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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贷7600万元罚款20万遭质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千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29           ★★★

违规放贷7600万元罚款20万遭质疑

(宝月楼网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文件规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应当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应当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而未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未批先建,应当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而未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多年。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故意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规定,二次以(2000+2700)万元向非法生产经营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民币4700万元。

利害关系人刘春华依法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处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责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调查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调查情况

(一)2000万元贷款发放情况。

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喜平,持股100万元;张吉林持股400万元。该公司2010年审计报告由鄂尔多斯市兴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鄂兴审字〔2011〕100号)显示,截止2010年末,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7169万元,负债2914万元,产品销售收入5863万元,利润总额1477万元,净利润1108万元。

2011年11月28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11年12月20日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农商行2011年流字75039第08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发放,贷款期限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2月15日,月利率14.6025‰。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鄂尔多斯农商行贷款要求提供了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包括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理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鄂毅字〔2011〕第0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鄂尔多斯人行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连续三年的财物报表审计报告,2011年11月公司财务报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以及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鄂尔多斯农商行按信贷审批流程进行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并由审贷会集体审批。该笔贷款采用保证和抵押的方式进行担保,由10位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由刘春华和贺利平提供了房产和土地作为抵押。刘春华抵押资产为房产两套(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300411015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0021100929,抵押期限2011-12-21至2014-12-21;蒙房他证乌审旗字第130041101531,房屋所有权证号130021101361,抵押期限2011-12-21至2014-12-21)、土地两处(乌政他项(抵押)第20110832号(与另一担保人贺利平抵押土地合做一个他项权证),存续期限壹年(自2011年12月21日-2012年12月21日)),抵押物评估值总计2709305.25元。此笔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受托支付对象为鄂尔多斯市万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料中附有购销合同,受托支付款合规。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借款人与担保人三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第五条约定:“抵押期间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抵押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它任何方式的处分。”贷款发放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对该笔贷款进行了5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显示该笔贷款正常,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笔贷款正常存续期间,共产生利息354万元,贷款人共结利息173万元,未结利息181万元。通过以上查证,该笔贷款合规,属于正常发放贷款。

(二)2000万元贷款展期情况。

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贷款于2012年12月15日到期,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于同年11月8日和12月1日分两次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告知书》,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欠款。借款人主要从事建筑涂料生产。因本地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贷款到期时大量货款难以收回,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此笔贷款,于2012年12月1日向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申请贷款展期。12月11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根据企业情况,同意在原担保人和抵押人继续提供担保和抵押的基础上为该笔贷款办理展期,前提是借款人必须在5日之内(即12月16日前)办理齐全展期相关抵押手续,后因担保人刘春华不愿意继续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12月16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决定不予展期,同时将此笔2000万元贷款划入逾期管理,利率执行逾期利率。此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分五次向借款人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收到通知后尽快偿还贷款本息。

2013年9月1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贷款全部还清。至此,该笔贷款共产生利息604万元。其中含逾期罚息140.15万元,共计归还本息2604万元。2013年9月1日贷款结清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已解除抵押并归还了刘春华的相关抵押权证。

(三)2700万元贷款情况。

2013年7月10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700万元,该笔贷款由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发放。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提供了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包括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办理2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鄂毅字2013第(3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鄂尔多斯人行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以及购销合同,约定月利率11.25%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2日-2014年8月25日。贷款采用保证加抵押的方式进行担保,分别由13位自然人和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白子云和贺利平提供房地产和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受托支付对象为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昌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贷款资料中附有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和原材料购销合同,受托支付付款合规。贷款资金于2013年9月2日当天受托支付进入上述两家公司在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其中进入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资金为1160万元,进入鄂尔多斯市昌盛伟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的资金为1540万元,目前贷款尚未到期。

(四)当事人征信情况调查结果。

针对刘春华在投诉书中反映鄂尔多斯农商行将其个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一情况,经分局核查,鄂尔多斯农商行从未将举报人刘春华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信用信息数据库,刘春华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因为其个人在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借款和其他银行的贷款未能按时偿还形成了逾期不良信用记录所形成,投诉与事实不符。

(五)另据举报人投诉称借款企业未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核准手续。

经核实,该企业在鄂尔多斯农商行贷款全部为流动资金贷款,未涉及项目投资,所以该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核准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所发放贷款无直接关系。

二、存在问题

(一)贷前调查不实。

在该公司200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结欠近600万元的情况下,农商行2013年8月2日关于该公司贷款2700万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资产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综合收益好,获取收益能力较强,销售渠道比较畅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营运能力都比较稳定。

(二)贷款审核把关不严。

虽进行了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但只依据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了测算,未将企业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已经显现的经营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盲目增加授信。

(三)贷后检查不深入。

贷后检查以表格的固定式进行检查,不能够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贷款资金是否能够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

(四)违规发放贷款。

该企业在2000万元贷款逾期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又提出申请贷款2700万元,支行8月2日进行了贷前调查,8月15日总行进行了审批,8月28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9月1日企业归还了2000万元的逾期贷款及利息604万元,9月2日向该企业发放贷款2700万元。

综上所述:该笔2700万元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属于违规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监管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笔贷款现已收回,未形成损失,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建议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鉴于该笔贷款在发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建议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对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及处理。

2014年4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将调查处理意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报告。

2014年4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刘春华投诉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发放贷款的意见(内银监办〔2014〕71号)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鄂银监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春华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以罚代刑,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无效

一、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处罚,决策程序违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作出(鄂银监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徇私舞弊,以罚代刑。

现已查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系鄂尔多斯银行协会会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张增强担任该协会副会长职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副局长苏来福担任常务副会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政企不分,既是监管人,又是被监管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二次(2000+2700)万向非法生产经营企业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依法追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罚代刑,另外应当追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作出(鄂银监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刘春华有听证的权利而未书面告知刘春华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听取刘春华最后陈述并作记录,而未听取刘春华最后陈述,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刘春华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而未告知刘春华有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另外,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获得不当得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决定同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为证据相关法律文书应当予以公开不予公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作为证据相关法律文书应当予以公开不予公开,严重影响了利害关系人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三、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向联保人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900万

2014年11月26日,就鄂尔多斯农商行在2013年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2700万贷款中存在违规,被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令改正一事,鄂尔多斯农商行向21世纪经济报道发来独家回应。

21世纪经济报道《鄂尔多斯农商行回应被罚:该笔贷款已全部还清》曾予报道,文章内容称该笔贷款已全部还清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在前期违规放贷之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并没有收手。该行为规避监管单位检查,采取“借新还旧”即“过桥”的应对策略,向联保人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900万,以2900万贷款还清毅隆涂料的2700万贷款的本息金。

经查:刘祖壮,担任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信访局来信来访接待室副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刘祖壮不得兼任营利性企业职务。银行明知刘祖壮是违规违纪行为,还继续向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2900万贷款。

同时,刘祖壮系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刘展辉同胞兄弟。根据《内蒙古银监局关于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内银监复〔2013〕14号)文件精神,确定刘展辉为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刘展辉又负责给未经环评企业的涂料公司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了担保贷款。

刘春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已经构成犯罪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放4700万元、向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转贷2900万贷款已经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应当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5日,刘春华依法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行为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报案。

2015年9月7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无犯罪行为,对此作出(鄂东公〔2015〕不立字1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刘春华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鄂东公〔2015〕不立字1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011年11月25日,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作出东检控申控复字〔2015〕7号答复函,维持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不予立案决定。

其中违规放贷2700万元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袁庆中之子袁玮(内蒙古昌盛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同时也是昌盛嘉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视实业有限公司、中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盛伟业控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宅门酒店有限公司、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万德隆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违规放贷2700万,其中一笔1540万元进入(内蒙古昌盛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另一笔1160万元进入(鄂尔多斯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法人兰峰系2000万、2700万、2900万贷款中担保人兰虎成之父,兰虎成担任昌盛嘉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另外,兰峰同时担任鄂尔多斯市昌盛伟业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有兰虎成,兰虎彪,凌秀兰,其中凌秀兰系袁庆中老婆凌秀萍之妹。涉嫌贪污受贿指使纵容她人变相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取不利得当。另查明天津保利凯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子云,股东有2000、2700万、2900万担保人白子云、兰虎成、刘展辉,可想而知,几个人就是一伙人,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职责。唯一目的就是跟银行贷款得到更多的信贷支持然后进行高利放贷从中取利。

另外查明:昌盛嘉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保利凯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商业贷款往来频繁,因借贷纠纷,多次诉至不同辖区法院。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以与昌盛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旗下其他公司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融入昌盛嘉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小额贷款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雷同银行机构金融业务,比如:天津保利凯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贷款转让;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

之所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不予立案侦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监督不予立案监督,涉案公务员身兼要职其中袁玮(原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袁庆中之子)很多家公司股东,刘祖壮现任康巴什信访局接待室副主任(原乌审旗万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刘展辉(刘祖壮哥哥)为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张增强(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副会长鄂尔多斯市政协常委、东胜区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副局长苏来福(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从而政企不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既是监管人又是被监管人,不难想象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有案不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监督不予立案监督真正原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对此,希望中共中央纪律委检查员会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坚定不移的执行中央政策方针,对行贿受贿为亲友谋取不当利益徇私枉法涉嫌违法违纪的党政干部,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骗贷、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权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从而维护中央权威,为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http://www.qianhuaweb.com/2015/1129/3063295.shtml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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