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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中院抢夺国企货物为哪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3/11           ★★★

2016年的初春,两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不断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保廉洁、树公信,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此时此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鼎公司”)因其合法货物竟被吕梁中院违法查封并即将被拍卖,而寒意透顶。

一、自己花钱买的货,却被吕梁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强卖

2013年9月和11月,中鼎公司先后与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凤城钢铁”)、辽宁凤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凤辉实业”)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向其购买货物,并在付款后依约取得了货权。然而,这批合法取得的货物突然被吕梁中院封了一个结结实实,诡谲难言。

二、吕梁中级人民法院:不管货物有多少,我就断定这么多

中鼎公司为证明权属,向吕梁中院提供了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货权证明等全部材料,而吕梁中院一概不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查封货物前,应查明可供查封的货物数量,并造具清单。吕梁中院不但未查明以上事实,更简单依据货物到港数量推断实际库存,完全忽视货物到港前后的权属变动情况,在糊涂账糊涂算的同时,仍坚持实际库存量就是到港数量之态度,实在耐人寻味。是大意?还是伏笔?

三、吕梁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事实都不听,你说的我都不信

2013年11月13日,吕梁中院王玉海等三人向江阴港的两名工作人员作了调查笔录。根据该笔录,两名江阴港工作人员均陈述:凤城钢铁与凤辉实业发至江阴港的货物应该还有三千多吨,但货权已经全部转移给中鼎公司。江阴港出具的库存清单和港口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货权已属中鼎公司,但吕梁中院对上述证据完全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是失忆?还是故意?

四、吕梁中级人民法院:我说货物是谁的,那就是谁的

吕梁中院在致无锡中院的函中认为,被封的“进口货物”牌上标有:“船名:凤城集并”、“辽宁凤辉”等字样,且场地分布图中显示:“凤城生铁”字样,遂断定该批货物不属于中鼎公司。“集并”即集并运输,是将分散的货物集中运输的一种方式,而标牌系货物生产商的标识。按照吕梁中院的逻辑,是否只要奔驰公司涉诉,就可以满大街查封奔驰车?吕梁中院既不采信中鼎公司的书证,也不认可江阴港的证言,更严重违反常识断定货物权属。是依法办案?还是履行“承诺”?

五、吕梁中级人民法院:我封的不是你要的,你要的还在港口

吕梁中院(2014)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称,未查封中鼎公司的货物,除中鼎公司主张的货物外,尚有相当数量的货物在江阴港。换言之,吕梁中院认为其查封的货物不是中鼎公司主张的货物,中鼎公司主张的货物还在江阴港“其他货物”中,而该批货物可以通过诉讼形式确权。显然,吕梁中院用“种类物”偷换“特定物”的方式巧妙地与中鼎公司在语义上周旋,是逻辑推理?还是编写剧本?

六、吕梁中院精彩逆转:你要的就是我封的,你能把我怎么着

无锡中院在中鼎公司确权之诉中查明:吕梁中院在江阴港查封的货物与中鼎公司所主张的货物系同一货物。2015年7月27日,吕梁中院致函无锡中院,上演精彩逆转,竟改口又称查封的货物与中鼎公司主张的货物为同一批!事实上,江阴港除上述案涉货物之外,已无任何凤城钢铁和凤辉实业之货物。吕梁中院的法律文书为何自相矛盾,出尔反尔,是法理玄妙?还是文字游戏?

七、吕梁中级人民法院:我比你更聪明,你比我更单纯

吕梁中院一边指示中鼎公司通过起诉江阴港交货来确权;一边以函的形式干扰无锡中院的判断。等中鼎公司得知被吕梁中院背后捅刀时,早已错过了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此时,中鼎公司恍然大悟,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完全被吕梁中院蒙蔽,不知不觉被其玩弄于股掌之间。吕梁中院指示中鼎公司起诉江阴港,是雪中送炭?还是落井下石?

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吕梁中院葫芦僧判糊涂案,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并强拍的行为背后,是否还有深度故事?

急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左世忠院长关心,以彰法律之正义,还国有企业之公道!

来源链接:http://www.fzyshcn.com/a/fzyw/2016-03-11/5832.html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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