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宋云飞的泄密行为就已达到“情节严重”,那么,公布此文件的政府网站编辑岂非更是“罪加一等”?纠缠一位投诉的民众,难怪要被网民质疑“选择性司法”。
一网友在天涯上发了个帖子,惹来了一桩官司。只不过,这次并不是常见的“诽谤罪”,而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宋云飞因不满上海庙镇政府对其家的征地补偿事宜,通过网络发帖的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判处宋云飞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上网发帖怎么成了泄密,原来,宋云飞为了引证其投诉,在帖文中公布了一份“内党办发电(2011)38号文件”,题为《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占用草牧场工作的通知》。这份于2011年10月31日印发的文件,宣称是为了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而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占用草牧场工作有关事项作出通知。文件强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占用的牧民家庭承包的草牧场,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牧场,不论是否签订合约,合约是否到期,都必须退出。占用牧民家庭承包的草牧场退还原承包人,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草牧场,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从内容上看,这份文件既是一项廉政政策,又是一个惠民政策。无论是基于廉政、还是为实现惠民,看上去都没有任何“保密”的需要。也因为这份文件关乎内蒙古所有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部门理当主动公开让公众知晓,也只有在公开的基础上才能对清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如果秘而不宣,民众监督清退工作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了,又如何去保证清退的实效呢!
更应追问的是,宋云飞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如何能得到这份被归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文件?据判决书显示,宋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9篇网帖证明“内党办发电(2011)38号文件”早在网上发表,也提供了两个政府网站在宋云飞发帖前,已公布该文件的“标题、文号、大部分内容”。但公诉人认为“涉案文件在其他网站上公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庭亦没有采信辩护人意见。
连法院也不否认,宋云飞泄露的居然是一份已经被泄密了的文件。在刑法上,并不是所有泄露了“国家秘密”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首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应依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也就是说,这一罪名首先针对的是官员,而且泄密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认为宋云飞的泄密行为就已达到“情节严重”,那么,公布此文件的政府网站编辑岂非更是“罪加一等”?放着更严重的泄密行为不打击,偏偏要纠缠一位投诉的民众,难怪要被网民质疑“选择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