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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法院被指以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 企业无故损失140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1         ★★★
山西一法院被指以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 企业无故损失1400万

以一亿六千三百万元买下花木市场,山西商人柴智以为从此可以好好经营,不料一年后,其被起诉至法院,称欠1200万元未还。当地两级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并对关键证据仅以复印件就作为定案依据,导致企业无故损失1400万元。

一亿六千三百万买下花木市场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当年8月23日,柴智与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新宝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柴智以一亿六千三百余万元的价格向仝新宝购买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市场公司)及公司主体大楼在内的全部资产。柴智支付完转让款当日,仝新宝就向柴智移交了花木市场、财务及公章,柴智成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以为就此可以好好经营的柴智没有想到,转让一年后,突然冒出的债务让他深陷官司纠纷之中。

2014年8月29日,山西邦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原公司)以花木市场公司欠款1200万元不还为由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木市场公司偿还欠款。而柴智转让花木公司的时候,对花木公司之前的欠款进行过汇总,并没有此债务。

花木市场公司:法院将两家公司混为一谈

花木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告诉记者,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多次庭审,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可以证明邦原公司与举报人购买的花木市场公司是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同时一、二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多处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该法律顾问表示,从借款主体来说,2011年9月18日,邦原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新旺花木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基地公司)签订的是《商铺买卖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即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该合同是一个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那么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也是花木基地公司而非花木市场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花木基地公司与邦原公司签订合同借款,就应当由花木基地公司作为还款的主体以及诉讼的主体而非花木市场公司,花木市场公司与花木基地公司是两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独立法人组织,并不能因为仝新宝同时担任花木基地公司和花木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就将两家公司混同,更不能将两家公司的债务混为一谈。

花木市场公司负责人透露,2013年8月23日,仝新宝与举报人签订《转让协议》将花木市场卖给柴智时,已经以一亿六千三百余万元的价格将花木市场公司及当时公司账上的债务一并转让给举报人了,而这些债务包括张宾、郝晓燕、柴文的欠款以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柴智已经偿还或正在偿还,这其中根本没有邦原公司的1200万元债务存在,也没有花木基地公司将该笔债务转让给花木市场公司的转让协议,仝新宝更没有将该笔债务移交给花木市场和举报人。因此邦原公司与花木基地公司之间的借款不应当由花木市场公司偿还。

花木市场公司法律顾问还透露,邦原公司提供的2014年11月7日及2014年11月6日仝新宝所作的两份说明是虚假伪造的,所做内容也没有说明本案所诉债务与花木市场公司有关,也无法证明邦原公司的债务应由花木基地公司偿还。

邦原公司涉嫌伪造公章

柴智透露,邦原公司提供的2013年11月20日与花木市场公司签订的《抵押欠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决定》中花木市场的公章是伪造的。

柴智告诉记者,他与仝新宝在2013年8月23日签订《转让协议》之日就已经将花木市场公司的公章收回,仝新宝早就没有了花木市场公司的公章,仝新宝已经不是花木市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再私自刻制花木市场公司的公章,也不可能签订上述两份抵押材料。

“而经过一审法院的鉴定两枚公章是完全不同的,在举报人已经收回花木市场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仝新宝所加盖的公章只能是伪造的,所以这两份抵押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柴智称。

同时,上述两份抵押材料在一审、二审中邦原公司并没有提供原件(邦原公司也根本没有原件),花木市场也对此提出了不认可,并特别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其提供原件,但二审法院却没有要求邦原公司提供原件,就以邦原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作为了该案的定案依据,来认定该案的事实。

当地律师表示,这两份抵押是该案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若邦原公司不能提供证据的原件,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复印件在没有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此二审法院以谎言印证谎言,用伪证印证没有原件的复印件,做为虚假而无逻辑性的证据链,以此证据链综合评判借款成立,结果必然是错误的。

两级法院被指枉法裁判

邦原公司提供的有举报人签字的《借条》是伪造的,举报人根本没有写过这一借条。在二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邦原公司提供了该借条的原件,花木市场公司也提出要求对举报人的签字进行鉴定,并且这张借条也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若该借条的真实性可以确定,那么本案的事实也就一目了然,但是在花木市场公司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并没有同意对该借条进行鉴定,更是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30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该证据只字未提,故意回避了这一关键证据,故意对邦原公司进行包庇,导致裁判不公。

一审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马卉妍在花木市场公司要求鉴定公章真伪时无故不准许鉴定,并在公章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随意判决导致案件发回重审。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审判人员齐立波因与马卉妍在一个庭,在判决中仍然大量引用马卉妍所作判决的内容,与马卉妍私下商议、随意判决。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准许鉴定,不审查原件,随意以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枉法裁判。

当地一镇党委书记被指插手司法审判

柴智在其举报信中指出,在该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由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党委书记杜军一手操作,在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中上下找人打点,花费了大量的钱财,并多次与柴智及其他人说此案案子已经找好人,保证没有问题。杜军甚至在一审开庭时旁听,2017年8月21日二审开庭时,杜军亲自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托人,花钱找关系,最终导致该案的审理及判决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司法审判也违背了执法为公的原则,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更使得老百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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