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东部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评论 >> 正文
监察机关应重点打击“贼喊捉贼”的腐败官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9/19           ★★★
监察机关应重点打击“贼喊捉贼”的腐败官员
 
2016年6月,一位刚刚大学毕业的24岁女大学生刘女士,因为工作关系接触到了海林市场监督管理局,其间受到许春艳的索贿和百般刁难,事情败露后,许春艳勾结局长谢花富、职员张少杰、民警赵伟忠等人设计将刘女士骗到海林,以涉嫌妨害公务的罪名羁押33天之久,长达两年多时间警方才撤销案件,理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最终结论出来之前,我们暂不评论司法的公正与否,我们在此不妨看看这些腐败官员贼喊捉贼的强大能量。
首先,许春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刁难并公然的向电梯施工企业索贿,这本身就构成了涉嫌职务犯罪,谢花富作为上级领导不仅严重失察,而且还与许春艳沆瀣一气,伙同民警赵伟忠及下属一起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动用国家公器对举报人大动刑罚,完全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许春艳和谢花富不仅没有受到查处,反而贼喊做贼,瞬间让举报人成为阶下囚,这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能量,完全玩弄国家法律于股掌之间。试问:当地的监察机关是否知晓此事?许春艳和谢花富能为所欲为背后的靠山是什么?是谁在为他们提供保护?
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腐败官员在受到举报后发生的戏剧性转变,顷刻间由索贿的腐败分子摇身一变,转眼变为报案人和受害人,他们不敢陈述真实的事实经过,为了卑劣的目的向警方提供伪证,目的就是为了陷害举报人,通过故意虚构事实,闷着良心提供虚假的陈述,迷惑警方的视线,混淆视听,让一些个别的办案人员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由此便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腐败官员就此便达到了利用国家公器打击报复检举人的目的。
谢花富、许春艳之流的行径可谓卑劣至极,他们利用羁押检举人期间扣押留有录音证据的手机,然后神奇般的把举报人手机中许春艳索贿的录音证据删除的干干净净,他们不仅成功的诱导警方办案,还能让办案民警赵伟忠冒着违法违纪的风险,对举报人又打又骂、制造虚假笔录、隐匿、毁灭举报人手机中的证据,可叹能量之大,即使在全国大力反腐的情势下,许春艳和谢花富之流依然可以长袖善舞、一手遮天,这样的腐败官员实在不可藐视。
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检举,有关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取证、侦查、诉讼、撤销、结案等环节有严格的规定,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然而,在贼喊捉贼之后,公正执法就会偏离轨道,事实经过会变的离奇曲折、甚至让人不解。如果对照相关法律解读的话,足以让一个法律专家亮瞎了双眼。这一切的一切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投资信心,极大的破坏了企业经营环境,至于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那自不必说了。
对于谢花富和许春艳这样善狡猾多变、隐藏极深的腐败官员,我们的监察机关应该提高甄别能力,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既能有效查处腐败分子,又能保护举报人不遭到迫害和打击报复,这样才符合国家立法之精神,还百姓一方净土。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dbfaz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