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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担保还是被骗?— 一个归侨商人的遭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1         ★★★

 范高庭,1991年远赴匈牙利经商,并被选为匈牙利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中匈友好协会副会长和匈牙利福建同乡会副会长。2000年6月,得知福州市鼓楼区招商引资后,范先生毅然回国,与福州大学共同开发通信材料并一手组建福州通产光电公司。由于自身良好的企业和社会关系,归国后又被推举为福建省侨联委员、福州侨联委员和三明市侨联副主席。他与福州大学共同开发的光电材料也大获成功,高唱凯歌,获得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福州市产学园先进企业,并获得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在管理运营企业的同时,范先生还主动提出并资助多名贫困学生。

热心救友  不知有诈

原本计划2015年前公司在国内新三板上市,却被一桩突如其来的官司把企业带入困境,企业员工离开了一半以上,企业目前遭遇前所未有的重大困难。

原来,在2011年6月21日,他的朋友陈世建求上门来,希望借助范先生的威望与信用,让范先生为他们两个人找叶贞福个人借400百万元的借条上做担保。范先生出于其曾经帮助过他的那种感情与信任,当场同意。三个月后,范先生因为个人和企业发展需要,向两位朋友提出解除担保,但两位朋友说叶贞福并不同意,这一拖就到了2013年。2013年范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成为被告,缘由正是签的那份借款担保。最后法院判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冻结了范先生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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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与到款凭证,二者时间明显有冲突

借款担保   疑惑重重

在看到法院判决书后,范先生各种疑惑油然而生,并开始自己深入调查与了解。在了解过程中,各种疑点接连出现,让范先生高呼其中有诈。首先,两位朋友拿着借条找范先生担保的时间是6月21日(图1),而双方付款到款的日期却是6月20日(图2),那就是说二人已经借到钱再找人担保,这明显不符合借款担保逻辑。

另外,当时两位朋友告诉范先生是个人找叶贞福借款,而判决书上明确写的是两位朋友其公司与叶贞福公司之间的借款,这也明显与范先生所知的实情不同,因为范先生只是与二人是朋友,并不认识他们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二人告知为企业借款进行担保,范先生根本不会同意。在这种利用朋友之间的感情,隐瞒事实真相的借条中,范先生说:“感觉自己是被骗做担保,这样的借款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他们三个本地人窜通合伙陷害我。实际上,我签字的时候根本没有写日期。陈世健,杨品惠是做担保公司,其中是陈世健董事长,杨品惠总经理。叶贞福也从事过桥资金业务,他们对待担保业务非常严格细致又是有经验的能手,为什么对我却用这么简单的担保程序,明显下了迷药给我。”

接着,假若真如法院所写的是双方公司之间的借款,那么双方约定的利息一事也出了问题。因为从法院一份《欠条》证据上看到,此欠条是陈世建签署,上面明确写道“向叶贞福借人民币肆佰万元……该借款利息到今日止总欠叶贞福贰佰万元整。”欠条没提到二人公司不说,这利息还明显是由叶贞福个人收取,利用公司资金转借赚取利息,此事也显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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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贞福提供的企业往来帐,明显是企业借款,并没有注明是陈世健和杨品惠的借款。“但蹊跷的是叶贞福的起诉书上为什么不把福建省闽侯县五兴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作为陈世健、杨品惠借款人的被告单位。”范先生接着说:“陈世健已经还了叶贞福144万元了,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而如果这144万作为利息,那么叶贞福涉嫌违法经营,144万的应交国家的税款,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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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叶三人对于这种资金来回和其中的法律责任是再明白不过。范先生说:“他们二人隐瞒钱款已经到账的事实,又找我签担保,其中肯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感觉他们是有事先策划过整个过程,带着诈骗性质来骗我签下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范先生觉得自己根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如今,法院在执行中,将范先生企业的4个账户各500万冻结,还查封了一栋厂房,价值800万元至1000万元,就算那份可疑的合同真的成立的话,法院这样的执行力度也明显超出了范先生所要承担的部分,让范先生大为不解。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不知情的员工们以为企业遇上大麻烦,对企业失去信心,纷纷离职,现今一个准备上市的企业只剩下不到百号员工,产值直线下滑,各方面出现危机,原本的上市计划更是完全泡汤,损失惨重。范先生自身也受到双重打击,每日心情低落,难以专心工作。

范先生认为,陈世建、杨品惠、叶贞福三人涉嫌勾结欺骗担保人“虚假借款”。虽然涉及金额与众多的经济类案件相比并不算大,但却是一桩极具典型意义的诈骗类案件。

范先生的法律顾问认为,若陈、杨、叶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刑事犯罪内容,依据《刑法》126条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该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范先生在陈世建、杨品惠与叶贞福的借款合同中所做担保无效,且于范先生无过错,所以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据了解,范先生已经向高院申请再审,并同时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

http://jjsj.comnews.cn/yljx/yuqing/2015-12-11/26849.html

http://jingjiquan.beelink.com/hssczl/201512/content_22121.htm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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