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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鲁兴迪尔、兴鲁公司恶意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此举被诉至于法院竟然得到支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9/11           ★★★

编者按:山东济宁鲁兴迪尔、兴鲁两家公司恶意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受害人诉诸于法院居然得不到支持一事,经媒体陆续曝光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济宁市中级法院负责纪检的某纪检书记特地就此案件主动打电话给受害人姬脉海,承认此案件当时在办理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与不公的地方,希望姬脉海能够理解他们办案人员的难处,要顾全大局,理性上诉、申诉。并称,他们也不希望出现这样的结果,但是,现在他们也没有权利改判该案件了。建议姬脉海继续就此案件上诉、申诉至山东省高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求得到重新改判。憨厚的姬脉海他现在认的也就是一个死理:山东济宁鲁兴迪尔公司两栋楼房是他姬脉海自己垫资1000多万并带着他的一帮农民工兄弟帮助建起来的这个事实是永远存在的,也是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休想更改的铁的事实。当初为了承包这个工程,早在签订合同之前,姬脉海便向对方预先交付了43万元工程建设保证金。现在房子已经建成并且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对方就应该无条件的支付给他应该得到的工程款、垫资款和当初交付的工程质量与工期保证金。我们是受害者,对方恶意拖欠我们农民工工钱不付,我们诉诸于法院,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山东两级法院判决我们败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建筑经济承包纠纷为什么不按照《建筑法》判案!合同经济承包纠纷为什么不按照《合同法》判案!行业标准规范经济纠纷为什么不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判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纠纷为什么不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判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纠纷为什么不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判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纠纷为什么不依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第78条第1,2,3,4条规定判案!民事诉讼经济纠纷,为什么不按照《民事诉讼法》判案!依法治国,法在那里?合同约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不管用不合法。而被告套用国家废止无效建筑面积规则合法管用!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不管用不合法!而被告“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及低于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价格合法管用,一审胜诉,没有胜诉的交待;二审败诉,又没有败诉的说明。甚至连他当初交付的工程质量与进度保证押金43都不提及了。这叫什么依法治国!我们这些农民工不是义务学雷锋做好事免费为对方建楼房的。姬脉海诉山东济宁鲁兴迪尔、兴鲁两家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案件,被错判、乱判直至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它所凸显出来的不是一般的社会问题,而是让人们感觉到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常可怕的严重地步了----

万分无奈的姬脉海

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姬沟村村民姬脉海先生最近通过网络平台给我们写信并投诉,称:自己是大包工程,并且实际施工建设的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公司汶上县长乐湖工程项目,在各项工程质量均已经达标、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多年后,项目开发商==济宁鲁兴迪尔公司和项目施工方==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然以种种理由和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应该支付给他的近1000多万元工程款。由于工程款不能够及时到位,使得当年给他做工的近百名农民工的工资及工程上所赊欠的材料款和借款一直无法兑现,在诉至法院被莫名驳回的情况下,走投无路的他希望能够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呼吁、维权并曝光、揭露隐藏在该事件背后一些不可告人的事实真相,借以敦促相关部门能够尽快的把拖欠他的工程款予以落实到位。

据了解:2008年3月12日,姬脉海与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注:当时合同签订引用的规则(法律)条款是2005年之前国家已经明文废止的建筑面积条款),其实,此合同的签定,就是在继续执行开发商==济宁鲁兴迪尔公司和建筑商==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前双方曾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姬脉海将兴鲁建筑公司承建的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汶上长乐湖小区54号、55号楼的工程大包过来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姬脉海便依照约定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08年10月20日竣工并通过合格验收交付使用。两工程结束以后,兴鲁建筑公司应该支付给姬脉海工程款为15638342元,然而,时至今日,兴鲁建筑公司也没能够及时与姬脉海结算余下的8238342工程款项,在施工期间,兴鲁公司也只是象征性的支付过7400000元的部分工程款给姬脉海(姬脉海实际签字收到的款项数字是6183497、72元,本款是2013年3月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被告公司对账清单,有对账清单双方签字证据,)。余款8238342元(实际余款为9454844、28元)一直拖欠着,到现在为止,对方就是不肯结算。

为了讨回所欠余的工程款,几年来,姬脉海多次前往上述两家公司,要求结清所拖欠的工程款,均被对方以种种理由与借口拒绝。因为无钱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期间,姬脉海还多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农民工起诉,并被莫名拘留。没办法,无奈之下的姬脉海只好求助于法律,2010年12月22日,姬脉海向汶上县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及显示公平其与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公司对54、55号楼工程的结算行为,并请求法院委托审计单位给已经施工的54、55号及C号楼工程项目重新进行评估审计。在此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却百般阻扰、刁难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由法院出面委托第三方帮助审计的诉求。称:即使审计,也必须有原告姬脉海自己委托审计,此说法有被告2010年12月23日提交法院的声明材料佐证。2010年12月24日,在咨询了山东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后,原告律师于2010年12月29日就项目审计事宜正式向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咨询函》。2011年6月7日项目审计完毕。对此审计结果,谁知被告方竟然会当庭不认账,说姬脉海单方面审计工程项目造价,不应受法律保护。此出尔反尔的做法,令原告及所有农民工感到异常气愤。因为涉及工程款数额太大,县级法院无权审理此案件。汶上县法院建议姬脉海撤诉,让他可以就此案件重新向济宁市中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28日,姬脉海如实向汶上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汶上县法院以(2010)汶民一初字准许姬脉海撤诉请求。

2011年12月12日,他一纸诉状再次将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所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尾款如数结清。2012年2月9日、6月11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依法分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拖欠工程款一事,做出了各自的辩解,并均提供出对自己有利的相应证据。原告姬脉海称自己2008年所承包的54号、55号楼系“包工包料、独立核算”性质。工程结算造价标准、约定面积计算应该按照2005年7月1日以后国家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规范结算标准来执行才是,而不是被告方引用的2005年7月1日之前国家已经废止了无效的旧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版本来计算约定面积。按照新的核算规定及合同约定版本规定,两楼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被告方应该依次付给姬脉海的工程款项为15638342元,而对方至今只支付了7400000万元(姬脉海实际签字收到6183497、72元),余款一直没有能够如期结算到位。法庭上姬脉海还当庭提供了由山东省建设厅出具的【必须严格执行新的行业条规】咨询答复函、《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和由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及国家新颁布的建筑行业新的法律、法规及行规、条款等有效证据。可惜没有被采纳。而奇怪的是,被告方当庭所出具的证据,居然是国家在2005年7月1日已经明令废止的旧的行业核算标准和合同版本,就是此被废止的标准,竟然被一、二审法院作为有力证据给采信了。依据被告方提供的已经废止的旧的行业核算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9日所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对双方均有制约性的,故判决原告姬脉海败诉。并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济宁中院一审判决】

一个事实再清楚不过的违法买卖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就这样被一审法院是非曲直不分的给判败了,国家明令已经公布失效废止的的建筑行业规则,在这里却被变得合理合法的有力证据了。对此荒唐的判决结果,姬脉海很是想不通。拿到判决书后,他遂以此案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条款及相关证据造假有误为由,上诉到山东省高院。他的此举,不仅仅是为了他自己,也是为了跟他一起干活的近一百名农民工兄弟能够讨回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2013年4月1日山东省高院对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无效合同予以认定,并以(2013)鲁明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判决被告退还所收取原告的工程建设保证押金款,驳回原告的其它所有上诉请求。此判决书的下发,对吴中无效建筑施工合同所造成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即:《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和第56/57/58/59及第107条没有履行兑现及进行拨款与结算。原告垫资所劳务承建履行完工的两栋楼的事实及合情合理要求被告方返还垫付工程款的诉求事项并没有做出任何法律上的说明与交待。这就等于说原告姬脉海应该免费学雷锋义务为被告方垫资建了两栋楼房。因而此判决书下发,被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山东省高院对受害农民工下发的一个级其不负责任的判决书。

【山东省高院判决】

不管一审法院认定的是有效合同,还是二审法院判决的无效合同,憨厚的姬脉海现在认的就是一个死理:两栋楼房是他姬脉海自己垫资并带着他的一帮农民工兄弟帮助建起来的这个事实是永远存在的,也是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休想更改的铁的事实。现在房子已经建成并且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多年,对方就应该无条件的支付给他应该得到的工程款。2014年4月18日,就此显失公正的判决,姬脉海再一次的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起要求申请法律监督的请求。2014年9月6日,山东省检察院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裁定。

【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裁定书】

姬脉海的遭遇应该说是当今中国普通民众悲惨处境的一个缩影,是司法腐败下的不公产物。当今社会个别腐败官员及无良开发商已经把人民的利益视为终极敌人了,他们违法已买卖转包工程并大肆收受转包人的管理费用,然后再翻几倍高价位给承包项目方指定专门的材料供货商、供货价。并随意拖欠工程款不付,甚至在合同面积及项目工程造价上弄虚作假,制假造假。最后以达到不履行合同结算的目的现象可以说是频频发生。

按济宁中院一审有效合同判决,被告方就应该在各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的无条件的支付所欠的工程款给原告。并退还当初在签订合同之前所收取原告的43万元工程质量与进度保证押金。按山东省高院无效合同的判决,被告方更应该主动将原告姬脉海帮助建起来的两栋商住楼垫资款先予以结清才是。同时,在各项工程指标验收合格以后无条件的退还当初在签订合同之时收取原告姬脉海所交付的工程质量与进度保证押金。但是,对于这两个敏感问题与词语,两级法院均用巧妙的方式给绕过去了,在判决书中均没有任何提及。

为了打这场恶意欠薪维权官司,姬脉海也可谓是豁出去了,目前,他已经变卖了自己手中的两处房产,此举,不仅仅是为了他自己,也是为了跟在他后面干活的几十位农民工兄弟讨要一个公道。对法律依然是心存希望的他不想走任何极端。

“我不服裁定书中“面积”是国家废止无效的面积规则。“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也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项目竣工后,《工程核算单》是被告隶属公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自定款额给付第三方的造假指定核算价,山东省高院虽然按照无效合同判决,但是,无效合同没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工程财产。没有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和第56/57/58/59条及第107条进行拨款与结算。汶上县长乐湖小区约有200栋新建楼房,按照建筑图纸设计要求每栋楼房建设都必须要有外墙保温及门窗中空玻璃,商业门面房更是要求必须备有暖气设施,而在实体建设中这些设施竟然被莫名的省略了,是建筑商和施工单位擅自减掉不让所有施工人员去做,还是有意偷工减料!!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仅此一项,对方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就达一个亿。为什么国家已经明文废止的面积计算规则在这里依然管用!并且成为法庭认定的合法有效证据!为什么合同约定国家新的现行行业标准规范在这里不可以用!反而成为不合法的依据了!法律规定已经废止的无效行规结算方法,在这里却都成为有效的证据了,而法律明确规定有效的新的行业规定结算方法却被法院无条件的拒绝采纳。为什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能够超越、逾越国家现行新颁布的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范围!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宏观调控”、“标准规范”、“公序良俗”及“法律高于一切”的理念,在这里已经被法官们抛的一干二净了。建筑经济纠纷不按照《建筑法》判案!合同经济纠纷不按照《合同法》判案!行业标准规范经济纠纷不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判案!民事经济纠纷,不按照《民法总则》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判案!依法治国,合同约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规范规定不管用不合法。而被告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合法管用!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不管用不合法!而“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及低于合同约定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合法管用,一审法院判决我合同为有效合同,却没有按有效合同要求被告方按有效合同拨款结算;二审法院判决我合同为无效合同,还是没有要求被告方按无效合同予以结算拨款。都是判我败诉,却没有判我败诉的说明与理由。甚至连我签订合同之前交付给被告方的43万工程质量与进度保证金也都不提及了.这叫什么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简直就是葫芦娃在判葫芦案!实为国之法律悲哀也!”临别之时,姬脉海愤怒的对记者说。

一个社会如果想稳定,不是下几份文件,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公平正义哪儿去了?诉讼官司打不赢,依法治国的精神哪儿去了?司法公正又哪儿去了?法之不公,民之不宁。民不安宁,国不太平。贪污腐败,国之大患,腐败不除,法度难行。我们反复讨论姬脉海所反映的问题与境遇,一致认为是属于司法腐败所致。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慎用而不可滥行。试问,你这些公职人员是怎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怎么做人民公仆的。唱高调,喊口号,行动起来不对套。说轻点叫不负责任,说重了叫渎职。

姬脉海先生的诉讼案子目前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他家的事情迟早会通过我们媒体渠道反映到中央去。国内反腐大气候在这里,作为地方官员,记者劝你们还是尽早以解决姬脉海的诉讼请求为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而自毁前程。地方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孰重孰轻!其严重程度相信你们会比谁都清楚的。

当得知有媒体关注报道此事情的同时,济宁市中级法院负责纪检的某纪检书记特地就此案件主动打电话给原告当事人姬脉海,他代表济宁中院承认此案件当时在办理审理过程中他们确实存在错误与不公的地方,希望姬脉海能够理解他们办案人员的难处,顾全大局。并称,他们现在也知道此案件当初判错了,但是,现在也没有权利改判呀。建议姬脉海就此案件继续上诉、申诉山东省高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们结束采访准备离开山东济宁的时候,姬脉海再一次的向我们表示他是不会放弃此案件的申诉决心的。并准备最近去北京最高院递交申诉材料。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坚信,在姬脉海本人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下,法律最终会还他和他的近一百名农民工一个公道的!!

为此,我们也将会联合更多的海内外媒体继续关注跟踪报道此事的最终进展情况。来源:中国农村网 http://www.nongcun5.com/news/kx/2017/09_11/16093.html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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