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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过山海关 设套请看黔东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9         ★★★

投资不过山海关 设套请看黔东南

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被强拆现场

2017年末,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公开控诉黑龙江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非法侵占企业土地,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行为。"被愚弄"的吼声惊醒投资圈,投资不过山海关再成谶。

然而,山海关外对付外来投资企业的手法实在太嫩,以至企业家一公布便招来网络一片讨伐声!相比之下,贵州省黔东南州政府设计的这种诉讼连环套,则可以在把投资企业洗劫一空的同时,还让其无处诉苦!

国营工厂破产在即 外来民企亿元“维稳式合作”

时间要追溯到2008年底,原“国营贵州凯里化肥厂” 由于多年经营不善、事故频发,已进入政策性破产关闭阶段。然而,最让清算组头疼的是厂里400多员工的就业和生计问题。怎样才能完成破产工作又维护当地的人心稳定、社会稳定?当时的黔东南州政府想到了招商引资。

在黔东南州政府的热情邀请下,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满怀着创业热情和社会责任来到凯里。在时任州领导的主持下,恒昊公司与代表政府的谈判小组以及原国营凯里化肥厂清算组达成一致意见:凯里化肥厂顺利完成破产后,双方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共同经营。双方签订了适用于过渡期的《租赁合同》,确保恒昊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地位,并早日实现盘活国有资产、双方共建公司合作经营的目标。

清算组明确要求恒昊公司在清算期间要组织生产、确保400多员工有工作、有收入,以保证稳定。

“我们是四处筹钱来协助政府完成这项工作的。”恒昊公司投资人谢经理说。这期间,恒昊公司大力增加数千万投资以改善落后陈旧的生产设备,将原来合成氨生产能力年2万吨的小厂改造成了年产6万吨的生产能力,并积极组织生产,化肥厂破产清算期间,400余名干部职工全部有工作有工资,收入比以前均有大幅度提高,未出现任何一人离岗失业和拿不到工资或生活费的情况。据统计,恒昊公司自2009年到2012年期间,共支付职工工资5200余万元,缴纳社保金440余万元,累计纳税2300余万元。时至2010年年底,化肥厂破产清算工作基本完成,数百职工得到安置,期间社会和谐稳定,时任领导评价恒昊公司:贡献巨大、功不可没。

然而,破产工作完成后,原本以为企业该迎来好日子了,令恒昊公司意想不到的是,一场大阴谋正在步步逼近。

企业解困 州政府带企业玩“诉讼连环套”

2010年底,化肥厂破产清算工作基本结束,恒昊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要求尽快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为企业扭转困局。但是,当地政府清算组态度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迟迟不肯兑现组建新公司的承诺。企业原本有着行业优势,但因为产权不明,令其他合作方望而却步,终于失去了正常的融资和资产运营的良机,陷入了巨大亏损的困境。而这刚刚只是一个开始。

2012年7月,化肥厂的生产实在难以维持,被迫停产,职工放假。在如此困境下,恒昊公司依旧积极筹措资金给职工发放生活费,来稳定他们的情绪。

但是员工开始对企业的前景和自身的利益感到忧虑,产生不安情绪并快速蔓延。当年9月份,大量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聚众上访,最高峰达到近百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就此,恒昊公司深表痛心,但依旧没有放弃,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劝阻。但苦于当地政府迟迟不愿兑现承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困境,以致于事态难以控制。

至于当地政府为什么迟迟不肯按约定组建新公司,恒昊公司仍然蒙在鼓里。而员工的这次上访 ,更让一份离奇的“决定书”浮出水面。原来,在恒昊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2012年6月20日,黔东南州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责令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关闭的决定》。令人不解的是,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任何职能部门予以执行。这份诡异的“决定”让恒昊公司感到疑惑和不安,但是同时政府接着要求企业进行“深度技改”后继续生产并加快发展,这似乎又给企业的存活带来了希望。

看上去,要求企业实施“深度技改”早日恢复生产的决定是为了解决当时大批职工上访的问题,因为只要当地政府兑现当初破产清算时许下的承诺,为职工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问题,群体性上访事件就能解决。

恒昊公司依旧秉持着对政府的信任,举债上马技改工程,又投入2000余万元,完成了所有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和深度治理改造项目。与此同时,恒昊公司再次向黔东南州国资委递交了《关于请求共同组建有限公司加快改制步伐的报告》,期待企业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但这一次,依然未得到当地政府的任何回应。

为了企业为了员工,恒昊公司几年来已经负债累累,艰难支撑,举债技改真成了压倒恒昊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紧接着,当地政府精心设计的“诉讼连环套”接踵而来。

2014年8月,就在恒昊公司完成了技改等待复产的时候,化肥厂破产清算组以拖欠“租赁费”为由将恒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赁费和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恒昊公司才从对方提供的证据里发现,原来清算组早就偷偷地把租赁资产转售给了第三方,且拍卖流程并不合法。就在清算组明显违约违法的情况下,2015年4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做出了恒昊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等1400余万元和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判决。这一刻,清算组想要毁约的真正目的终于彻底显露了出来。

面对明显的司法不公,恒昊公司把官司打到了贵州省高院,没想到结果依然如出一辙,判决结果依旧是恒昊公司支付租金1400余万元和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恒昊公司申请再审,并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起抗诉,一场本该清晰的维权官司,变成了拖延时间的司法程序拉锯战。终于在2016年10月,最高院驳回了恒昊公司的再审请求。

黔东南卸磨杀驴 只因土地增值快

事情并没有就此作结,荒唐行为竟然还在接连上映。首先是2016年3月,正当恒昊公司起诉清算组违约的诉讼尚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二审上诉中,黔东南州政府就迫不及待的下达指令,要求州国资委和另一家公司将原化肥厂资产,包括租赁给恒昊公司在内的生产线和配套设施全部移交给了凯里市政府,而凯里市政府早已规划并开工建设了一条“凯二线”城际公路,为了尽早开通公路及对化肥厂周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2016年6月5日,凯里市政府下设的拆迁指导办公室突然向恒昊公司送达了一份《拆除通知》后,随即在第二天上午,由上百公安特警、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拆除施工单位组成的拆迁队伍就来到厂区现场,在强制驱离控制了恒昊公司的值班人员后,强行进入厂区,对包括恒昊公司资产设备在内的整个生产区域进行强拆。在此过程中,强拆队伍全程未履行任何司法手续、更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情急之下,恒昊公司员工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希望警方能依法予以制止。可令人想不到的是,警方接警后竟表示拆迁是政府行为,警方无权干预!

在随后的拆除过程中,恒昊公司的办公室也遭洗劫,大量财务文件,技术资料等公司文档被毁。同年10月26日,包括恒昊公司资产在内的化肥厂剩余设备物资被全部拍卖。10月30日,当地政府再次对化肥厂厂区全部设施进行了强制清除。最终,整个厂区被夷为平地、一片废墟,恒昊公司投资在凯里化肥厂的所有资产被完全破坏并被非法售卖,诉争资产全部灭失!这整个拆除及处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司法手续,赤裸裸地公然违法行政。而令人心寒的是,当恒昊公司就违法强拆向黔东南州中院提起诉讼时,遭到了驳回。

谢经理深深叹了口气,继续说道:“我们到头来才发现,我们是掉入了当地政府一个接一个的圈套。开始用企业来帮政府维稳,要企业投资要企业发工资。后来土地大幅增值了,政府就想搞开发,赚更多钱,原来的化肥厂可以不要了,就更谈不上要按照约定组建新公司了。在这个过程里,还一路哄骗我们追加投资,背后却早就在暗度陈仓,我们公司成了血本无归的垫脚石!现在,我们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上诉案还没有结果,但就之前的司法诉讼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及清算组一系列明显的违约违法行为,我们没有在州中院和省高院得到公正的判决?企业的合法权益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长期倡导的依法治国和诚信政府在我们这里难道真的只是一句口号吗?不得不说,我们没有在此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专家论证结果一致认为

因对上述判决存疑,恒昊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对恒昊公司、破产清算组、新元公司租赁合作纠纷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多位专家出席论证。

论证就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恒昊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黔东南州新元化工有限公司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物权,《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纠纷处理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充分的解释。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无权解除《租赁合同》,首先,《租赁合同》不是不定期租赁合同,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租赁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租赁时间从2009年元月1日起至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止。” “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是一个双方约定明确的时间点,并非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当时凯里化肥厂正处于政策性破产改制的情形下,“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是完全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事件,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以“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这一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作为租赁合同的终止时间和双方租赁法律关系解除的条件,并不违背任何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据此,在“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成就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无权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在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先行严重违约,违法将租赁标的物拍卖转让给黔东南州新元化工有限公司导致合同约定的“组建新股份合作公司”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恒昊投资有限公司暂时中止替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支付职工生活费,是一种合法而正当的自救行为和抗辩行为。这种抗辩行为不是违约行为,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无权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租赁标的物的情况下,也无权以“买卖不破租赁”作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理由。

再次,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的第三项认定,即“由于恒昊公司长期没有支付租金,并已长时间没有生产经营,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的认定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由于租赁标的物被拍卖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其直接原因恰是违约转让和拍卖本身,而非租赁的支付和生产经营的停顿,为此而承担过错责任的应是违约转让标的物的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而不是承租方恒昊投资有限公司。

恒昊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恒昊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替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支付职工生活费,恒昊投资有限公司之所以与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相关标的物,支付职工生活费,要求将租赁标的物设置抵押,禁止出售转让租赁标的物,筹集资金投入技改,就是为了重组凯里化肥厂。在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严重违约转让租赁标的物于第三人的情形下,恒昊投资有限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黔东南州新元化工有限公司对租赁标的物不享有物权。首先,黔东南州新元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租赁标的物的买受人。其次,黔东南州新元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与凯里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恶意串通,损害恒昊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截止目前,黔东南州新元化工有限公司既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自己是租赁标的物拍卖中的真实买受人,也不能提供包括租赁厂房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任何物权权属证书证明自己是租赁标的物的物权人,当然无权就租赁标的物向恒昊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际涵盖包括租赁、职工安置、投资与技改扩能、产品合作销售等在内的多重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本案纠纷,需要摈弃单一的租赁关系认识,查明《租赁合同》中与租赁无直接关系的条款的交易背景和目的,释明当事人之间的整体交易真相。惟有如此,才能公正地、合理地解决本案争议。《租赁合同》存在大量与租赁无直接关系的约定条款,这些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超越了《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内容。一二审两级法院仅依据《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的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等三个条文来处理本案的实体纠纷,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

政府涉嫌存在违约从而导致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恒昊公司认为,黔东南州政府为了不影响政绩,诱骗企业斥巨资接手破产国营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的7个月后,违法将双方共同持有的化肥厂资产转移到第三方。

又在2012年10月12日,受时任常务副州长委托召开的会议上鼓励企业投资进行技改,却在技改期间内,将化肥厂所在用地进行报批,用于凯里市鸭塘片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凯二线红线范围内凯里化肥厂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项目。

访谈的最后,恒昊公司投资人谢经理悲愤地说道:“我们公司被逼到如此绝境,所造成的巨额损失,完全是由州政府、清算组、新元公司恶意违约、违法造成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一息尚存,一定申诉抗争到底!不管十年百年,相信正义终有来临的那一天!”

2018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文强调,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根据这一要求,各地地方法院是否会对存在的问题和曾经的枉法判决,勇敢承认和做出改变?是否能真正保护好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这会不会是曾遭遇过“非法待遇”“野蛮待遇”的“恒昊公司们”的救命曙光呢?

十九大召开,我们已经走进了新时代。愿祖国大江南北再没有企业家“毛振华”式的控诉,再没有企业掉入恒昊公司遭遇的“陷阱”。依法治国,诚实守信,建立更好的创业环境和营商环境,是企业家们和群众对各级政府真正殷切的期盼。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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