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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检方拒收案卷,司法监督历经曲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4/11           ★★★
《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 郑荣昌

  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一起各方均认为明显的诈骗案件,检察部门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部门补侦后,拒绝公安部门再送案卷,后不顾受害人的回避申请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彰显法治,三位人大代表与河南省人大代表处共同启动了法律监督程序,然而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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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一起诈骗案

  2017年全国“两会”刚过,记者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材料,在细读其中的法律文书和书证,并对三位人大代表中的王代表作了采访后,了解到基本案情如下。

  2014年10月2日,河南省周口市工程承包商王保良,以常州市范氏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周口市人郑意,请求郑意全风险代理前述两起欠款诉讼。王保良对郑意表示,自己愿意转让诉讼胜诉的“权益”,但急于支付工人工资和外欠款,郑意必须先给他支付180万元。

  王保良向郑意出示了两份证据,其中一份为《关于东环快速路南延一期工程误工情况报告》,证明上述两家公司欠其工程款558.7万元。

  郑意对王保良介绍的案情深信不疑,与他签订了《风险代理权益转让协议》。

  协议签订第二天,郑意就将180万元汇入王保良指定的账户,并代理王保良将两家公司分别起诉和上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两家法院查明王保良所称的欠款(558.7万元),早在2014年8月14日就全部结清了(有王保良未曾向郑意出示的《工程结算单》和《承诺书》为证)。也就是说,两家公司早就不欠王保良钱了。因此,法院以证据不力、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起诉。

  至此,郑意才得知王保良刻意隐匿这两份书证,以对其实施诈骗的真相,遂要求王保良退还180万元。因王保良不肯退钱,郑意于2016年1月29日向周口市公安局七一分局控告王保良涉嫌诈骗。

  七一公安分局侦查后认为,王保良以风险代理为名骗取郑意1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将犯罪嫌疑人王保良刑事拘留。3月23日,又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转捕。

  被区检察院拒收的案卷

  2016年5月23日,七一公安分局向川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卷。6月20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将案卷退回七一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七一公安分局经过补侦,再次向川汇区人民检察院移卷。8月19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退回七一公安分局补侦。且第二次补充侦查提纲与第一次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颇多相似之处,似为重复侦查。

  七一公安分局认为,此时的侦查卷已经充分证明王保良涉嫌诈骗,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如此,七一公安分局还是努力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

  9月14日,当七一公安分局第三次将案卷移送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时,公诉科突然拒收案卷,且未说明理由。

  郑意表示,他逐级多次向公诉科承办干警、公诉科长以及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询问缘由,他们都说退卷补充侦查、不收卷都是上级领导的安排。郑意又找到检察长,但也没有得到不收卷宗的解释。

  9月23日,由于法定侦查期限已满,且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拒绝接收案卷,七一公安分局不得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王保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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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决定释放王保良之前的9月18日,七一公安分局发给郑意《告知函》称:“你控告王保良涉嫌诈骗一案,我局民警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按川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两次补充侦查,现已侦查终结。9月14日,我局将案卷提交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不予接受。由于羁押期限的原因,我局将对王保良变更强制措施。”对此,郑意认为,七一公安分局的《告知函》有与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区分责任的意思。

  监督艰难

  2016年年底,走投无路的郑意找到河南省的三位人大代表寻求救济。

  三位人大代表看了案卷和相关证据后很吃惊,联名向河南省人大代表处报送材料。代表处审核、签字、盖章后,将材料转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并要求将审查处理意见反馈给三位人大代表。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该人大监督案件后,将相关材料批转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情况属实,多次致函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拒收案卷是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据三名人大代表中的王代表介绍,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高检察长在不同的场合曾三次明确表示,区检察院不收案卷是程序违法行为,必须改正,并要求市检察院调取、审查该案案卷。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未予回应,仍拒不收卷。

  2017年1月15日,在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王代表带郑意来到会议地点——郑州市嵩山饭店,当面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高检察长进行汇报。高检察长听了很愕然,说他此前已经对该院做过三次批示,并表示:“散会后,我将安排市检察院调卷、审查,我会亲自把关。”

  在这种情况下,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又派人跨过市人民检察院到省人民检察院陈情。

  陈情无果后,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收下案卷,却在不回应郑意的《回避申请书》的情况下,赶在2017年2月6日下午对该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并催促郑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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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意说,他没有领取《决定书》。如果当初领取了,就可能因为春节放假而超出申诉时效,失去申诉的机会。

  对此,三位人大代表一致认为,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拒收案卷长达四个月,在未回应受害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程序涉嫌违法,实体也涉嫌枉法。王代表还告诉记者,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案卷,目前正在对该案进行审查。对于该案最终将如何了结,记者也将进行跟踪。

  专家说法

  本案在河南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议论。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兼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王长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邸瑛琪,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检察院民行处挂职副处长姜焕强等专家亦对本案发表了意见。

  三位专家均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犯罪嫌疑人王保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事实了隐瞒事实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王保良客观上隐瞒合同误工费,向被害人郑意提供了未结清的工程单,而实际上王保良所承接的工程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2.工程结算后,王保良向两家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双方无债权、无经济纠纷。而在同郑意签订协议时以及签订协议后,王保良一直对郑意隐瞒该情况。

  3.根据证人王保青的笔录,王保良向郑意只提供了《误工报告》,而对于关键性证据如《施工合同》等一直隐匿,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罪掩饰隐瞒的犯罪构成;。

  4.根据本案证据,王保良的《施工合同》不存在施工损失的约定,其主张误工损失只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且误工费等没有得到两家公司的认可,可以推定其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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