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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孩子出生在妈妈维权的路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9         ★★★

别让孩子出生在妈妈维权的路上

——黑龙省安达市运管站扣押营运车辆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国家在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就是对依法治国最好的诠释,其前提国家就应该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同时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然而,在实践过程当中,有些地方行政执法依然存在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由人治代替法治等等的情况,这显然与当前国家大力推行的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相左。

安达市运管站执法无据

16126日,本报报道题为《运管站非法扣押营运车辆 身怀六甲孕妇奔走俩月无果》文章。该时间经过媒体的报道关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短短的数小时,阅读量与浏览量就达到了百万之多。这起事件就是典型的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制。运管部门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在采访中,记者从客车经营者之一的李女士提供的(安达暂扣{2016}002号)《车辆暂扣凭证》显示,黑ES0809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对于上述的处罚决定,记者调取了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第六十三条 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达市运管站开具的绥安运管违通【2016003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绥安运管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两项文件,认定黑ES0809客运车辆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四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可以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记者详细的研究了这几条法律条款,均无法理解,安达市运管站是如何依据这两条法规对车辆进行长达一个月的扣留。三十四条要求不能超载、六十三条规定对无证非法经营进行处罚,这两条黑ES0809客运车辆均没有违反,即没有超载,同时也是合法的客运车辆,安达市运管站违法还要强行扣车呢?同时,既然认定了黑ES0809客车是“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的违法事实。为何不依照法律,严格进行处罚。反而在对黑ES0809客车的处罚上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对该客车进行“特殊”的照顾呢?

很显然安达市运管站在这件事情运用法律不当,强行扣车缺乏法律依据,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执法单位对当事人执法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是基本的常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然而安达市运管站“有法不依”其所开具的法律文书是否还能够作为处罚依据呢?如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一张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将一辆有着合法手续,正常经营的客运车辆强行扣押,造成了黑ES0809客车数月无法正常经营,其损失对经营者来说是毁灭性的、灾难性的。安达市运管站在这次的执法过程中显然存在执法人员在滥用职权,以权代法的情况。

执法人员“揣着明白装糊涂”

对于当事人要求安达市运管站的提供扣车法律依据时,该站李站长无法告知车辆违法了那条法律而被暂扣,只是拿出了一本200481日出版,由张穹、冯正霖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仅仅是给我们念337页的一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也没有提到依据那条法律法规可以对车辆进行暂扣。安达市运管站李站长,作为运管执法部门的一个主管领导,应该知道自己运用了那条法律法规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在当事人的质问下,安达市运管站李站长,没有拿出有力的法律依据。却拿出了一本200481日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一本个人出版法律资料能否作为执法依据呢?恐怕李站长比当事人更明白!

ES0809客车营运路线为托古—双发—卫星—高台子—红岗—龙南,没有安达昌德的线路证明,该车在安达市昌德镇内上下旅客,因此该车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旅客运输。安达运管站表示,执法人员曾多次向黑ES0809客车所在肇州县客运公司下发立即停止营运的通知,但该车仍然营运。对此,当事人表示,从托古到龙南经过安达市的昌德镇,肇州县前往龙南的客运班车过去都曾在这里稍作停留,十几年来一直这样。并且与她情况类似的客运车辆有十几辆。都途径安达市,为什么没有进行查处呢?李站长表示,那些车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提出黑ES0809已经营运15年了,同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何进行强行扣押呢?为何安达市运管站唯独对她采取了如此严厉的措施呢?李站长并没有正面回答此问题。

对于安达市运管站有针对性、选择性执法行为,黑龙江交通厅运管处、绥化市安达市运管科都明确的给出的《关于托古至龙南与安达至昌德两条线路矛盾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表示,首先要对线路进行调查,同时要尊重历史,“对于历史形成的客运线路,我们应尊重历史,维持现状”。显然,安达市以涉嫌超范围经营的理由扣留营运证件和车辆的做法,与绥化市运管处“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意见明显相左。对于营运车辆存在那种违法行为可以强行扣车。记者咨询了安达市上级运管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必须是——无证非法经营。而当时黑ES0809车主提供了相关审批许可文件。为何还被强行扣留?

即将临盆孕妇的维权之路还有多远

已经怀孕七个多月的李女士表示:从201675日,安达市道路运输管理站的稽查人员多次黑ES0809客车属于超范围经营扣留该客车的营运证件开始,直到 20161012日的执法过程中,安达市运管站执法人员同时将黑ES0809客车强行扣留。这期间,她便走向了漫长的上访路,去绥化、奔大庆、跑哈尔滨。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她真是跑断了腿,那时她才刚怀孕,现在再过一个多月孩子就将要出生了,我真怕孩子会出生在维权的路上,到那时真是给了有关部门一记响亮的耳光。

作为一个执法主体,一个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了错误,不但不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反而刻意的隐瞒错误,用不适当的法条,甚至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料,对当事人进行误导,甚至耍无赖进行猥亵,其行为令人汗颜。当事人气愤地表示:“安达市运管站随意的非法扣车,对于运管站来说无关痛痒,带给我们的却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该谁对我们负责呢?”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行扣车,执法过错本该及时改正,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安达市运管站却不仅没有及时纠错,反而采取了威胁当事人的手段。黑ES0809客车车主向记者提供了一段录音资料,李站长威胁当事人说,“不要再闹了,找谁也没有用,有能力你去把这两部法律推翻了,那你们就赢了”。这样的执法者如何能依法行政,如何能依法治国呢?”

本报对此事将继续予以关注,并追踪报道。(实习记者 杨帆   祝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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