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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三”造伪证争财产如有神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29           ★★★

“老大”疲于应战哀叹连连

与情夫非婚生子,情夫猝死将原配“老大”诉到法院以伪证争夺情夫名下财产。法官发现其所举主要证据多为伪证或存疑证据但不予追责,并在其上诉期已过的情况下受理,以至双方鏖战3年半才得以判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早已心力交瘁的“老大”只好再应战。“小三”还将在情夫名下、被“老大”用两把锁锁定的汽车弄走并卖掉,“老大”报案追讨汽车,公安以涉案汽车涉及遗产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老大”打民事官司追讨汽车,但费尽周折依然未果,只好掏钱将车买回。这一经典的“小三”斗“老大”的故事,自从4年前丰台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就已经在京城的街头巷尾流传。

与情夫同居并非婚生子

2016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在中央电视台附近的一个茶馆里,刚进屋的“老大”郑某梅放下手提包,就开始声音高亢地向记者“倒苦水”:“我丈夫黄晓华死了,‘小三’竟然打上门来抢房产和车子啦!”

记者请她稳定一下情绪后,就向她索要能够证明与黄晓华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

郑某梅将盖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章的、下发日期为1986年5月的结婚证,交给了记者,记者核对姓名,确认无误。

“你凭什么说胡某娥是你与黄晓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面对记者的提问,郑某梅也不作答,就将丰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2}丰民初字第09832号}翻到了第二页,手指第二段说,在法庭上,胡某娥不仅承认与黄晓华非婚同居,还承认与其生下儿子。

记者要过判决书,看到有这样的表述:原告胡某娥诉称,1997年,原告在国外打工时认识了黄晓华,原告于1999年回国,2000年6月,黄晓华找到原告,说已经与爱人离婚,要原告到北京和他一起生活,同年7月,原告到北京,8月份,开始和黄晓华同居……2001年6月9日,原告于黄晓华的儿子黄某出生。

“胡某娥不知道你与黄晓华始终就没有离婚?”记者问。

“她心知肚明,甘当‘小三’,因为她看上了黄晓华的钱!”郑某梅看着记者说:“我婆婆他们都反对黄晓华与她来往,但阻拦不住。”

情夫猝死,伪造证据诉争房产

查看郑某梅提供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NO0167872)得知,黄晓华的死亡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

“我丈夫死后,胡某娥先下手为强,强占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1号楼3层305号房屋(以下简称‘305号房屋’)和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88号院1门702号房屋(以下简称‘702号房屋’),并于2011年11月28日将‘305号房屋’整套出租,每月获取租金5600元,获利总计20多万元。她还想把房子弄到自己名下,她把我告到了法院!”郑某梅说着,把丰台法院作出的丰民初字第09832号判决书递给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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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梅在位于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的305号房屋下,向记者介绍情况

该判决书显示,胡某娥为原告。被告为郑某梅,诉争的房产为“305号房屋”和“702号房屋”。

“胡某娥搞的是恶意的虚假诉讼,她只能向法院提交伪证!”说着,郑某梅向记者出示了证据。

“《备忘书》是诉争房屋确权的主要证据,你看,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说着,郑某梅将丰民初字第09832号判决书翻到了第12页。

记者看到第一段有这样的表述:鉴定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高级工程师沈亚中)当庭陈述,发现《备忘书》有以下情形,纸张不是标准纸张,边缘有剪裁痕迹,“(签章)”以及“年月日”为喷墨打印形成,其余打印字迹是激光打印或复印形成。两部分并非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完成。“(签章)”以及“年月日”有刮擦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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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书》是诉争房屋确权的主要证据,但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证据有刮擦和二次打印问题。

“‘305号房屋’出售方——北京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证明,在出售该房屋时从未接受第三人以业主本人名义交来的与房产交易有关的任何款项。黄晓华本人交纳了‘305号房屋’的款项。该证据证明胡某娥出示的《备忘书》称‘305号房屋’和‘702号房屋’是她出全资,那是捏造。”说着,郑某梅找出了有黄晓华签名的交款票据等,并称:“这些都证明,胡某娥所谓的是她交了全部房款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胡某娥还与淮某共同编造伪造!”说着,郑某梅将《询问证人笔录》放到了记者的面前,指了指第4页淮某与询问人的对话。

记者看到,其内容为:淮某说,我拿着合同文本,带着胡某娥交给的我的3万元定金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淮某说这话是为了证明,是胡某娥交纳305号房屋首付款,以证明胡某娥是305号室屋的实际出资人,而一审法官向淮某核实笔录时,她就害怕了就对关键证言改口了!”说着,郑某梅将丰民初字第09832号判决书翻到了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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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娥向法院提交的用以证明自己已交纳了305号房屋认购款的《询问笔录》,而一审法官核实被询问人时,她将“胡某娥交给我3万元定金到财务处办理手续”这关键证词改口为“谁拿钱交的我记不清楚了。”

记者看到第6页第一段有如此表述: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向淮某核实上述证言一事,淮某答复,笔录中提到的胡某娥将钱交给我以及胡某娥拿钱交的,是不准确的,钱是交财务部,谁拿钱交的我记不清楚了。

“胡某娥还亲手伪造证据!”说着,郑某梅将编号同为NO 0120623的收据平放到了记者的面前。记者看到,一张在交款人处有胡某娥签名、另外一张的交款处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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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票据为305号房屋首付款交纳原始票据复印件,其交款人处为空白,下票据为胡某娥向法院提交的,在“交款人”处添加了“胡某娥”签名的伪造证据。

“胡某娥是在产权所有人黄晓华交‘305号房屋’的购房首付款的收据上,签上其本人的名字,以此伪证证明其本人交纳了该套房产的首付款,企图以此诈骗房产。”郑某梅称:“交款人处空白那张是北京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给我的,那是原始收据。胡某娥在法庭上也承认造假。”

记者看到,在丰民初字第09832号判决书的第6页第二段有这样的表述:在庭审中,胡某娥称钱是其所交,其提交的收据上的缴款人签名是其后来自己添加上的。

“胡某娥伪造证据太多,我就不一一列举!”郑某梅称:“她制造伪证恶意虚假诉讼,证据确凿,理应依法严肃查处,丰台法院一审期间,我多次强烈要求主审法官李某某对胡某娥伪造证据、诈骗房产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给与司法处罚,但他对我的要求置若罔闻,至今不处罚!”

法院受理上诉期已过的上诉,历时三年半审结案件被发回重审

“胡某娥诉到丰台法院的房产确权案件,是其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后被驳回了诉请,但问题是已过上诉期,法院让她补交上诉费当上诉人,而且,北京市二中就裁定此案发回重审!天啊,丰台区法院经过长达3年半的审理,才审结的案件,就这样又要从原点开始审理了,我怎么受得了这样的折磨啊!”说罢,郑某梅将4份证据平摆在记者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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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材料一)载明,上诉期满7日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7月15日,丰台法院向上诉人胡某娥开具了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单(材料二),7月18日,胡某娥向法院做出了减交诉讼费申请,而丰台法院立案庭长又同意减免胡某娥上诉费,这就给了本已失去上诉权利的胡某娥上诉权。

记者看到,在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丰民初字第09832号判决书的判决部分有这样的关键字句:上诉期满7日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记者从丰台法院向上诉人胡某娥开具的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单》上看到通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从胡某娥向法院作出的《减交诉讼费申请》记者看到该申请的日期为7月18日,此日期可被视为知晓“上诉期满7日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日期,即便此前她未接到丰民初字第09832号判决书,但在丰台法院的《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呈批表》上记者看到,在8月20日,案件承办人还在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拟同意缓交诉讼费,而立案庭长则在同日,签字同意胡某娥的申请。

“就这样,二中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说罢,郑某梅连声叹气。

在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9402}的第2页,记者看到其判决为: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9832号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小三”将情夫轿车卖掉,公安以涉案车辆涉及遗产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老大”花钱将车买回

“我丈夫黄晓华于2011年10月16日去世后,我担心登记在他名下的、属于我们双方共有的、牌号为京NHJ609的荣威轿车(价值18万元)被胡某娥卖掉,就用两把大锁将停在停车场的汽车锁住,并将他的户籍于11月14日注销了,我本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可胡某娥就能在我丈夫户籍被注销的10天后,将轿车盗卖,所得卖车款10万元至今仍被其据为己有!”郑某梅称:“胡某娥这种盗窃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我报案,丰台公安部分局竟然以涉案车辆涉及遗产纠纷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说罢,郑某梅就按照记者的要求,展示了能够证明黄晓华户口被注销的户口本和能够证明车牌号为京NHJ609的荣威轿车的所有权人为黄晓华的《车辆行驶本》。

“有什么证据证明车辆是胡某娥弄走卖掉的?”记者问。

郑某梅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民(商)终字第09069号}交给记者。记者看到该判决书载明,涉案车辆停在乐购停车场,且郑谋梅给车上了锁。胡某娥称其找人打开了车锁,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他人。2011年10月26日,郑某梅向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报案。2012年7月26日,丰台公安分局以涉案车辆涉及遗产纠纷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这本来是胡某娥的盗窃案,但公安局不予立案,我只能打民事官司,试图追回我的汽车,但我没能如愿!汽车被他们卖了几手后,我又花9万元,将我自己的汽车买了回来!”郑某梅指着判决书说:“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记者看到,该判决书还有这样的表述:黄晓华死亡后,涉案车辆于2011年11月24日由黄晓华流转到李敬洁名下,后又于2012年1月9日流转到栾奕名下……李敬洁在一审中称,《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因为其购车指标要到期了,为了延长半年,找到鄂华帮其办理。李敬洁的证人鄂华到庭陈述:涉案车辆是其从胡美娥处以7.6万元的收购的,后以10,5万元的卖给了了一个姓栾的……卖方未给鄂华出具委托书。胡某娥认可售车人是鄂华,并称其向鄂华提供了黄晓华的一代身份证、发票、两把钥匙和驾驶证。

“黄晓华的户籍已经被我注销了,怎么能将车过户?鄂华是哪里来的?这都是问题!”显然,郑某梅很气愤。

“胡某娥对自己的卖车行为是怎样解释的?”记者问。

郑某梅将丰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2002)丰民初字15660号}交给了记者。

在该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胡某娥辩称:车是黄晓华和胡某娥同居期间于2009年7月在北四环4 S店购买,黄晓华出了不到10万元,胡某娥也出了钱,黄晓华借胡某娥的钱买的,借条写明被告有权处理。黄晓华死后,胡某娥把车卖了。

“黄晓华的户籍注销了10天了,怎么能过户?机动车交易市场是怎么把的关?我将胡某娥、李敬洁、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转让车辆以及牌证的交易过户行为无效。丰台法院判决鄂华与李敬洁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鄂华以黄晓华的名义将轿车过户给李敬洁的行为无效,但没有支持我让旧汽车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我就上诉到二中院,结果二中院维持了原判!》”郑某梅称:“本案是胡某娥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我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11月1日已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刑事庭或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虚假诉讼制造者胡某娥及其同谋的刑事责任!”

截稿对于很多记者而言,标志着一段艰苦日子的终结,但这次记者并未因此而感到快乐,透过“小三”与“老大”争夺财产的缠斗表象,我们是否该对道德与法律发作出双重拷问呢?!(红军)

来源:http://www.fzyshcn.com/a/fzyw/2016-02-29/5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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