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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一招商企业缘何遭遇“滑铁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东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17         ★★★

  绥芬河市国锋木业有限公司厂房。 王磊磊 摄

  《法人》记者 王磊磊

  发自黑龙江绥芬河

  刚刚过去的十月,一篇名为《你一定是脑子进水了才选择来东北开公司的》的文章在网络上着实火了一把。据东方网等网媒报道:2016年9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下发文件,将该网文转发,并要求认真阅研,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投资多年的范化军将这篇网文反反复复读了多次,“真想给作者点个赞,尤其是那句‘投资不过山海关’,我遭遇的种种不公恰恰为这篇文章作了注脚。不解决投资环境的问题,东北无从发展。”范化军向记者感慨道。

  590万变1000万支付令审查存疑

  在2000年的哈尔滨经贸洽谈会上,范化军被绥芬河市政府招商引资进入该市投资。范化军先是投资建设了奥特莱斯商场、澳普尔酒店,后又投资了出租车公司和热力公司等众多项目。

  2007年,范化军收购了经营不善的绥芬河市国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锋木业)。2008年8月4日,国锋木业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柳玉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利息为年息24%;同时,国锋木业将公司所有的一处大型厂房作为抵押。

  次日,国锋木业先向柳玉忠出具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条,收到借条后,柳玉忠先是通过银行汇款将590万元资金汇入国锋木业的账户。“此后,柳玉忠曾书面承诺,将剩余410万元借款一周内打入国锋木业账户,但一直并未到账。”范化军回忆称。

  转眼到了2010年底,国锋木业突然收到来自牡丹江宁安市法院的执行通知,称将执行国锋木业的资产以偿还国锋木业拖欠柳玉忠本息共计1470万元的债务。

  不明就里的范化军委托律师前往法院调卷才发现,原来,2010年7月19日,柳玉忠向绥芬河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国锋木业偿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470万元,绥芬河法院在受理当日就完成了支付令的制作和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写明所根据的事实依据,如此大额的借款,不仅要提供借款合同,还需要相应的打款凭证,法院也必须作出最基本的事实审查,但柳玉忠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1000万元借款的证据。”对此,有过多年民庭法官经历的国锋木业法务经理龚维维向记者表示。

根据国锋木业调取的法院卷宗,记者发现,柳玉忠只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三份证据。

  龚维维向记者表示,更为夸张的是,在国锋木业多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均在借款合同上有明确标注的前提下,支付令竟被送达到了国锋木业一位已经辞职的临时工手里。

  根据绥芬河法院的送达回证中显示,代收人签收处的签名系陈业生,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备注:代收人系受送人的副经理。

  事发后,陈业生出具了一份签字并加盖手印的说明,该份说明如此写到:“我是国锋木业的普通工人,从未做过副经理,国锋木业拖欠我俩月工资,辞职七八天后,7月19日我来到国锋木业办公室要钱,但办公室并没有人,这时有两个人进门拿着一张纸让我签字,也没问我是干嘛的,签完后他们给了我一张支付令就走了,我不懂什么是支付令,装在口袋就走了,一直没给任何人。”

  对此,国锋木业法务经理龚维维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令的送达必须送达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有权签收的部门,“这种草率的送达,导致国锋木业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异议,丧失了抗辩的权利”。

  400万执行款汇入法官个人账户

  由于国锋木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支付令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牡丹江中院裁定该案件由宁安市法院执行。

  2011年4月27日,在宁安市法院执行局的协调下,国锋木业与柳玉忠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规定案件全部标的按1650万元,被执行人(国锋木业)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支付偿还,2011年5月7日前支付400万元,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支付完成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解除房屋抵押全部手续;法院在收到手续后才能向申请人(柳玉忠)支付,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850万元。

  此后,按照约定时间,国锋木业准备了80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第一笔钱400万元汇入了柳玉忠的个人账户,第二笔资金按照执行法官王利的要求汇入了法官的个人账户,这400万元最终是否回到了法院的执行账户我们也不清楚。”对此,龚维维向记者反映。

  根据国锋木业提供的汇款凭证显示,2011年6月29日,范化军向尾号为8615的银行卡汇入资金400万元,开户名:王利。

  然而,尽管按照约定支付了800万元的款项,但柳玉忠并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向法院提交解除房屋抵押手续的申请,法院也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解封。“出于这个考虑,剩余的850万元,国锋木业决定停付。”龚维维表示。

  蹊跷的公章和签字

  在柳玉忠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牡丹江中院又将绥芬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与国锋木业借款纠纷一案裁定给宁安市法院执行后,宁安市法院将两个案件进行了合并执行,将国锋木业名下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封、拍卖。

  2010年6月24日,绥芬河农联社向法院提起支付令申请,要求国锋木业偿还其拖欠的贷款1280万元及利息36万余元。当日,绥芬河法院下发支付令,判令国锋木业偿还申请人债务。

  但据记者查询有关材料发现,2011年12月31日,农联社曾向安宁市法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对此,范化军介绍,国锋木业所欠贷款系其接手前发生,“在我收购了国锋木业后,和银行方面进行了协商,前期偿还了100万元,并随后办理了续贷手续,农联社遂向法院提起了终结执行的申请。”

  记者发现,在该案件的执行卷宗卷首处也明确标注,执行结果:完毕;结案方式:终结。而宁安市法院恢复执行的依据在于:2012年5月31日,绥芬河农联社又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的申请。

  而国锋木业的法务经理龚维维对此提出了异议:“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终结意味着支付令失效,恢复执行需另案起诉。而且,2012年5月的恢复申请书涉嫌造假。”

  她认为该份证据造假的依据在于,在这份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的申请书中,落款的签名系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并加盖了公章。

  通过公开材料查询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黑龙江省银监局才下发了同意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也就是说,2014年农联社才改制成农商行,2012年5月,绥芬河农商行还未改制成立,何来公章和签字?”龚维维说。

  评估拍卖被质疑

  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开始,转眼间5年过去。2016年9月20日,宁安市法院下发了(2011)宁法执字第3-5号和(2011)宁法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国锋木业部分房产及该建筑物占有土地使用权(5935.43平方米)交付给柳玉忠,将建筑面积2196平方米房产、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42167.60平方米)交付执行人绥芬河农商行。

  该两纸裁定中写道,2013年7月本院委托牡丹江华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国锋木业的房屋建筑设备、土地进行评估,其中房屋设备评估价2300余万元,土地评估价格1049万元。此后,法院组织进行了三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最终,以1079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交付给柳玉忠,以1647万余元价格将设备、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交付给绥芬河农商行。

  至此,整个国锋木业的厂区资产被分割完毕。

  事实上,2012年1月,为贷款需要,国锋木业曾聘请两家有资质的资产和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国锋木业的房产、地产、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彼时国锋木业的房产、地产估值1亿零600余万元,设备估值1400余万元。

  而记者在采访绥芬河市房管局了解到,仅和国锋木业一墙之隔的一家木材厂,因政府拆迁需要,经评估赔偿1.2亿元,且该木材厂的占地只有30亩。

  对此,范化军向记者表示,法院执行阶段对国锋木业资产的评估严重“缩水”,“无论是评估还是拍卖,均未经过摇号,都是由执行法院直接指定评估单位和拍卖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让国锋木业的资产以极低的价格过户给柳玉忠和银行。”

  对于上述有关问题,记者先后赶往了绥芬河中院和宁安市法院采访。在经过一上午的等待后,绥芬河中院一位宣传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需要向领导汇报才能回复,她同时提出“法院对支付令的审查一般只审查借款手续,而不审查实体,但具体情况要和业务庭联系后方能回复”。

  宁安市法院政工科一位负责人在接待了记者,详细记录了记者要了解的问题后说,待了解完情况再和记者电话沟通。但截至发稿之日,两家法院均未回复。

  记者在绥芬河当地采访期间还了解到,因土地厂房尚未过户,国锋木业的承租人(国锋木业曾将经营权承租给他人)以法律关系未变更为由拒不搬迁,中午刚刚接受记者采访,下午便被法院拘留。

  事情如何变化,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dm.china.com.cn/shehui/2126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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