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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应否合并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6/19         ★★★

原被告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应否合并审理?

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出现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若有主张请求,通常提起反诉,法院将两诉合并审理为常态。有时,也会出现相反情况,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则选择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若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并审理,是否应当得以支持。不同法院观点、做法不一。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铜业公司、第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于2016年10月份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等,辽宁高法于2016年12月3日曾组织质证一次,即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中。2016年12月份,房地产公司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案由以建筑公司、建筑劳务公司为被告在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交付施工图纸、配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赔偿损失等。建筑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白塔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辽宁高法合并审理。白塔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2016)辽1002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建筑公司的主张,裁定将案件移送辽宁高法合并审理。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辽阳中院”)提出上诉。辽阳中院在未调查、也未询问建筑公司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书面审理形式,以(2017)辽10民辖终5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裁定,案件由白塔区法院管辖。

辽阳中院的裁定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呢?

一、二审法院未询问建筑公司,直接书面审理,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官应当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若建筑公司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才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针对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状,已经在答辩状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建筑公司调查或者询问,却赫然在裁定书中载明“建筑公司未答辩”,剥夺了建筑公司的答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应予纠正。

二、二审裁定以“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为由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辽宁高法案件、白塔区法院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通说认为,判断两个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以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为依据,也即双方是否基于同一份合同提起的诉讼,而并非以不同的诉讼请求作为考量依据。辽宁高法案件、白塔区法院案件,双方均以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主张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见,两个案件确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辽宁高法立案在先,白塔区法院立案在后,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回到本案:首先,从立案时间来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而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在后;其次,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某建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同时在异议申请书中明确说明,辽宁高院已在先立案并进行了实体审理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而做出的裁定“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而二审法院却以“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为由作出撤销一审裁定之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外,为防止不同法院之间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本着司法谦抑、谨慎司法原则,案件应以合并审理为宜。

目前,建筑公司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0民辖终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向辽宁高法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撤销该裁定。

作者简介

李学辉,祖籍山东临沂,华中师范大学统招民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统招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党员。华中师范大学建校110周年百名杰出校友、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被多所大学聘为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兼职教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曾受北京市律师协会指派去陕西省宝鸡市参加“百千千”法律援助活动,先后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聘为公司与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培训讲师、实习律师培训讲师团讲师。李学辉律师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李学辉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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