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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顶替”英雄背后的制度之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13           ★★★

被“顶替”英雄背后的制度之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以前有过“污点”的人,还能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么?曾在江苏南通担任城管队员的张豪,就有这样的困惑。张豪近日向多家媒体反映,去年四月自己和三名同事一起,在大火中救出两位老人。因为这一事迹,三名同事后来都被授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而自己因为过去犯过错误,不仅没能参选,而且名字还被别人“顶替”了。 事情真的是这样么?(人民网1112

据了解,当事人张豪参与了救人行动,只是由于存在“污点”不符合《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中,见义勇为先进分需要“一贯遵纪守法”的规定,因此不能参选。相关单位负责人表示,如果说一贯遵纪守法,社会反响好,群众公认的同志,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我们会把它推荐给政府表彰,因为政府表彰先进分子就相当于英雄模范的荣誉称号,就不可能光从见义勇为的角度来讲,还要看现实表现。既然张豪不能参选,那就按照规定直接表彰另外三人即可,为什么还需要找人“顶替”?难道见义勇为也是可以代替的么?

如果张豪身上有所谓的“污点”,那么早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就算没有受到惩罚,见义勇为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也应当区分开来。把曾经有前科的,有违法行为的人作为一个排除见义勇为,是不恰当的,一码一码,犯罪行为该受到处罚就受到处罚。见义勇为本身是值得褒奖的行为,是舍弃自己的生命安全,乃至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救助他人集体国家财产,如果这样机械的排除曾经有“污点”的群体,是不利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在社会中得到认可的。英雄莫问出处,也不该限定任何资格和条件。张豪因其“平时表现不好”,失去了参评见义勇为奖的资格,而直接被“安排”让人顶替,那么笔者想问,是否工作、机会、晋升这些都可以被“安排”?

“功”与“过”本来就是两回事,不能捆绑在一起,更不能用来评判一个人,被“安排”的背后折射出的制度之漏也不容忽视,或许张豪要求的不是“见义勇为”英雄的名号,而只是一个公平的对待。

新闻链接:作者:颜川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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