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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医药公司违规被举报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网新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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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哈尔滨鑫盛莱医药公司非法设立的仓库

  2015年12月,记者接到举报称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在未经GSP认证的库房非法存放药品,在核定的仓库外设立库房三处,逃避相关部门监管。记者将此事举报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药监局),并跟踪调查此事,监督相关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黑龙江药监局将此事转给哈尔滨市局调查。一个多月过去了,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非法设立的库房仍在运转,哈尔滨市局还没有作出正式的调查报告。
  
  非法设立医药库房
  
  2015年,原黑龙江瑞辉医药公司(因违规经营,其GSP证照于2015年9月23日被吊销)负责人吴殿澎出资购买了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2015年9月17日,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吴殿鹏的母亲于淑琴,工商登记显示:吴殿澎持有该公司股份约64%,其余股份登记在于淑琴名下。
  
  该公司主营批发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黑龙江省药监局没有为该公司核定库房,其药品由哈尔滨市九洲通医药有限公司第三方配送(委托管理配送)。但是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却在该处之外非法设立了三个库房用于存放药物。
  
  2015年12月2日,记者实地察看了非法库房,并以租房为名进入库房暗访。记者看到,这三处位于居民小区地下室的库房极为隐秘,库房内非常混乱,药品随地摆放。在库房和地面之间,有传送带连接,药品可以直接通过传送带进出库房。
  
  记者进入香滨路13一33号库房地下室看到,库房里面摆放着几张办公桌,办公桌上放着几沓单据,单据名称有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字样,一箱箱的药品堆满了库房。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儿是鑫盛莱的药品库房,没有对外出租,你找错地方了……”
  
  鑫盛莱库房管理人员办公室位于房库上方的一楼。记者看到,几个工作人员正在里面忙碌,办公桌上堆放着厚厚的资料,这里基本是一个公开的办公场所。
  
  记者在新阳路540一4一2号和540一4一1号看到的情况与香滨路13一33号库房的情况基本类似,都确定是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的库房。
  
  记者举报费尽周折
  
  记者的举报过程费尽周折。
  
  该公司已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这本该属于黑龙江药监局查处范围,但是黑龙江省药监局却一再推诿,将该案转交给哈尔滨市药监局办理。哈尔滨药监局又将该案转交给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调查处理。
  
  12月4日,记者以举报人身份到黑龙江药监局稽查分局举报哈尔滨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违法设立库房等事项。稽查分局举报中心拒绝了举报人提出的现场执法要求,他们坚持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记者担心举报事项会提前走漏风声,便再以举报人身份到黑龙江省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举报。
  
  刘树和处长说:“这事不归我们管,具体执法由稽查局负责。”
  
  记者亮明身份,刘树和仍然要求记者去稽查局。
  
  据了解,在国内,企业违规设立库房属于药品质量管理(GSP)方面的违规,由各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负责处理。
  
  在黑龙江药监局稽查局局长办公室,局长薛伟很生气地说:“你别跟我讲道理,你到举报中心去走程序。如果你不相信我,担心走漏风声(举报信息)那你就该到哪举报到哪举报。”
  
  记者向薛伟亮明记者身份,提出非法仓库非常隐秘,需要记者带路才能找到。但是薛伟局长拒绝了记者的配合请求。
  
  记者把带有详细信息的举报材料交给了黑龙江药监局稽查分局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于成章负责该案受理,他告诉记者:“跟领导汇报了,这事我们要按程序办,因为事发地在哈尔滨,按程序我们会转交给哈尔滨市局调查……”
  
  12月6日,哈尔滨市药监局把此案转交给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查办。
  
  当日,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打来电话询问非法仓库地址,记者多次告知地址甚至发送多张图片资料,稽查人员才非常艰难的找到这些库房。
  
  12月底,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一科的负责人姜某告诉记者:“你举报的这几点基本上是属实的,他的库房确实是没有经过核准的,明显是存在违反GSP的行为。瑞辉公司和鑫盛莱公司是互有股份的,是一个老板的。没有电子监控码,没有微机管理系统没启用过,这都属实,我们没有发现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这个案件是省局转给我们的,我们会把调查的情况汇报给省局,请示省局看最后怎么处理。因为在我们这里,我们只能给他们下整改通知。”
  
  瑞辉GSP已被吊销,即便瑞辉和鑫盛莱有合作,瑞辉的库房也不能提供给鑫盛莱非法使用。姜某也明确库房是鑫盛莱的库房,而存放的药品都是鑫盛莱的药品。记者提出要书面的答复,姜某答应会给领导汇报。
  
  截至发稿,记者没有看到该局的书面答复。
  
  1月5日,记者再次来到黑龙江药监局稽查分局举报中心,于成章告诉记者:“哈尔滨市局还没将调查结果报给我们,我们要求他们1月8日之前报给我们。具体情况你还要到市局了解情况。”
  
  记者在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见到了支队长吴志远,吴某说:“仓库还在经营属于正常,我可不能接受你的采访,要采访你要找市局局机关。我只能告诉你,这事我们查过了,具体情况我们已经报给了市局,你要真要了解情况,你明天来,因为今天我们是放假时间(哈尔滨冰雕节,哈尔滨市党政机关放假一天)。”
  
  1月6日,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处处长郎某告诉记者:“稽查支队调查的情况不太清楚,我们前段时间又给打回去了,具体情况你还要到稽查支队去了解。”
  
  记者再次来到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吴志远说:“是打给我们了,说调查的不够透明,证据有的地方取的不够清楚。我们了解到涉及到另一个公司瑞辉公司,他是合法的。”
  
  记者当即指出瑞辉已经吊销GSP,吴志远又说:“我们能做的只能是罚款、整改,涉及到吊销证照、停产停业的事要省一级负责,我们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我们要请示省局看省局怎么处理,因为省局是原发照单位。我们对他(鑫盛莱公司)下了整改,我们给了一个月的整改期8日到期……”
  
  1月13日,于成章告诉记者:“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调查结果,稽查三科的张世勇负责处理此事,你问问他。你最好从北京来一趟,我们交流一下”。
  
  张世勇告诉记者:“我们已经责令他们停业整顿,给了他们一个月的整改时间,如果他们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我们下一步再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你来一趟,咱们当面谈谈,给举报人书面答复我们没有做过......”
  
  一个月的整改期到了,面对正在运转的非法医药仓库,在举报人穷追不舍的情况下,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局如何应对,记者拭目以待。
  
  违反GSP规定可吊销证照
  
  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管控非常严格,特别是药品流通领域,国家专门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是特殊商品,涉及人命关天的大事,而核定区域外设立库房、逃避监管,有可能会导致药品在储存、流通过程中出现问题,属于严重违规。而鑫盛莱医药有限公司居然严重违反国GSP规定,在外面私设3个违规库房。鑫盛莱医药公司负责人吴殿澎曾因GSP违规,导致原黑龙江瑞辉医药公司GSP证照于2015年9月23日被吊销。之后为了继续经营医药生意,吴殿澎出资购买了哈尔滨鑫盛莱医药公司。时间才刚刚过去几个月,吴殿澎又故伎重演,再次GSP违规。
  
  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针对GSP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GSP要求的认证后企业,依据《GSP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由组织实施GSP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严重违反GSP规定的,上报发证部门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为重拳打击医药行业违规违法行为,经常进行“飞行检查”,然而记者在采访中,黑龙江药监系统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有处理权限、有执法条件、应当执法的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给哈尔滨市局,而哈尔滨市局权限不够,举报人四处奔走未见效果。正如哈尔滨市药监局稽查支队支队长吴志远所说:“这事是发证机关的事,我们又处理不了,这事办的很不正常的,因为你举报到省局,有处理权限的省局不处理,转给我们。我们就不明白省局为什么把这事整到我们市局来,我们就没有这个处理权限,很难受的,我们要是交到市局,他们更难受,他们也做不了。”
  
  国家药监局总局稽查二处的蔡毅主任告诉记者:“GSP认证管理对于企业违反GSP管理的处罚要视情节轻重而定,但是对于轻重的界定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条文,一般来说,非法设立库房、核定外办公、库房管理混乱这样的情节就属于比较严重的了,按规定可以撤销其GSP认证证书,甚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怎么处理,这还要看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的情况。”
  
  记者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作者:中国经济网王雷)

来源:http://xj.china.com/yjxj/slkx/11166154/20160114/21140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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