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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矿冶公司被指非法占地生产 相关部门保驾护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览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5/27           ★★★

当地政府部门称:一切手续合法

记者郑毅

5月5日,广西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塘岭屯村。

炎炎烈日下,距村庄不到500米的一个采矿区内,分布着七台挖掘机械,有几台机器正在轰隆隆作响,而在这些正在开动着的挖掘机铲斗和钻头下,却分别坐着两到三名老年妇女。这是怎么回事呢?他们为什么阻拦正常采矿呢?

“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我们的土地,破坏了我们的水利设施,让我们的水田变成荒地,让我们的桂圆树大面积绝收,我们失去了生活的来源”村民们称。

“矿冶原料有限公司说,这些地是合法得来的,我们不晓得他说的合法是怎么个合法!这些地解放前就是我们村民的,土改时还是划分给了我们邓姓村民,解放后也一直是我们的地,现在突然就被抢走了!”村民邓某说。

而针对农民的说法,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下称:矿冶公司)的人言之矬矬:我们开采的矿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扩建库容导致水田变旱田

据村民代表们介绍,塘岭屯共有耕地1400亩,其中水田800亩,旱地600亩,在当地来说属于干旱区。目前矿冶公司开矿所占的土地水利窝、大葛、景凡窝、石井窝200多亩地都是塘岭屯的。这些地是解放前就由几位邓姓村民所有,土改时确定给这几位村民,后来实行合作社,土地就归塘岭屯村集体所有,一直由村集体管理并耕种。

由于这里土层不厚,既容易干旱又容易涝。在干旱之年,常常因为缺水而无法耕种。于是在1992年,塘岭屯村经过研究,准备在大葛、景凡窝、石井窝的地方建设一个储水窝(即后来的水利窝)用于水田的灌溉,这一当时还得到了县政府的支持,除了村民集资外,县里还给予了支持。而村里的800亩水田就靠这个水利窝灌溉。

因为大葛、景凡窝、石井窝土层贫瘠,常常产出没有投入多,渐渐地村民就放弃了在此耕种。加上村民建房需要石料,而这里不少石笋都露出了地面,后来就有人在这里取石建房。水利窝修好以后,村民觉得储水还是不够多,就想扩大库容,但是苦于无资金投入,1994年,经镇政府、县农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村里将景凡窝的面积承包给本村村民邓英荣开发,承包期为20年,从1995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0日止。

2005年12月份,矿冶公司和东山塘岭生产队签订协议,将水利窝交由矿冶公司采石,扩大并加深水利窝储水量,用于农田灌溉。协议中明确要求,矿冶公司要增加一台6寸的灌溉设施,保证村民的正常灌溉不得中断。否则村里有权终止协议。

孰料,2006年,平南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工投公司)借华润征地之际,连夜出动机械将景凡窝的电动排灌站捣毁,并赶走了承包人邓英荣,强行占有了这里。村民在讨说法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吓得村民不敢再“闹”。随后,工业公司也将这里移交给了矿冶公司开采石灰石。

后来,矿冶公司在开采中将水利窝、景凡窝、石井窝、大葛连在了一起。在此期间,矿冶公司先后破坏了水利窝的灌溉设施,导致村民水田变旱田。但是村民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并没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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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左边的水塘即为水利窝。水塘边上就是村里的可耕地和口粮田。

2013年农耕时,眼看着插秧在即,田里却干裂如龟背,无奈村民两次自发组织起来,阻拦矿冶公司采矿,要求恢复灌溉设施,遭到了拒绝。村民进行维权,却被平南县公安局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16名村民实施逮捕羁押,短则39天,长则19个月之久,最后均被平南县检察院变更起诉,无罪释放。

败诉!败诉!维权屡遭败诉

在村民维权失败以后,村民代表以矿冶公司不履行合同为由,请求法院终止双方协议,并责令矿冶公司恢复灌溉设施。

村民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收到一审判决后,村民代表上诉至贵港中级法院。在此期间,矿业公司才安装了一些水利设施,但是该固定的管道并没有做固定,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贵港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但是平南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审判决。

2015年,村民们又一次上诉至贵港市中级法院,这一次贵港中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6年元月,村民们到广西高院进行申诉,但是高院没有能受理此案。

矿冶公司为什么有底气?矿冶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有强大的力量在支持。就是在这几次诉讼的过程中,村民才得知:村里的近200亩土地早在2005年就被县里的工投公司给卖了。

工投公司是什么鸟?村民聘期的律师通过查询得知平南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平南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所、平南县自来水厂、平南县水力发电公司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是沙、石销售;填充料、水泥、孰料批发零售;内部劳务管理。

这样一个公司,凭什么能转让村民自己的土地呢?谁给他的权利呢?当然是县里某些领导了。

这个工投公司凭借着一份“县长碰头会会议纪要”不但替环城镇新盆岭村村民做了主,还替塘岭屯2000名村民做了主。在矿冶公司提供的这份不完整的纪要上有这样的字样“同意在平南华润鱼峰公司矿区之外出让311亩矿区给广西矿冶原料公司,具体由县工投公司操作,依法依规出让给广西矿冶原料公司,所需费用由矿业原料公司负担”

“为了振兴平南的经济,扶持民营企业”,工投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县长碰头会会议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划出的石灰石矿区311.94亩分布两片,每亩1030元,合计321298.20元;其中142.690亩在环城镇新盆岭村委会范围,169.25亩在丹竹镇东山村范围内”矿冶公司和工投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上,写着上述字样。

一个没有任何相关资质的企业,凭什么就能将属于农民的土地,不,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转让于同属企业的他人?并从中获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县工投公司是土地所有权人么?很明显,它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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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对此村民气愤不已,“仅凭一次县长碰头会就可决定土地的权属,这个‘依法依规’是依的什么‘法’,依的什么‘规’?”

2016年3月,村民们委托村民代表杨冰燕向镇政府要求对被矿冶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确权,当年5月,村民代表和矿冶公司镇政府进行了调解,镇政府依据“县长会议纪要”认为“2004年,县政府已经依法收回了这些矿区,2005年7月,平南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将该矿区划归为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开采石头”,做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们提出的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是不允许的”答复。

水田变旱田房屋变危房谁来管?

由于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石场在开采期间对原设立在该石场内的抽水设备造成损坏,导致无法抽水灌溉塘岭屯数百亩农田,造成农田荒芜、颗粒无数、民不聊生。这些祖祖辈辈引水灌溉、赖以生存的水利设施,如今惨遭破坏,石头裸露,水位低下,而周边400多亩水田、400多亩耕地因为无水灌溉,丢荒多年,村民们无奈只有外出打工谋生。

村民称,从2005年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开始在塘岭屯开采矿石以来,之前的水利设施遭受破坏失去灌溉水源后,村民数十次投诉至相关职能部门、中纪委巡视组等机构,虽得到了信访回复,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村民代表杨冰燕、邓传东等几十来个村民站在曾经的几个水利窝旁,满脸惆怅。他们不知这样的日子还要持续多久,他们更担心的是子孙后代,失去了水源,未来会是怎样。

此外,由于矿区距离村民的房屋太近,矿冶公司又在采矿过程中大量使用炸药,导致许多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的损坏,还有附近的基本农田也大面积塌陷,无法耕作。

面对着这些惨状,村民们却没有任何办法,打官司打不过人家,正当维权还有可能再次被抓,生活难以为继,他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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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村民的房屋被放炮震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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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水浇田中也出现了大面积塌陷。

在该县工商局的企业注册资料上记者看到,矿冶公司2014年06月11日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石灰石露天开采的项目,直至2017年4月24日,经营范围才增加了“石灰石露天开采”这一项;国土资源局的资料显示他们的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4月5日才取得的。那他前面的开采行为是否合法呢?就不得而知了。

该县环保局称,矿冶公司的环评报告已经经过了批准,要经过试生产才能进行验收,不过据他所知目前,该公司尚未正式生产。

从安监局记者得知,该矿的安全生产区可证于2015年颁发的,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但是记者发现,安全许可证上的单位地址是“丹竹镇利高塘村”和东山村根本就是两个地方,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无效的。

随后本刊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江律师,他表示:这起纠纷的核心还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国有还是村民集体所有。如果认定是国有土地则无需履行征收程序,如果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要先行征收并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后转换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开发利用。但是不管土地归谁,只要矿冶公司开矿给村民造成了财产损失,村民就可以依法进行索赔。

5月6日,村民邓传发在村头被矿冶公司的管理人员打晕在地,后被送往县医院治疗12天,目前打人者仍然平安无事。

5月9日,村民代表杨冰燕、邓祥忠、卢北深、邓康中等人又一次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了“强烈要求责成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我耕作区内的大牛山水利窝(政府称东山深窝)采石头行为:防止水土流失的请求报告”,这一次他们等到的会是什么样的答复呢?

5月12日,当地公安机关又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名,抓捕了村民陈杏斌、林雪南、莫群联、黄彩芳、苏慧莲、林群芳等六名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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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由于矿冶公司采矿行为,无论是出于任何缘由,破坏当地水利设施,造成农民无水灌溉、无地可耕,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难道农民就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吗?为什么矿冶公司他们破坏水利设施公安机关无动于衷?

让我们和村民一起期盼着公平正义哪一天的到来。(廉政法制周刊记者郑毅)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早就有过明确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该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fjii.com/a/_wei_baoliao/20170527/105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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