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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魏桥,应该扫黑除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1           ★★★

 山东魏桥,应该扫黑除恶

( 临河煤场)

山东魏桥,地处山东省邹平市西北部小清河两岸,北距黄河8公里,南至济青高速公路15公里,是该区域经济文化的中心。历史赋予了魏桥浓郁的文化和活跃的经济,2000年设中心镇,2001年原里八田乡及码头镇4个村并入魏桥。2004年又被命名为国家级重点镇。然而,魏桥镇在光闪闪的荣誉背后却隐藏着外人不知晓的黑恶势力......

成传兵系山东省邹平市魏桥镇魏桥村原村主任。成传兵自2000年任村委委员,2007年任村委主任以来,雇佣一批社会闲杂人员以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破坏金融秩序、企业发展。通过黑恶势力的帮持非法控制集体经济体进行恶意敛财,从事非法放贷、暴力清贷聚敛大量不义之财。樊永江与刘美英夫妻因经营煤炭生意借用程士哲资金97万元,由成传兵、刘淑堂担保。一个月后还了70万元,仅剩27万元。

2012年左右,邹平市爆发高利贷风波,企业资金链断裂,樊永江无力偿还。程士哲便到邹平法院起诉了借款人刘美英、樊永江及担保人成传兵和刘淑堂。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邹民初字第896号判决:刘美英、樊永江承担偿还义务,成传兵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而在邹平法院在判决执行中,通过执行局还了10万元,仅剩17万元债务。而成传兵在没有通知刘美英参与的情况下,指导程士哲,欺骗没有文化的樊永江签署不公平的《和解协议书》。樊永江的妻子刘美英对该《和解协议书》不认可,樊永江也反悔签订不公平的《和解协议书》,因此也没有交付临河煤场,且临河煤场的使用权人山东邹平金鑫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是刘美英,该公司对程士哲的债务没有任何关系。对《和解协议书》中“临河煤场的所有权归成传兵”的内容本属抢劫、欺诈、欺骗行为。 再者成传兵与樊永江、刘美英同为被执行人。成传兵支付20万元本是履行法定义务。但就是依据如此一份《和解协议书》,成传兵应该到邹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樊永江、刘美英偿还其20万元。但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执行局执行了无效的《和解协议书》。

因此,刘美英多次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出信访申请,邹平市人民法院推诿多次才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其中记载“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成传兵向法院交款193700元,并要求按执行和解履行。邹平市人民法院对已经评估且流拍的16间房屋及492米院墙交付给了成传兵”。邹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被执行人成传兵的要求直接执行另一被执行人樊永江的财产,依据的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和解协议书》。但执行的临河煤场权属实际是山东邹平金鑫科技有限公司。 因此,邹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行为明显属于违背情理、违反规定甚至涉嫌违法。

而在刘美英继续上诉、上访期间,成传兵胁迫樊永江转让临河煤场。在樊永江妻子刘美英、儿子樊晓东拒绝交付煤厂期间于2018年3月13日,成传兵及其哥哥成传路组织社会青年张曰政(因其他案子已经被捕)、赵龙、孟志强、张鑫等人殴打清理煤场的樊永江及其儿子樊晓东。造樊永江和儿子樊晓东轻伤。被打伤的樊晓东伤情明显、事实清楚,并且有监控证实社会闲杂人员及成传路对其群殴打伤。成传路等人明显的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有吸毒前科的赵龙、孟志强、张鑫等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而在中央扫黑除恶行动中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对樊永江的轻伤作出对成传兵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却以事实不清为由,对殴打樊晓东的成传路等人员没有判决。至今已经两年有余,该犯罪团伙依然逍遥法外。受害人一家以及当地群众不理解,怀疑邹平市公安局、检察院没有深挖涉黑的罪恶线索,故意放纵成传兵、成传路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奇怪的是,成传兵依然霸占着金鑫科技有限公司的三十亩地的建设用地以及房屋、设备、近四万吨(价值100多万元)的煤灰等财产。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该犯罪团伙在当地有保护伞。

编者按: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因此,希望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扫黑办针对邹平县魏桥镇魏桥村主任成传兵强买强卖、组织有前科的社会闲杂人员打人致伤的暴力行为应该给予查处。

(本刊山东讯:正义、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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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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