账户,再转到永昌米业的贷款账户。

王立艳即永昌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夫于泳健系该公司监事。

侦查同时查明,金维录之所以费尽心机为永昌米业倒贷,背后也大有原因——

于泳健与金维录私交不错。永昌米业有限公司原本只是一家注册资金80万元的小公司,为能骗取银行巨额贷款,2011年至2012年间,在金维录的担保下,永昌米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然后购买场地、改造设备,将自身包装成一家中等规模的粮食收储加工企业,以此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金维录及建行辉南支行客户部经理收受贿赂,为其虚假报批提供方便。在报批资料中,永昌米业被夸大为拥有一条铁路专用线、两处火车站内货场、总资产近3000万、年净利润逾500万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建行通化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尹君伊、陈琦办理审核并上报建行吉林省,永昌米业获得了1000万元贷款。

2012年4月22日贷款发放后,王立艳、于泳健挥霍一空。至2013年4月贷款到期,永昌米业已无力还贷。

此时,永昌米业申请新的贷款显然已经不可能获批。贷款1000万如果成为坏账死账,建行面对这么大一笔损失肯定要追查,一查之下,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事情肯定要败露,一串人就要被牵出来。

情急之下,2013年4月22日,金维录出面,以银行倒贷的名义向红基公司借款,帮助永昌米业还贷。但金或许没有想到,于泳健夫妇竟会携农民的卖粮款逃之夭夭,引发农民报案,致使局面无法收拾。

李文军提供的录音显示,事发后,金维录、马云凌仍坚称永昌米业的新贷款在省行已获批。

黑龙江省全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渝滨认为,在倒贷事件中,金维录一方面虚构了对方企业贷款已获批的事实,另一方面隐瞒了要倒贷给永昌米业(粮食企业)的真相,在明知其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谎称三五日即能归还,骗取金主李文军、杨云燕借款,这就构成诈骗。

“一个是银行行长,一个是客户经理,谁能想到他们会下一个套给我,拿我的钱去给银行填窟窿呢?”李文军说。

诈骗嫌犯“化险为夷”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久,于泳健夫妇及金维录先后被抓获归案。其后,建行辉南支行业务经理马云凌,通化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尹君伊、陈琦,原通化分行行长郑东锡等人被传唤。李文军以为案子很快会有进展了,谁知不过一日,几人又都从公安局出来了。随即,他听说金、马、于建立了攻守同盟,诈骗1000万元的事实被演绎为李文军同意借款1000万元给永昌米业,金只是居间介绍者。

李文军觉得这是无稽之谈。“我连于泳健是谁都不认识。如果是我同意借钱给永昌米业,金维录怎么能给我打借条,我又怎么会把钱转到一个叫张雪梅的陌生人账户里?”据悉,这个张雪梅,是马云凌的表姐。

尽管李文军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所有他自己可能取到的证据,但直到2013年底,金涉嫌诈骗1000万元一案仍毫无进展。李文军也先后去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及银监会反映情况,但均无果。

2014年4月,金维录、于泳健终被刑拘,涉嫌罪名却是骗取贷款罪。办案民警告诉李文军,控告金诈骗证据不足,1000万应是认定为借款纠纷,可以去法院打民事官司。

对此,李文军难以信服,“是借还是骗,区别就在于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全渝滨律师认为,这不是一起民事借款纠纷,而是一起刑事诈骗案。金有两个犯罪行为,先是骗取贷款,为了掩盖其骗取贷款的罪行,又实施了诈骗,将诈骗李文军得来的1000万元为永昌米业偿还贷款,这笔款实属赃款,司法机关应向银行追赃,将赃款退还李文军。但问题是,银行恐怕不会轻易退还这笔钱,因为李文军的损失实际是避免了银行的损失。

2014年7月,辉南县公安局以金维录、于泳健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以金维录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泳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4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据公诉机关当庭指控,于泳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金维录仅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是一台LED电视。

此前公安机关侦查的一笔5万元的行贿款,被解释为于泳健向银行缴纳的贷款利息,由金维录转交银行。

至此,金维录受贿属实,但案发后金的家人将电视退还了于泳健;于泳健虽然骗取了贷款,但由于已用李文军的1000万偿还,并未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此法院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历经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合法程序后,骗取银行贷款和骗取无辜受害者的犯罪嫌疑人罪责被层层减轻,几乎被“洗白”。

受害人欲哭无泪

据辉南县检察院起诉书所述,查明“2014年4月,永昌米业的贷款即将到期时,金维录帮助于泳健向杨云燕借款1000万元偿还。由于永昌米业在2013年申请的贷款未能批准,致使杨云燕的1000万元至今未还。”

“1000万元,经银行行长之手辗转至不良企业,最后竟然似乎和他们谁都没关系,就这样白白蒸发了。明明是诈骗,公安竟然不作为,推脱不管。”李文军感到既愤怒又无奈。

辉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陈甲军对记者表示,民警在侦办金维录、于泳健等人的案件中,“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和阻力”。公安机关要依法办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诈骗,警察也不能随便抓人。但在整个倒贷事件中,李文军、杨云燕毕竟是受害人,他们可以聘请律师去法院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的金维录受贿、于泳健行贿及骗取贷款案与李文军夫妇并无关系,他们作为案外人是否有资格去查阅、复印案卷?诈骗案尚未诉至法院,怎么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诈骗、贪污等侵财案件也是不能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

对于记者的疑问,陈甲军表示,涉及细节不便谈太多。“虽然立案一年多了没有侦查结果,但法律也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必须破案,我们还会继续侦查,给报案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自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建行辉南支行利用李文军账户多次倒贷,均由业务经理马云凌经办,其中一次回款系马云凌从自己卡上直接打入李文军账户。

另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于泳健夫妇“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取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的方式,经过建设银行通化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陈某、尹某的办理、审核并上报省分行批准,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办案机关对陈、尹另案处理。

无论如何,在建行通化分行及下属的辉南支行,银行干部及职员积极参与倒贷、伙同客户造假欺上瞒下,直接破坏了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监管制度,给金融机构增加了风险,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金维录在案发后辞职,当天立即获准是否符合正常程序?原通化分行行长郑东锡何以在案发后亲自到辉南找县里有关领导“做工作”?金维录及辉南支行客服部经理涉嫌犯罪被查,建行内部可曾研究过整治及防范措施?遗憾的是,通化分行拒绝接受采访。

2014年的最后一天在李文军的失望中结束了。2015年,他能否等到期待中的公正?记者将对此案持续关注。(中国精英网/赤子书社记者郭宏宇文、图)

来源:中国日报网

http://business.chinadaily.com.cn/syyf/2014-12-31/22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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