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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召开
作者:光明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28         ★★★

  5月27日,由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解决部主任张三石律师主持的“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 在京师律师大厦召开。

“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召开

  左起依次是扈纪华教授、龙卫球教授、朱巍教授、张效羽教授、王静教授、陈亮律师

  此次研讨会邀请知名教授学者和实务届人士,其中包括,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巡视员扈纪华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龙卫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国家行政学院王静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张效羽教授,以及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解决部主任张三石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事务部主任陈亮律师。

“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召开

  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研讨会开始,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代表郑欣律师介绍一起涉及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 北京正鹏地产与九章别墅项目纠纷。

  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均系新星花园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其中,正鹏公司负责该小区的一期项目开发,九章别墅开发商负责该小区的二、三期项目(现案名九章别墅)开发,双方分别、独立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正鹏公司已于2009年11月依法取得新星花园小区一期项目地块所有权,并已取得相应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此期间,正鹏公司与九章别墅开发商共签署了三份文件,约定该施工小区公共道路和出入口由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管理。九章别墅开发商确保不对正鹏公司的正常施工造成影响,并确保正鹏公司施工期间工地出入口畅通。

  郑欣律师介绍,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九章别墅开发商不仅不遵守上述约定,自2018年2月5日起至今,九章别墅开发商组织保安封锁正鹏公司一期项目施工公司出入口,阻碍正鹏公司相关工作、施工人员通过项目出入口进入项目现场,导致正鹏公司对新星花园一期项目的勘测、设计等工作无法开展,至今无法办理该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施工手续。九章别墅开发商的该项行为,不仅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根本违反,也直接侵害了正鹏公司作为一期项目地块所有人的所有权。

  郑欣律师说,经规划部门审批,正鹏公司享有该项目出入口及相连道路通行、使用权:编号为建字第110105201700004号、2017规(朝)建字0003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别告知事项”第4项明确规定“本项目与二三期新星花园业主共同使用小区道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亦加盖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公章,根据该附图,位于小区东侧的主出入口、位于小区西侧的次出入口及相连道路,均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该项目的出入口及道路,正鹏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开发单位依法享有上述出入口及道路的通行、使用权。

  郑欣律师介绍,正鹏公司现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九章别墅开发商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正鹏公司的损失。同时,正鹏公司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刑事报案,孙河派出所现已受理案件。该两案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召开

  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解决部主任张三石律师

  所谓法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引发多种法律责任。本次研讨会讨论的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就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责任竞合情形。

  研讨会上,主持人张三石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验,提出了法律实务中对该类型问题的认识争议,并延伸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等多个类似情形,并提出了如下几个议题:民事责任中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竞合等;以及在实务的处理中,有的观点是认为是禁止竞合,也有限制竞合,和允许竞合等不同的认识。针对上述议题,与会专家认真展开了讨论。

  在扈纪华教授看来,根据目前的情况,事实上正鹏公司无论是诉侵权还是违约,两个诉讼理由都是有根据的。扈教授认为,首先,双方协议中明确规定,两家公用通道,并且互不妨碍,所以正鹏公司如果诉违约,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如果诉侵权也是有物权基础的,所谓物权基础,就是开发商取得了这一块地的开发权,在两家共同进行开发的时候,双方都有使用和通行的权利,因此侵权之诉也是有根据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龙卫球教授从两方面来分析这个案件。第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正鹏公司打违约的依据是比较清楚的,协议和补充协议都很清楚,施工期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确保施工道路和出入口畅通,这个是明确的;第二,这个项目是用竞合的方式打侵权,还是一个独立的侵权方式,这个也值得讨论。因为和一般的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太一样,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违约,造成了对财产权益的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朱教授说,在《物权法》第七章中明确规定,双方互不影响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单纯从物权的角度来说,九章别墅已经影响到正鹏公司正常的施工行为,可以在诉讼的同时,请求限制执行。第二,正鹏公司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九章别墅阻止正鹏公司正常的施工进入,朱巍教授认为,九章别墅开放商的这种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国家行政学院王静教授从行政的角度上给出一些建议,她认为,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相应的保护职责,造成一方公司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时候,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作为,如果损害构成,权益受侵害的公司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或拨打“12389”投诉举报电话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国家行政学院张效羽教授明确表示,正鹏公司可以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由举报,因为正鹏公司在取得土地许可证的土地上进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管是保安公司也好,物业公司也好,阻止其正常进入,实际上就是变相地破坏正鹏公司的生产经营。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也给出了一些建议,在认同正鹏公司诉讼、报案的前提下,他提出,在类似案件中,各行政部门有无渎职行为。比如,公安机关有没有怠慢,这种怠慢有没有对正鹏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正鹏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必须要通过一些救济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主持人张三石律师,总结了与会专家对该类型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几点共识:

  第一,在类似研讨案例的活动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之中,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或同时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违约和侵权事实有证据之时,诉讼请求互不冲突的基础上,得到司法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必要时可以提起行为保全,并利用保全措施。

  第二,在类似本次研讨案例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情形中,受到侵害的一方也可以选择或同时提请刑事报案,在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的时候,在实践中会遵循一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第三,在类似本次研讨案例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清醒中,受到侵害一方可以选择或同时追究侵害一方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二者互不冲突。公安机关也应当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做出相应的及时处理。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类案例是一个切入点,希望通过对类似问题的深入讨,进一步地理清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对于责任竞合问题的认识;同时,也为类似案例提供借鉴,避免更多的侵害行为发生,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交易,保证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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