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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偷盖公章引发千万元恶意诉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5           ★★★

 最近,河南省濮阳龙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遭遇连环恶意诉讼:已经被免职8个多月的总经理毕殿峰盗用原公司印章,私自为个人借款出具担保协议书,无法归还引发诉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毕殿峰涉嫌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的情况下,不顾司法鉴定结论、及原告证据的瑕疵,依然判决龙宇公司承担本金及利息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直接受害者龙宇化工及全厂职工提出强烈抗议,依法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龙宇化工及上千名职工及家属十分担忧,一旦让这样拙劣的骗术得逞,心存恶意的不法分子就会纷纷效仿,采用同样手段套取企业财产,所有公司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是灭顶之灾。

    龙宇化工前身为濮阳市甲醇厂,主要经营甲醇、二甲醚等产品,是当地化工行业甚至是河南省的龙头企业。虽然近年来化工行业受国际、国内大气候的影响,普遍遭遇经营寒冬,但由于龙宇化工企业领导克难攻紧,管理得当,依然维持着良好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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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濮阳市范县人张同青一纸诉状将毕殿峰、毛青莲等人及龙宇化工告上法庭,理由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原告张同青在诉状中称:“……龙宇公司、刘俊杰为被告毕殿峰、毛青莲提供担保,分别在借据上盖章、签字。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毕殿峰、毛青莲于2011年1月24日、2011年4月17日、2011年7月25日分三次向原告张同青借款300万、400万、400万元的书面借据。借据内容显示:约定月利率25‰,借期三个月。原告张同靑分别出具了收条,收条内容显示有转账款和现金。龙宇公司、刘俊杰、温淑兰为被告毕殿峰、毛青莲借款提供担保,龙宇化工在借据上有盖章、保证人有签字。”

    本案起诉后,龙宇化工接到诉状方知担保一事,被迫无奈出庭应诉。

    龙宇化工经核实得知:

    第一、被告毕殿峰在2010年5月之前曾任龙宇公司总经理,而原告所诉三笔借款分别发生于2011年1月、4月及7月,此时距毕殿峰调任郑州已1年左右,当时毕殿峰早已不担任龙宇公司总经理,根本无权代表龙宇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盖章,原告也无任何理由相信毕殿峰有权代表龙宇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盖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辩驳担保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在应讼过程中,龙宇化工依法提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张同靑出示的借款、担保书凭据上印文不是在标称的时间内盖印形成,而是在相近时间盖印形成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处的指印不是在标称的时间间隔分别捺印形成,而是分别一次捺印形成。

    第三、原告张同靑在庭审中出具的付款电子单据显示:出款人是案外人宋传国,并不是出借人张同靑。面对龙宇化工的强烈抗辩,原告不能按照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拿不出出借各笔款项对应时间段的银行转出转入或提取现金或转借他人款项的配套书面凭据。

    第四、被告毕殿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盗用公章、合同诈骗)经被濮阳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毕殿峰被讯问时供述“担保合同上章印系盗用公章所盖”。

    毕殿峰的供述、及原告张同靑庭审时不能出示完整的出借银行有效的书面凭据,加上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相互可以印证一个事实:“该书面借款、担保、收条凭据”涉嫌恶意串通而后期伪造形成,借款事实涉嫌自始就是虚构,根本没有履行。

    第五、毕殿峰与刘俊杰两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及合同诈骗罪已被濮阳市公安部门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正在进行中,鉴于该刑事案件与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高度的关联性,故龙宇化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之规定,建议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第六、被告毕殿峰在借款的当时,其系龙宇化工的股东,毕殿峰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三次借款没有经“股东会决议”;同时该担保也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还违反《公司章程》第七章第24条第12款之规定。担保协议系程序性违法。

    鉴于以上六点,龙宇化工向两级法院依法行使辩论权。

    遗憾的是: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致司法鉴定结论及被告毕殿峰涉嫌犯罪及张同靑出示的出借款证据不足于不顾,避重就轻,有意偏袒本案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253条“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认定综合证据力较优势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或抗辩理由成立。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承有证明负担的当事人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度,必须明显大于他方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的证明度,并且符合事物发展的盖然性。”之规定,错误作出有损公平公正的审判裁决,裁判:龙宇化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官司败诉后,龙宇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负责执行的法官多次前来协商划转事宜。让龙宇化工十分担忧的是,一旦银行账户资金被强制执行,不止170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就成为现实,企业也将因资金链断裂而不得不停产,近千名职工及家属也会失去生存的家园,职工因失业一定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针对恶意被诉一事,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龙宇公司已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的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对此,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记者:郑文

来源:http://www.xfrb.com.cn/area/huanan/difangxinwen/2016-01-05/17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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